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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biotic (烟是怎样变成灰的), 信区: CACE
标  题: 今后一段时期内,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重点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Tue Sep 26 13:08:34 2000), 转信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全面开放搞活存量住房交易市场

    去年8月在贯彻中央12号文件的会上,部里要求1999年内应当在所有城市(包括有条
件的县)全面开放存量住房交易市场,但到目前为止,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尚未实质性
启动。这些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尽快出台具有一定层次的、
操作性强的政策,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协调指导、积极督促,争取
早日全面开放存量住房交易市场。

    一些已开放市场但上市交易情况不理想的,要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
地提出相应对策。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程序过于繁琐,审查
把关的环节过多,有些审查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是侵犯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如多部门重复
审批、房改房上市须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等。二是收益分配不尽合理。有的地方在尚没
有标定地价的情况下,简单地要求按三部文件规定的以标定地价的10%征收土地出让金,
不但缺乏计取依据,而且难以实际操作。三是市场渠道不畅通。群众掌握信息不充分,
对市场行情摸不透,难以把握市场的深浅而不敢涉足,导致入市热情不高。四是住宅产
品的适应性差,新建住房不能以更加合理的布局、完善的功能和良好的环境激发个人换
购住房的积极性。因为换购住房,既有以小换大的,更有以旧换新的。据一项调查反映
,居民上市换购住房,更加看重“内部换功能,外部换环境”。因此,没有住房产品上
创新,居民通过交易市场实现住房消费升级换代的需求也就无法实现。为此,各地应当
从本地实际出发,抓住当前制约存量交易市场开放的主要问题,尽快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狠抓落实。应尽可能地减少入市审批,除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取消经原产
权单位同意的前置条件;实事求是地处理好收益分配问题,降低入市门槛,尚未制定标
定地价的城市,可以考虑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或其他适当方式收取出让金,以简化操作
;开辟房屋置换等渠道,方便群众入市;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改善住宅供应,鼓励产
品创新。



    (二)积极培育房屋租赁市场

     目前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发育较为滞后,虽有广泛的需求群体,却少有专门以出租经
营房屋为目的投资住宅的机构,私房的出租量总体也不大,供求矛盾突出,资源没有得
到充分利用。当然,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房屋租赁市场潜力很大,加快培育房屋租
赁市场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满足部分居民租赁住房的需求。目前我国城镇
每年新增人口955万人,其中相当数量居民不具备即时购买住房的能力;每年有269万对
新婚夫妇,其中相当数量的新家庭也需要先租赁住房;大量流动人口(1998年办理暂住
证的有4000多万人)需要在城镇租住房屋;大中专学校扩招后,约有30万学生要解决宿
舍问题。仅上述几个方面就已构成了一个巨大的房屋租赁需求群体。另一方面是开辟新
的投资渠道,带动住房建设发展。这几年,尽管我国几经下调存款利率,但人们仍然热
衷于银行储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镇居民投资渠道不畅。进一步开放住房租赁市场,让
业主能有可靠收益,将为城镇居民和社会机构提供新的投资渠道,吸引部分储蓄和社会
散资分流到住宅建设领域,从而带动住房投资的持续增长。

    当前培育房屋租赁市场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合理税负,保证租赁业合理的投资回报以
及规范市场。为此,今年1月4日,俞正声部长专门就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问题向国
务院领导同志提出四条建议,重点是调整税费,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认为这是一件很
重要的事情,要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目前,经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复磋商,三
部门已就调整住宅租赁税收政策达成一致意见,并上报国务院。
  税收调整政策出台后,各地要以此为契机,下功夫抓好租赁市场的启动。重点做好
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主动协调财税部门,使中央政策更具操作性,并认真贯彻执行。二
是推行指导租金制度。在研究税收政策过程中,相关部门都有一个共识,就是政府有必
要定期公布指导租金。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应该是以市场租金为依据,通过测算后,由政
府提出并公布不同地段、结构、用途出租房屋的阶段性租金,目前深圳已有比较成熟的
作法。它的作用在于,既可为税费的计征提供合理的价格标准,又能通过指导租金来引
导市场价格,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使房屋租赁从“地下”走到“地上”。三
是各地要认真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房屋租赁协管机制,主动与公安、税务、工商、计生
等部门协调,通过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密切衔接,采取联合办公、相互把关等措施,形
成合力,齐抓共管。


