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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ensou (我一个人吃饭 旅行 到处走走停停), 信区: CA
标  题: 深圳大学200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Mar 22 16:34:43 2004), 站内信件



    为了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及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毕业生应备好学校就业中心发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校务处签

章的成绩单和个人相关资料,求职择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条:各学院要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积极组织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毕业推

荐表》,表中所填内容由学院审核盖章。

    第三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指导中心统一负责安排校园招聘活动。根据教育部明文

规定,校园招聘活动一律从每年11月20日开始进行。对于直接到各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

人单位,各学院要及时通报学校就业中心,以便做好协调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一般应于2004年5月31日以前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

后,应及时签定就业协议,并到学校办理协议签证登记。

    第五条: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如果同时考虑就业的,在签

订就业协议时,要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否则,毕业生因被录

取为研究生或出国留学而发生违约问题,后果应自负。

    第六条: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三资、民营、私营、个体等)单位就业,其人事

档案应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该机构同意接受签定协议后方可办

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七条:按粤教毕[2003]7号文件规定,该校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即截止到2004年

5月31日,还未落实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的档案由广东省高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毕业生仍未

落实单位的,其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毕业生人事和档案关系挂靠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但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在

毕业当年起两个年度内保留应届毕业生资格,可参加公务员和职员招考。

    第九条:凡是在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挂靠人事及档案关系的毕业生,从就业报道

之日起,计算工龄、确认干部身份,可投入社会保险。

    第十条:为了按时准确的向上级部门报我校2004届毕业生就业方案,学校规定2004年

5月31日为时间界限。各学院根据深圳大学生2004届毕业生就业派遣办法,于5月31日前,

让每位毕业生填写《深圳大学2004届毕业生就业派遣登记表》,报学校就业中心审核汇总

做出本届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省高教厅。此项工作关系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打印、签

发,非常重要,不得延误。

    第十一条:截止到2004年5月31日,对有就业意向,但尚无接受公函的毕业生和暂未落

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采取个人自愿原则,必须对其本人的人事及档案关系是否挂靠在深

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托管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作出选择,若无选择,则按政策规定

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二条:结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就业。截至到2004年5月31日,落实就业单位的

学校予以排遣,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仍无接收单位的,其档案和户口关系

转回生源地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十三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经校医院体检认可,允许回家休养,一

年内病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

对待。

    第十四条:生源地是指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如有在校期间家庭户籍变更的,需

出示异地户籍部门落户证明或变更后的新户口簿原件(交复印件),方可办理生源变更手

续。
    第十五条:实行弹性学制,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学生,于2004年4月中旬之前向就业中心

提交学院及教务处审批材料,方可制定学校就业反方案,以便提前或推迟派遣。

    第十六条:学校派遣毕业生将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报到。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

档案户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1)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礼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十八条:毕业生派遣后(即省就业指导中心已签发报到证),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就

业单位,如属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原单位辞退函、原报

到证上下联,由学校上报省就业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办理改派时间仅限于毕业一年之内

    第十九条:各院必须使用省教育厅就业中心编制的系统软件,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管

理系统,按时按要求完成毕业生资格审查、就业情况摸底、签约及就业统计、各种数据的

录入等工作任务,按规定上报每届毕业生生源情况以及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深圳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200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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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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