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chanel (面包妹妹), 信区: CL
标  题: 一则关于放弃继承反悔的案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ul 14 16:27:32 2002), 转信

    [案情]李乙从部队转业到某市税务局工作。其弟李甲大学毕业后到国外求学并定居

。其妹李丙在纺织厂工作,也已结婚另过。家中老母早年亡故。因此李乙与其父李

丁一起生活。1996年李丁病故。兄妹三人一起为父亲办理丧事,其间李甲用自己的

800元钱为李丁偿还了债务,随后李甲表示自己在国外,没有对父亲尽多少赌养义务

,且父亲也没留下值钱的东西,因此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由李乙、李丙均分,李甲未

提偿还800元债务之事。丧事办完,李甲回国。李乙、李丙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李丁

还有几件珠宝首饰,另有到期的国库券若干,总价值折合人民币一万多元。于是李乙

,李丙均分,其他东西也都折价进行了均分。一年以后,李甲在与国内同学的通信中

得知父亲还留下首饰等贵重物品,认为李乙、李丙二人隐瞒遗产,欺骗了自己,要求

按法定继承的规定重新分割遗产,并要求李乙、李丙补偿他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

。李乙、李丙认为李丁的首饰、国库券等是他们后来发现的,并没有隐瞒遗产,欺骗

李甲,李甲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继承权因此而消失,况且李甲在办理丧事期间一直

未提偿还800元债务之事,所以他无权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也拒绝补偿其替李丁偿还

的债务。

[问题]李甲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有法律依据吗?他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李乙、李
丙应否以补偿?

[答案与分析]1.李甲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
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
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据此可
知如果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的翻悔发生在遗产分割前或诉讼过程中,法院还可根据具
体情况酌情考虑,但如果是发生在遗产分割后,则无论理由如何都不能承认了。因为
经过一定的合法方式(书面或口头)所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
行为,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放弃继承人就产生约束力。如果允弃继承人随意
撤回,就会使已经确定的效力又变得不确定,往往会助长法律行为的无常性,有损法
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外,遗产一经分割后可能由于其他继承人的共同管理而发
生较大变化,如果放任继承人任意撤回其放弃继承,很可能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也会使有序的遗产分割变得十分混乱。本案中,虽然李甲放弃继承是基于对李丁遗
产的重大误解,但其提出撤回放弃继承是发生在遗产分割之后,所以仍不应得到支持。

2.本案中,李甲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应由李乙、李丙补偿。理由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权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凡
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一切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在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可视为从继
承开始时即与该放弃人无关。本案中,李甲在办理丧事期间替李丁偿还债务,此时应
视为继承已经开始,李甲表示放弃继承应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李甲对李丁的债
务不负有偿还义务而应由实际取得遗产的李乙、李丙偿还。所以李甲可以请求李乙
,李丙补偿其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

[小结]继承权的放弃采取自愿的原则,而一旦翻悔,是否重新分割遗产,则应由法院
视情况而定;


--
淡淡忧愁伴随着我....
不知远方的朋友如何啦...但愿一切顺心...
想想现在的朋友们....想想不久前的聚会...
还有被人冷落..逃避的...情景
有开心也有茫然...
幸好有颗平静的心...忧愁总会很快过去...?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73.250]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