   (三)简化程序,降低收费,切实改善行政管理

    行政权力的运用,充分体现着国家政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
个人利益,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全面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
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及其部门,是国务院的一贯要求。具体到我们这个行业
,交易、产权管理是各级房管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能,也有个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的
问题。重点是要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切实改善管理,合理收费,提高效率,更多地体
现服务意识。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交易、权属管理一体化。交易管理、权属管理总体上是一件事情的两方面,特
别是房地产的转让过户与产权确认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两者
的行政管理主体又都是房管部门。因此,完全有理由、有条件,把一段时间以来人为割
裂的管理体制尽快予以衔接和归并,改变原来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状态,以减少
环节,方便群众。我们希望各地在机构改革中,本着精兵简政的原则,尽快解决交易、
产权办事机构分设的问题,实现一体化管理。暂不能从机构上解决的,也要求设立统一
对外的办事窗口,采取一个窗口受理、办理、统一收费的工作方式,同时涉及交易、权
属登记的只填写一份申请书,资料一次性提供,内部传递,由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
权属管理机构负责复审。

   2、简化程序。依法行政,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管理有关事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设置管理程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权益
。前几年我们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入手,狠抓基础工作,使得各项管理工作基
本到位,但在管理程序方面由于缺乏统一规范或政策衔接,存在着审批程序繁琐、提供
要件过多、过滥甚至搭车等问题,因此必须下决心加以解决。这次部里下发了《简化房
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在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框架内,规
定了办理交易、产权登记必收要件、办件时限、程序流程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总的
要求是:以房屋确权为核心,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管法定要求管的事情,以尽可
能短的时间完成应履行的手续。?

    希望各地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精神,切实改变目前审批多、提供要件繁杂、办件
时间过长的问题。另外,要特别强调下决心解决利用行政权力搭车创收的问题,办理交
易过户、抵押登记时,不得强行要求收费评估。程序简化后,各地要重新估算管理工作
量,以此为依据,调整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结合机构改革精简分流富余人员,切实降低
管理成本。

    3、降低收费。过去交易及产权管理收费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过,各地由省财政、物价
部门批准执行,差异较大,总体上在0.5%—2.5%之间(成交量大、价位高的城市相对低
些;成交量小、价位低的城市相对高些),总体还是比较高的。这次部里拟对房地产交
易和房屋权属登记收费进行适当统一,总体要求是降低标准,归并费种。基本思路是:
原则上按套或按面积收费,改变按价值量取费的做法;收费标准要按简化程序后的工作
量,合理确定。与国家计委初步议定的收费项目为: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和房地产登记费
(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费、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费和房地产抵押登记费),其余收费项目一
律取消,具体的收费标准,经部里测算后商计委确定。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后,各地必须
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变相收费。

     4、搞好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交易、产
权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内容不断发展变化,涉及面又广,要求管理者自身具备较
高的专业素养,掌握较全面的知识,并能及时适应市场形势更新知识。从各地管理实践
来看,凡是注重管理队伍建设,重视智力投入的城市,管理人员素质就比较高,其交易
、产权管理规范化、现代化的程度也就越高。为了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部里即将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产籍管
理三类人员)开展培训,计划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轮训一遍,
培训既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又重视提高其实际操作技能的应用,经考试
合格后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今后没有取
得该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


   (四)不断改革创新,进一步拓展住房消费服务领域

    我国的房地产业正处在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发达活跃的房地产市场必须有完善的
服务体系支撑,传统的中介服务行业亟须进一步拓展与外延。从内容上看已不仅仅局限
于单一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领域,其服务应面向住房消费的各个领域,如房屋
置换、置业担保、房屋银行、装饰、装修、住区绿化等,甚至延伸到社区服务,而且市
场越是发育这种消费服务越是带有全方位、全过程的要求。因此,中介服务也有一个体
制创新的问题,中介机构要主动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拓展业务,更新消费服务理念,
开拓新的服务市场。政府部门要尊重市场规律,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品牌的中介
企业,发挥它们对市场的导向作用;同时,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鼓励消费服务
领域的创新,对成熟的作法和经验能及时发现、总结,并加以推广和规范。前面谈到的
房屋置换、电子商务应用、房屋银行、置业担保等几项新的消费服务推出,对于开放搞
活住房交易市场、培育房屋租赁市场以及扩大住房金融业务关系十分密切,值得各地研
究和借鉴,这里我就置业担保问题再讲一点具体意见。
  关于置业担保问题,部里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后,各地正在积极试点
,但必须规范运作,须要强调以下几点:一是住房置业担保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担保公
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任何
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二是担保公司必须是独立的主
体,并且真正具备担保能力。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贷款人不得在公司持股,不能出
现自己给自己作担保,否则置业担保方式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公司设立必须达到规
定的实有资本数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贷款余额要严格控制在其实有资本
的30倍以内,超出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三是担保公司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
的原则,不能从事风险性投资,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业务及提供其他担
保,并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担保风险基金,专户存储,作为公司
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四是担保公司可开展多种经营,置业担保应当与吞吐、
置换、经纪等经营业务相结合,通过多种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担保
能力。另外,要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针对目前老百姓对银行业务流程了解不
多,贷款手续比较复杂、专业性比较强等问题,担保公司完全可以提供代办贷款手续服
务。各地在试点实践中还可以就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以研究、改进,以便进一步完善
相应规定。



