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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hanel (面包妹妹), 信区: CL
标  题: 数人死亡的先后继承关系案例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ul 14 16:31:13 2002), 转信

    [案情]朱甲夫妇有一子朱乙,朱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丙。朱乙的妻子早
年父母双亡,娘家只有一弟弟丁。1997年夏天,朱乙一家三口去外地旅游,不幸因车
祸同时丧生,朱甲夫妇万分悲痛。在清理朱乙一家的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共折合人
民币6万余元。这时朱乙妻子的弟弟丁赶来,称自己是朱乙妻子的唯一亲属,要求继
承姐姐的遗产。朱甲认为,丁为自己儿媳的弟弟是外人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答案与分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规定:“相互有,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到亡的先后时间
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各
自继承人分别继承。”在本案中,朱乙一家在车祸中同时丧生,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
顺序,且各自都有继承人,即朱乙的继承人是朱甲夫妇和朱丙,朱乙妻子的继承人是
其弟丁,朱丙的继承人是朱甲夫妇。所以只能推定长辈朱乙夫妇先死,晚辈朱丙后死
,朱乙夫妇辈份相同,应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即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
序是:朱乙和妻子同时死亡,朱丙后于他们二人死亡。

    2.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根据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朱乙死亡后其遗产应
由他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朱甲夫妇和朱丙继承,朱乙妻子的遗产应由他的第一顺
序法定继承人朱丙继承,朱丙从朱乙那里继承的部分遗产和从母亲那里继承的全部
遗产作为她的遗产,由她的法定代理人继承。而她只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所以
全部遗产应由朱甲夫妇继承。丁作为朱乙妻子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我
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所
以丁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朱丙存在时,无权继承其姐的遗产。

[小结]在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同时在某一事件中死亡时,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
是分割遗产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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