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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金融法复习大纲。(基本可以不用看书了)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Dec 29 16:36:01 2003), 站内信件

金融法

考试题型:1.填空题2.单项选择3. 多项选择4.名词解释5.简答题6.论述题



考试要点:

第一章   金融法概论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
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
金融两种形式。

金融法:顾名思义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详言之,金融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
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
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知道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督
管理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他是金融法本质的内容的集中的表
现,对金融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具有普遍的知道作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法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  同意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
的原则。
(二)  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三)  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
融竞争的原则。
(四)  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营运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
(五)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六)  实施分页经营,分页管理的原则。
(七)  在立足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国内渊源: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包括:1.宪法2.金融法律3.金融行政法规4.金融行政规章5.地方性法规6.自律性法
规。
国际渊源: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为国
际社会接受并认可的国际惯例。包括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要素构成。
1.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
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而金融机构则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金融法律主体主要包括:(1)特殊
主体。包括人行,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代表国家组织管理金融
机构及其活动,代表国家监管,调控金融市场,在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中居于特殊重
要的地位。(2)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3)个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4)自然人。(5)国家。
2.      金融关系的客体。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能够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有货币,有价证券和行为,其中这两样为主要的客体

3.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金融法律,金融规章,地方性金
融法规,金融条约和自律性规章等。金融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知道下,调
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
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
的同意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
我国金融法体系大致划分为六个方面,即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间
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1.      金融组织法是用以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
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3.      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直接融资法。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期权,期货与外汇法是指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则。
6.      金融中介服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第一家民族资本银行是1897年5月27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
中国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

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1.1949年-1977年是我国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既有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领导,垄
断金融的时期。特点是人行既是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
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1978-1986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
3.1987-1993年是我国试半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
时期。
4.      1994年至今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三个体系”,实现“两个真正”。
(1)   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2)   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
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3)   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4)   实现“两个真正”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 中央银行,把国有专业银行
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填空)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
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意大利的威尼斯银行是世界上最早的商业银行。
瑞典国家银行是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
股份制的英格兰银行是最早的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法是金融管理法,金融调控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融合了公法和私法
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1.稳定货币原则2.独立自主原则。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中央银行法的法律性质:
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因为它带有
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
(1)   中央银行履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其金融业务活动来实现的。比如货
币政策等间接杠杆。与政府命令直接管理有区别。
(2)   中央银行也办理金融业务,如存贷款,再贴现,票据清算等,实行资产负债
管理,有资本也有收益。
(3)   中央银行因其职能的重要性,业务的特殊性,一般都具有相对独立超然的法
律地位。
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又更
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表现在:
(1)   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2)   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以赢利为目的。
(3)   国家对中央银行的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强的控制,对中央银行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任职期限等规定较严格。

中央银行的职能:(必考)
中央银行的四大职能分别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和调
控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中央银行的主体资格形式。中央银行一般都
有自己的资本,实行独立运营和管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地位。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及内容。
货币政策又称金融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
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
策。
(二)货币政策的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预定要对宏观经济产生的明确效果,包括
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最终目标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平
衡国际收支。中介目标包括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操作目标包括短期利率和基础
货币中的准备金。中介目标意义最为重大,是货币政策调控的主要对象,即货币供
应量。M0=通货M1=M0+活期存款M2=M1+定期存款……
(三)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
能和效果来划分,可分为三类:
1.      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1)存款准备金制度(2)再贴现政策(3)公开市
场业务。
2.      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1)证券市场信用控制。(2)不动产信用控制。
(3)消费者信用控制。
3.      补充性货币政策。包括(1)信用分配(2)直接干预(3)流动性比率(4)利
率限制(5)特种存款。(6)窗口指导(7)道义劝告

金融监督管理
广义的金融监督管理包括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管理和有关机关对金融机构进行的外
部监督管理。
狭义的金融监督管理是指外部监管,即国家有关机关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所进行的
监督和管理,如中央银行的监管,审记机关的监管,财政机关的监管等。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各自职责,权限的划分及其协作
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大致分三种类型。
1.      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由单一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2.      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
监管工作。
3.      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金融监管


第三节 中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
1905年8月 大清户部银行在北京正式开业
1908年改名为大清银行
1912年改名为中国银行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同一天发行人民币。
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金融业
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重点,必考)
(一)人民银行的性质
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在国务
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拥有资本。可依法开展业务,行使发行的银行,政
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只能,同时还是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
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行政监管机关

1.      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性。
2.      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有制定货币政策,调控宏观
经济的重大职能,因而决定了它和其他政府部门相比,应有较大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重点)
(一)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      人民银行首要的和直接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这是人民银行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2.      人民银行指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不是为了稳定币值而稳定币值,而是为了促
进经济增长而稳定币值。
3.      稳定币值目标和经济增长目标在货币政策目标序列中并不是并列的,而是有层
次和主次之分的。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信用总量,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
金。其中中介目标中的货币供应量尤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
货币供应量是指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外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和家庭)持有的货
币总量,也指全社会在某一时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总和。它来自于中央银行的
现金发行和金融机构的负债项目。调控货币供应量就是调控总需求,目的是使总需
求与总供给平衡。M1指狭义的货币供应量,M2是广义的货币供应量,M2与M1的差是
准货币。96年人民银行正式公布M1和M2作为中介目标检测指标。
(二)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包括(1)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2)规定和调
整存款准备金率1999年11月下调为6%。(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和记提。(4)存款
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作为基准利率。

3.再贴现政策。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
扩大或者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

