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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biotic (abiotic), 信区: CACE
标  题: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问题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Sat Dec  2 11:15:39 2000), 转信

深圳大学建设监理研究所  王家远



摘要      分析了监理工程师所负的职业责任,并对其职业责任保险
             的主要特征及保险责任进行了探讨,指出了推行监理工程
                    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关键语   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责




建设监理制在我国经过十多年的试点及推行,正逐步走向成熟,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监
理制度已初步形成,主要表现在: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监理工程师
队伍在数量上、质量上较之几年前已有较大改观,基本满足了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建设监理的覆盖面已达到相当的规模,监理在建设工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广
泛的认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工
期以及造价等问题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密切,可以说,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
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一切,无疑将对我国建设监理事业的继
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可能面对
的风险也逐步凸现出来,对此,人们的认识是非常不够的。我们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监理
的发展,另一面又要重视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逐步推行监理工程师
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1.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
       监理工程师都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及高水平的训练,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
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客观上要
求他们对社会公众负上更多的责任,如可能的刑事责任、道义责任等,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本文的讨论仅仅限于职业责任的范畴。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的工
作是监理工程师应尽的义务。在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涉及到的工作
内容是多方面的,其职业责任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过失责任及合同责任。过失责仕,是
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做了作为专业技术人
员不应该做的事,而这些过失恰恰造成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背了合同
的规定,没有适当的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因此,必须依据合
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当然,从职业责任的角度出发,导致上述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无意的
,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在自身的专业范围内由于疏忽或无意的行为导致了业主或依赖于
监理工程师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因此,主观上的有意或无意是鉴别是否属于职业责任
承担范围的主要依据,例如,对于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由于疏忽未进行
检查或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问题,从而造成了损失,除了承包商必须承担工程的质
量责任外,监理工程师也需承担自身的职业责任。但是,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了工程中
的隐患但出于某种原因故意隐瞒从而造成损失的话,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责任就超出
了职业责任的范畴。
       另一方面,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往往
是一种集体的行为,这一点又有别于其他(如医生,律师等)的专业人士,我国的监理
推行的是总监负责制,由项目总监组建设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
同中规定的监理义务,总监在监理服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监理服务的质素最终是由
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总监和监理机构其他成员之间的
约束机制也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造成影响,在职业责任的分担方面,也需要考虑这
一方面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因为他们工作的对象是投资巨大
、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一旦损害发生,其责任涉及到的经济额
度往往较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但在另一方面,对于致害的一方来说,
损失也是巨大的,监理工程师依靠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自身的
信誉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除了经济赔偿外,自身声誉的损失更是不可估量,极有可
能对其职业生涯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监理工程师作为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也就是
说,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具有两重性。
       职业责任保险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了一条安全而经济的途径,来转移因为由于职业
责任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合理
的保护。
2.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指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因工作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
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
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
责。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职业责任保险是以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保险的标的没有
有形的物质载体。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它和普通的职业责
任保险有共同的一面,但也有其特殊的地方,归纳起来,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有
下列特征:
*法律是责任保险的基础,由于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责任,而责任的产生依据是法律,监
理工程师需承担的责任是多方面的,其不同的责任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会有所不同。例
如,监理工程师串通承包商,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业主重大经济损失,就可
能构成犯罪,则必然会依据刑法来追究监理工程师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本文所讨论的
职业责任中,所依据的将主要是有关的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监理工程师在提供服务的行
为上不得超出这些法律法规的约束,这种约束,也就构成了职业责任,没有法律法规的
约束,这种职业责任也就不存在了。
*法律责任界定困难,这是职业责任保险有别于其他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尽管法
律规定了相关的责任,但是,建设监理涉及的面较广、专业技术性强,风险的暴露需要
一定的时间和诱因。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监控,但
工程的某些隐患仍然不一定会被发现,或者说不一定被及时发现,如果将来没有特殊的
一些诱因,问题可能永远不会暴露。即使问题暴露,要对责任作出明确的识别和确认也
都需要一个十分复杂、漫长的过程。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
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条
所述的行为,在进行责任的认定上,就存在相当的困难,如果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无意的
疏忽对应当监督检查的没有检查或没有按照规定检查,我们就可以认定这是属于职业责
任,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来赔偿相应的损失,但如果监理工程师明知不进行检查的后果而
不进行检查甚至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故意不进行检查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从而造成工
