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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ames (和甫), 信区: CA
标  题: 文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Sep 24 11:14:04 2003), 站内信件

深圳大学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细则

(暂    行)

第一条   本条例的制定

(一)根据《深圳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制定我院评选条例细则。

(二)本条例由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在学生中广泛咨询和讨论,经院
党委批准,报送校学生处备案。

第二条  评选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艰苦奋斗,实事求是,
独立思考,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激励
上进,表彰优秀学生。

第三条  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各班成立评审小组,分别负责学院和本班奖学金评审工作。

(一)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以及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
主席组成。党委副书记任委员会主任,辅导员任副主任。

(二)班评审小组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共5人(超过50人的班级可由7人组成)组成。
同时选出组长负责主持和召集等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必须获得一半以上(包括一半)的
票数方可当选。

(三)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评审活动的最终裁决和对评审条例的解释;班评审小组负责
本班评审活动的组织与进行,行使本班评审权。班主任负责本班评选活动的监督。

第四条  各类荣誉称号的设置

(一)深圳大学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三)社会工作奖

(四)文体奖

(五)优秀道德风尚奖

(六)文化科技创新奖

上述各奖项中,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工作奖、文体奖和优秀道德风尚奖不重复获奖;
其余各奖项可以重复获奖。

第五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9-10月份。

(二)学年度时间计算为每年9月份至第二年8月份。

(三)各奖项评选名额以班为单位按规定比例计算。

(四)采取自愿申请或他人推荐的办法(他人推荐办法主要针对“优秀道德风尚奖”)。
自愿申请的参评人需填写与所申请的奖项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详细评选总结;他人推
荐的参评人需由参评人所在的班级或组织团体的20%以上(包括20%)的成员联名推荐,
并附详细的推荐意见。

(五)参评者必须在评审小组开始工作前两天上报参评的奖项,逾期者将视为弃权;评
选总结以及证明材料等务必在班评审小组开始工作前一天准备好并交付评审小组,逾期
者将不予承认和受理。评审小组须在开始工作前两天公布本班参评者的名单以及参评奖
项;他人推荐的名单和推荐意见则可于评审小组工作之前交付。

(六)评审小组根据条例及按规定程序全面负责本班的评审工作,并负责把评选结果向
全班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期间接受同学的咨询、申诉并负责解释和修正。公示期满后
把确认的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依程序审核各班评审结果并负责把结果
向全院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期间接受同学的咨询、申诉;同时对有疑问的结果行
使调查、复核和修正权。公示期满后把最终确认获奖名单再次张榜公布并报送校学生处。


(七)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质疑,可在公示期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咨询或申诉,逾期者
将不予受理。

(八)参评人所提供材料及证明等必须属于评审年度之内者方为有效。

第六条 参评资格

(一)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遵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该学年度内没有违法
违纪记录,没有受过学校、学院的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

(三)所评选学年度内的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记录。

第七条 各项奖学金评选细则

(一)  深圳大学奖学金

1、参评条件

(1) 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 综合学业(包括选修课)绩点必须排全班前50%(包括50%)名;

(3) 特等奖学金参评者必修课程成绩必须达到B以上(包括B),且选修课程必须合格,
学业绩点排在全班的前两名。

2、评选办法

(1) 参评人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个人详细参评材料;

(2) 以必修课程学分绩点排序为依据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如有排名相同,则参考其
它相关条件。

(3) 参考条件: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四级考试(非英语专业);代表集体参加各级学
业竞赛;在专业学习方面受到相关组织的嘉奖或表彰;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集体活动、
在文体竞赛中获奖等。

(4) 奖项设置: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一等以上奖学金名额不超过全班人数的
7%(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二等奖学金名额不超过全班人数的8%。

(二)  优秀学生干部奖

1、参选范围

(1) 院团委副部长(包括副部长)以上团干部;

(2) 院学生会副部长(包括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

(3) 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

(4) 校团委、学生会副部长(包括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

(5) 院党委各学生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

2、参评条件

(1) 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 专业必修课学分绩点必须排在全班前50%名;

(3) 在所评选年度内担任上述职务半年以上(无故离任或被免职者不得参评);

(4) 任职期间工作绩效鉴定必须为优秀;

3、工作绩效的鉴定

(1) 院团委副书记、团委委员;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绩效由院学生工作领导
小组鉴定。院党委各学生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工作绩效由党委作鉴定。