   (五)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则,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则,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规范市
场行为,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市场有序运行。当前商品房销售是个薄
弱环节,目前部里正在抓紧制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
本。各地也要结合“放心房”承诺活动的后期跟踪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完
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会同有
关部门清理、整顿虚假的商品房销(预)售广告,该曝光的曝光,该处罚的处罚,管理
要有力度;认真贯彻《房产测量规范》,加强商品房测量及面积计算管理工作,严把商
品房初始登记关,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缺斤短两”的行为;贯彻《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在完善住宅“两书”和竣工验收的基础上,推行住宅使用许可制度,全
面提升住宅质量。同时,要加强宣传,使居民了解更多的有关购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
政策,提高居民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管理也亟待加强。当前的重点是:(1)加快建立房地产经
纪人执业资格制度,从从业人员的管理入手,规范经纪行业。通过与人事部沟通,这项
制度已纳入了国家执业资格发展规划,目前部里正在积极准备方案,争取明年启动。(
2)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培训和注册制度,并加强对估价机构设立条件的审
查,完善估价机构的资质评定及年审制度。严格行业自律,加强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
建设,严肃查处拿“回扣”,低价格恶性竞争,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报告等违法违
规行为。(3)建立健全中介市场运行规则,淘汰一批违法违规操作、信誉差的房地产中
介服务从业人员和机构,促使从业人员素质和行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同时,也要研
究有效地维护中介机构和人员合法权益的措施。


    (六)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市场之所以发展如此之快,一方面得益于我国经济体制改
革的大背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行业和管理部门也在积极开拓、不断改革,在这个过程
中,改革在不断地深化:一是由计划管理为主转向面向市场,并积极参与市场;二是由
单一管理直管公房转向开展多种经营;三是由业务操作转向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应该
讲,每前进一步,都是管理职能的一次转变,每一次的转变都更加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发
展和市场的培育。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现在我们仍然面临着不断转变
职能的问题,多年来形成的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市场、干预市场甚至实行行业垄断的做法
,如果再不及时加以改革,将会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在新形势下,必须
面对现实,严格按照政、事、企分离的原则,调整职能,重新定位。当前主要面临两大
改革任务:一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改革;二是房产测绘体制改革。

     房地产中介机构改革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也包括其他国有房地产中介
机构的改革。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工作,部里已专门下发了文件,最近国务院
办公厅51号文件批转了《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
》,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里再强调几点:一是要有紧迫感。51号文件要求10月底之
前完成,这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政府部门应鼓励、
引导这一改革,估价机构也应积极配合,及时拟定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付诸实施。
二是要切实处理好脱钩改制与社会稳定和估价机构发展的关系,注重脱钩改制工作的实
效。从重庆市、上海嘉定区的经验看,脱钩改制绝不能一厢情愿地简单从事,只有把工
作做细做扎实,才能保证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
,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估价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
点,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考虑估价机构发展所
必需的资金条件。各主管部门应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尽量为这项改制
工作创造些条件。四是要维护估价行业的执业从业要求和专业特点,估价机构的经营者
、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他国有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改革,涉及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调整和国有房地产中介
机构的改组,目的是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化,重点是实现政事企分离、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目前部里正在研究指导性意见,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
  关于房产测绘体制改革。去年底,中编办在协调商品房面积测量管理部门分工时,
已将这个问题专门提了出来,并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重视。长期以来,房产测绘队伍一
直作为事业单位或部门内设机构,主要为权属管理服务。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及住房商品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房产测绘体制,特别是政企合一、缺乏有
效的竞争和监督机制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这次改革就是要将房产测绘监督管理与测绘
经营行为实行分离,形成竞争有序的房产测绘市场,房产测绘单位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和市场主体,使房产测绘走向市场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开放房产测绘市场后,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房产测绘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对测绘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控制市场准入;测绘机构则严格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并对其测绘成果承担法律责任。目
前,部里正在牵头拟定房产测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会同国家测绘局制定《房产
测绘管理办法》,并争取有利的财税等政策。各地也应及早着手,研究一些具体措施,
积极推动改制工作的进行。福州市在测绘体制改革方面已迈出了一步,实行管测分开,
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各地可以借鉴。