4.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以发行货币,财政性
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
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5.公开市场业务。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
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包括(1)证券市场信用控制。(2)不动产信用控制。(3
)消费者信用控制。(4)信用分配(5)直接干预(6)流动性比(7)利率限制(
8)特种存款(9)窗口指导(10)道义劝告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活动的特点和原则
特点:(1)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服务来稳定货币,调节宏观经济。
     (2)业务对象稳定,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3)开展业务活动以国家的名义和身份进行。
原则:集中统一原则,经济发行原则,计划发行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性业务:
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一年期贷款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
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按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商业银行是设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性质:1.商业银行是企业。它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标
的企业,自担风险,自负盈亏。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因为它经营的是特殊的商
品—货币和货币资本。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因为其业务比译本金融
企业更综合,功能更齐全。

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即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银
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把它投入到经济各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不改变货币的
所有权只是改变使用权。(闲散-职能;小额-大额;短期-长期;低效-高效。)
2.支付中介职能。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代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
结算,货币收付等业务,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
代理人。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是以活期存款帐户为基础的。
3.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
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它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
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成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
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
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4.金融服务职能。提供咨询服务,信息服务,代交费用服务等。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是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
方式是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应付款等。
二是资产业务。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其积累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
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租赁业务,买卖
外汇,票据贴现等。
三是中间业务,或称表外业务。指商业银行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可户承办支
付和其它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国际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以及代理保
险业务等。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三性原则”。指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1)效益性原则,指
商业银行在从事资产负债等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以盈利为目标,并努力使盈利最大
化,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2)安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
充分考虑按期收回资金本息的可靠程度,确保资产的安全。(3)流动性原则指商
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可以随时变为现款,以便及时充分地满足存款者提取存款和发放
正常贷款的需要。补充:对资金安全形成威胁的风险有四:1)信用风险2)利率汇
率变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社会政治风险
2.“四自方针”—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原则。按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实
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城市信用的原则。
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
款人保密的原则。
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
6.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
7.公平竞争原则。
8.依法接受中央银行监督管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性质和立法模式。
1.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银行法是指一切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狭义的则仅指冠以“商业银行法”名称的专门性法律

《商业银行法》内容涵盖立法目的,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经营原则,
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清算和解散的条件,程序,银行业务规则,财务
会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2.性质。商业银行法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法。(1)商业银行法是商事公法。(2)商
业银行法为特别法。(3)商业银行法为国内法。(4)商业银行法为强行法。
3.立法模式。有的国家将商业银行法跟中央银行法一起立法,如英法加等国;有的
国家将商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法分别立法如德意韩等。将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分别立法,适应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不同性质的要求,在我国,不仅实行银行业
与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的分别立法,而且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也
分别立法。
    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1844年公布的《英格兰银行法》。
    1986.1.7国务院发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1995.5.10颁布了专门的《商业银行法》,1995.7.1起实施。
    《商业银行法》调整的对象范围主要是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银
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另
外还包括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储蓄。但不包括保险,证券,信托等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有四: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
权益。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3.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
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法律地位上,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另外规定:1,各商业银行是独立的法人,但其分支机构则不是法人,实行全行一
级法人制。2.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3.商业银行从事商业性
金融,是企业性质,以追求盈利为目标业务范围广泛。而政策性银行经营政策性金
融业务,是特殊金融机构,以自担风险,保本经营,不以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为原
则,以政策效益,社会效益为依归,业务范围专业特定。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
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4.商业银行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
持,并且要服务于政府产业政策的需要,但必须要做到政企分开,保障其独立性。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也就
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必须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

2.内部机构。主要由决策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
)组成。
3.外部组织机构。分四种:1)单一银行制2)总分行制3)集团银行制4)连锁银行


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 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金融业的特殊法人,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章程。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
业银行该章程由银行发起人指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
银行的章程一般是由银行的全体出资人(股东)共同制定。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
业银行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制定。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 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1)筹设申请 (2)开业申请 (3)申领证照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管理规定
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
款人保密的原则。
2.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公告。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存款准备金
要求6%,备付金过去规定不得低于7%-9%,但1998年3月已经取消。
5.商业银行银行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补充: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为弥补临时性资金不足而进行的
短期资金融通行为,用于支持资金周转。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拆出资金余额与
各项存款余额相比不得超过4%;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管理规定(见书本P105-P115)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书本P115-P122)

第十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的概念以及特征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广义证券: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
证券和商品证券。
狭义证券:专指资本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它
表明持券人对一定的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请求权,如股票和债券。
    狭义证券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2.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
。3.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证券的种类: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2.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
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认股权证
    4.基金券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合法原则。4.分
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
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股票与债券的联系和区别(重点)
    股票和债券的相同之处在与:二者都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具有有价证券共
同的性质和特征。他们都必须依法发行,并可在流通市场上转让,同属于可流通证
券。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股票表示的是股东权,是股权凭证
,实质是表示所有权,债券表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2)收益不同。股票持
有人是从公司利润中分取股息,红利,并且所分额与公司盈利的大小成正比,而债
券持有人是依据事先约定的利率计取利息,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响。(3)承担
的风险不同。股票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相对债券持有人承担的风险要大。(4)股票
与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的权利不同。股东按所持有股份享有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债券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股票发行的条件与股票交易的条件(重点)P271及 P275
    债券发行的条件与债券交易的条件(重点)P273及 P277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简答题)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
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
其企业形式。
    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消的,属
于公司合并,被撤消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
从此刻起,我诚心祈祷:
      让我习惯于生命的感动      受骗千回也养不成铁石心肠
          让我习惯于歌声与微笑      纵使历尽磨难也永记梦想的崇高

              让我的所爱与爱我的人是同一个人
                  好抒写一生的承诺    化为惊天动地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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