(2) 院团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工作绩效由团委副书记、团委委员联合鉴定;院学生会
各部部长、副部长工作绩效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联合鉴定。

(3) 各班团支部书记、班长的工作绩效分别由院团委、学生会作鉴定。

(4) 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统一作鉴定。

(5) 鉴定结果全院公布,接受同学的监督与投诉。

4、评选办法

(1) 参评人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个人详细参评材料;

(2) 班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审核其参评材料,并根据参评人实际情况作出表决;

(3) 评价指标以年度内任职情况和工作绩效鉴定为主,同时参考组织策划各类活动的
量和质,获荣誉称号或表彰的情况,参评人在学生中的普遍反映以及学业表现等;

(4) 奖项设置:设优秀学生干部一等、二等奖学金。获奖名额为全体学生人数的4%,
其中包含不超过0.6%的一等奖。

(三)  社会工作奖

1、评选范围

在学校、学院各种学生组织、团体中承担一定工作职责的学生干部或干事;各班班干部
等。

2、参选条件

(1) 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为集体作出一定的贡献;

(2) 承担一定职责半年以上,且工作绩效鉴定为优秀(工作绩效鉴定由其所在组织或
团体出具);

(3) 符合第六条规定。

3、评选办法

(1) 参评人递交申请表并附详细参评材料;

(2) 班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审核参评材料,并根据参评人实际表现作出表决;

(3) 评价指标以年度内参与社会工作的绩效及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或受表彰的情况为
主,同时参考普遍学生意见。

(4) 奖项设置:社会工作奖三等奖。获奖名额不超过全体学生人数的3%。

(四)文体优秀奖

1、评选条件

(1) 积极参与集体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2) 在各级单位组织的文娱、体育活动或竞赛中成绩优秀;

(3) 符合第六条规定。

2、评选办法

(1) 参评人递交申请表并附详细参评材料;

(2) 班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审核参评材料,并根据参评人实际表现作出表决;

(3) 评价指标以年度内参与集体文体活动情况和所获得的成绩为主,同时参考普遍学
生意见。

(4) 奖项设置:文体优秀奖三等奖。获奖名额不超过全体学生人数的3%。

(五)优秀道德风尚奖

1、评选条件

在社会公益活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和事迹者。

2、评选办法

(1) 本奖项可采取自行申报或他人推荐的办法;

(2) 有突出贡献或事迹者须详细列明,并由相关单位证实;如受到组织或集体表彰或
嘉奖者,可根据其性质直接授予此奖项或优先评选;

(3) 奖项设置:优秀道德风尚奖三等奖。获奖名额不超过全体学生人数的3%。

(六)文化科技创新奖

1、评选条件(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即可)

(1) 在学年度内参加过或正在参加由老师牵头或指导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是项
目或课题组成员之一,且获得一定成果(成果必须有证明)。

(2) 在国家、省、市级报纸、刊物上发表过理论研究文章。

(3) 在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市、校、院表彰
或嘉奖。

(4) 在各级学术、专业竞赛中获得好成绩。

2、评选办法

(1) 参评人递交申请表和相关鉴定材料;

(2) 本奖项不设定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由院评审委员会直接审核表决,结果报校学生
处审批;

(3) 奖项设置:文化科技创新奖二等以上奖学金。

第八条  表彰奖励办法

(一)  先进个人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学金。其个人评选登记
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  深圳大学奖学金包括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包括一等奖、
二等奖;社会工作奖、文体奖和优秀道德风尚奖只评三等奖;文化科技创新奖包括特等
奖、一等奖、二等奖。

(二)奖学金的发放:

1、 特等奖学金5000元/年;一等奖学金3000元/年;二等奖学金1500元/年;三等奖学金
800元/年。

2、 奖学金分10个月发放。

(三)凡连续三年(专科生连续两年)获奖学金者,毕业时可作为“优秀毕业生”候选
人,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四)获奖学金者,优先由组织推荐为党、团培养对象。

(五)在校期间,受过行政或党、团处分的学生,如一年后获评奖学金,可撤销其处分。


第九条  罚则

(一)
(二)  评审小组成员务必以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和行使评审权力。评
审人员如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故意压制他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参
评资格,并追究其责任和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  凡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行政、党、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已获得先
进个人称号者,撤销其已获得的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如奖学金仍未发完的,从处分决
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十条  附则

(一)  本条例解释权归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深圳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深圳
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停止执行。




深圳大学文学院

20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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