    (七)推行信息网络化管理

    市场经济越发达,对信息的需求越强烈,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的处理提供了现
代化的手段。国家一再强调科技创新,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也要更新观念,善于利用现
代技术。实际上,我们在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已积累了大量信息,如果能通过信息
网络化,及时、准确、全面地加以归集和分析,可以使各级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
发展的趋势有准确的判断,并及时加以宏观调控,从而建立起有效的房地产市场预警、
预报机制。这些信息通过定期向社会发布,还可以起到合理引导市场的作用。推行信息
网络化管理也有利于增强管理透明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升级
。因此,我们应当利用当前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此项工作。

    为了更好地实施信息网络化管理,部里正在筹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目
前该网站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不久即可开通。希望各地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八)加强研究,完善政策,健全权属保障体系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个人入市的加快,住宅市场消费主体趋于个体化、多元化
,私有房屋的比重将大大提高。房地产权属管理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越来越
显示出其重要性,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目前涉案房地产数量呈上
升趋势,但在房屋权属确认等问题上,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操作中往往因角度不同、认
识不一致而意见相悖。现在一些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已与地方法院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
的规则,部里也已与最高法院形成了一定共识,拟就一些共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又如
,期权抵押后的监管问题;在建工程抵押后,如果个人再通过贷款抵押方式购买,各方
权益在操作中如何通过抵押登记实现有效保护等,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产权登记发证主体问题。经过前几年的努力,产权登记发证
秩序总体上走上了规范轨道。但最近个别地方违反属地化管理原则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
个发证主体的规定,强行要求由政府内设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发证,这是错误的,
必须及时纠正,否则就会搞乱刚刚建立起来的产权发证的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必须是
统一开放的市场,规范的房屋权属管理则是保障房地产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如果一个
城市由多个机关分割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正常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秩序将出现
混乱,从而难以保证同一城市内房屋权属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给产权
人进行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带来诸多不便,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房地产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一部分人在住房领域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留下管理上的漏洞。因此
,坚持房屋权属登记属地化管理,坚持一个市、县由一个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这
既是依法行政的问题,也是搞好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推动
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保证。



   (九)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研究加入WTO后的房地产业的政策取向

    WTO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条:一是非歧视性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二是透明性原则
,三是市场准入原则。为了客观分析加入WTO后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影响,提出应对策略,
今年初部里专门委托有关专家开展了专题研究。当前我们重点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做
好应对准备。

    首先,要研究建立内外统一的房地产市场,考虑内外销商品房并轨。目前各地对商
品房销售一般都有内销、外销之分,这是两个具有过渡性的交易通道,反映了计划经济
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阶段的特征。这种阶段性的制度与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是
不相符合的。因此要抓紧研究从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销售对象等方面归并
内销房与外销房,实行内外销房的统一市场。

    其次,我们要利用WTO提供的市场准入条款和国际惯例合理保护和规范国内幼稚行
业。比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目前在我国总体上属于幼稚行业,加入WTO后,可能会受
到较大冲击。因此,加快培育国内中介服务市场,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
客观需要,也是我们充分利用市场准入条款规定,提高国内中介机构竞争能力,逐步与
国外市场接轨的需要。

    第三,要清理现行政策法规,修改或撤销对外国人歧视性的条款,如对某些项目限
制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等规定,都需要加以调整。要不断完善我们的各项法律法规,并使
之公开化、透明化,作到依法行政,防止“暗箱”操作,创造条件保证市场信息畅通。

  第四,要研究如何利用WTO的规则,更好地利用好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的问题。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工作正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摆正位置,勇于开拓,锐意进取,为培育住房消费,促进国民
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摘自《宋春华副部长在全国房地产市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9月23日)


优化环境 搞活流通 创新服务 规范行为 推动房地产市场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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