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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笨の鸟), 信区: CL
标  题: 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Aug  2 08:57:11 2002), 站内信件

  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权属证
书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三、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
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各级建设(房地产)、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相
互配合,共同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
    五、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
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统一确定后,报新闻出版
总署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市、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名称统一报建设部,由建
设部统一编制注册号。
    七、房屋权属证书的委托印刷单位为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
    八、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到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
印刷房屋权属证书。
    九、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以备
查验。印刷企业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再委托他人印刷。
    十、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保留房屋权属证书样本、样张,确因业
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房屋权属证
书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一、印刷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各级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委托非建设部
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
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
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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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钟山风雨起苍黄,百万雄师过大江。██
                 ██ 虎踞龙盘今胜昔,天翻地覆慨而慷。██

                 ██ 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
                 ██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61.141.2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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