程损失时,这就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畴,保险公司更不可能对此提供保险。显然,要认
定这种行为是“有意”还是“无意”是一种非常困难的事,一旦诉之法律,将会为此付
出巨大的人力、物力。
    *责任方及受害方都得到保险。在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中,责任方是监理工程
师,他们自身的经济赔偿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但他们工作的对象除了涉及的人力、财力
巨大外,还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关,因此,一旦发生了索赔的事件,仅靠监理工程
师自身的经济实力,显然不能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对责任方来说,损失也是无法估量
的,通过责任保险,将这种责任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责任的赔偿
,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得到了切实的保险,另一方面,也使监理工程师不至于因为这种责
任使自身的服务和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
*限额赔偿。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形的,因而可以根据标的实物价值通过市场来确
定保险的金额,由于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没有实物形态,所以这种方法也就不再适用,
通常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借鉴其他责任保险的方法,即采用一个赔
偿的限额来代替赔偿的金额,保险单内只载明赔偿的最高限额,这个限额取决于监理工
程师从业的记录、信誉,和监理工程师工作对象的实物价值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3.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但职业责任保险所针
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保险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监理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
失职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且仅仅限于监
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其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以监理工程师所属的执业机构名义购
买,也可以以监理工程师自身的名义购买,究竟以什么名义购买较为有利,需要结合多
方面的因素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担负有
相当重要的责任。因此,以项目总监的名义购买较为合适,但是,除了投保人自身外(
即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还应包括现场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服务的其他有关人员,如专
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他们的前任等的专业疏忽行为。例如,当项目总监在提供监
理服务时,以他的名义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若由他领导的其他监理人员或其前任在从
事工作时发生了疏忽,而总监本人也未能发现这种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本应该发现的疏忽
,这也应该视为总监的一种疏忽,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责任,通常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在保单有效期内,以损失发生
为基础,不论受害人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由
职业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需承担责任,这种以损失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使保
险公司的责任任期延长到了保险合同有效期之后。另一种方式是以索赔为基础,即只要
索赔在保单的有效期内提出,对过去的疏忽造成的损失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
不管导致索赔的事件发生在什么时候,这种承保方式实际上使保险的有效期提前到保险
合同的有效期之前,由于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风险的发生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
上述第二种承保方式能较好地适宜职业责任风险的这种特点,可以考虑作为主要的承保
方式。不过,这种承保方式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必须对监理工程师过去
的从业记录有充分的了解,为了能更好的控制风险,也可以考虑对保单规定一个追溯日
期,追溯日期的长短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商定,在保单的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只
要导致索赔的事件发主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期内,保险公司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考虑上述保险责任时,下面一些情况通常保险公司均不予负
责,投保人以及前任的不诚实、欺骗、犯罪或恶意行为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文件灭失引
起的任何损失;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如实向保险公司报告应报告的情况所引起的任
何责任;因投保人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者恶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另外,由于索赔的处理可能导致监理工程师的职业声誉受损,影响监理工程师今后
的职业生涯,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此类承保的索赔事件时,必须征得投保人的同意,
而不能随意处置。对于一些小额的索赔要求,往往由投保人和受害人协商解决,这样效
果可以更直接,也可以节省费用和时间,对投保人的声誉也是有利的。
4.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诉讼费用
如前所述,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通常都设有一个限额。这个限额可以采用累
计限额方式,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并不规定每次的限额,可以逐次累计直到达到最高
的限额;另一方法是规定每次的限额而不规定累计限额的。每次超出限额的部分由投保
人自行负担,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激励投保人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更加细致小心,
减少疏忽。具体采用那一种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和其他责任保险一样,保险公司对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
面,一是在上述限额内的赔偿金,二是法律诉讼费用,这笔费用一般都在赔偿限额之外
,当然,如果赔款总额超出了上述赔偿限额,法律诉讼费用也可以按比例由投保人及保
险公司分摊。
5.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
    毫无疑问,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影响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
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保险费率究竟为多少,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在考虑
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前提下,应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监理行业的特殊性,不同类型的职业在赔款额度上可能相差很大,监理承担的风险
责任较大,但这种职业责任真正变成索赔的概率较小。
    *投保人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投保人从事监理服务的所在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
会有所不同,服务的费率也会有所区别。
    *投保人所属工作单位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如公司制、个人、还是合伙制
,其监理人员的责任分担不同。
    *投保人内部管理的水平,约束机构的健全程度。
    *投保人的行业信誉,专业技术水平。
    *投保人的责任心和个人品质。
    *投保人的索赔记录、处理情况。
    *投保人每年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数量、服务对象的多寡。
    *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
6.结语
    通过本文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讨论,可以发现,推行监理
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十分重要,意义深远;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前提是需要对监
理工程师应该承担的责任作出清晰的划分,将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界定清楚,弄清可保
责任与不可保责任的区别,逐步形成社会的共识;在保险险种的设计、费率的确定方面
,可以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责任保险的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摘自深圳监理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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