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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笨鸟), 信区: CL
标  题: 今日说法——证据的叹息(下集)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Sep 20 18:43:01 2002), 站内信件

    记者:郑俊杰 孙元学 编辑:王秀敏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谦让引发事端 开始证据大战 两次审理法院均定罪 几番争论证据遭置疑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现场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在昨天的节
目当中,我们看到两个好朋友为了1块钱的谦让,最后竟然引发了一起故意伤害的
案件。昨天我们了解到控方提出的几个证据,并且对这些证据一一加以了分析。在
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来看一看辩方都能提供哪些证据。先来看一下记者的报道。
    余英住在四川省阆中市,和丈夫在自家屋外开了个小卖部。杨英是余英的好朋
友,就住在余英家附近。1999年11月8日,余英和杨英在为了1元钱相互谦让时,杨
英从余英家小卖部的台阶上摔了下来。杨英说是开小卖部的余英推的,而余英说是
杨英自己不小心摔的。双方经过两年的争执,2001年11月,开小卖部的余英被阆中
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和现场证人证实确
实是余英推了杨英,但是,检察院提交了3个间接证据证明杨英是被开小卖部的余
英推倒致伤的。第一个间接证据是杨英住院时的病例。病例上杨英自述摔伤的原因
是被他人推倒的。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杨英的病例前后矛盾。第二个间接证据是与
杨英同病室的邢邵阳夫妇的证言。但是这份证言因邢邵阳夫妇收受了杨英的钱财而
受到置疑。第三个间接证据是护士李逾的证言,她证明杨英曾对她说过是被余英推
倒的。然而,李逾后来又部分否认了自己先前做过的证言。就在检察机关提交的这
些间接证据倍受置疑的情况下,开小卖部的余英的辩护律师赵刚却说当时有两个人
目击了事发的全过程,并已做了书面证言。
    这两位现场目击者一个是民工岳中伟,另一个是审计局的干部官承权。由于岳
中伟到外地打工去了,记者没能采访到他。只在对岳中伟的调查笔录中看到了这样
的话:我经过大门口时,听到一个女的说我只要9元,不要10元。说着就往下退,
退了两个坎坎一屁股就倒下去了。当时岳中伟停留在大门口处,对面十几米远就是
事发现场。余英家的小卖部按理说应该能看得很清楚,但这份证言竟未被采信。对
此,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的理由是该笔录的调查人与本案无关,他们既不是本案的辩
护人,也不是本案的其他人员。他们所调查的笔录不能在本案作为证据使用。 做
这份调查笔录的是岳勇、冯铭两位律师,他们和余英的辩护律师赵刚在同一个律师
事务所工作。在做这份调查笔录时,他们俩的确不是余英的辩护律师,所以公诉机
关认为这份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余英的律师赵刚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
刑事案件中,律师认为证据能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证明力或者说服力的时候
,律师去收集证据然后把它提供给法庭。我们认为这样采集收集证据应该是合法的
。岳中伟的证言受挫后,余英又把希望寄托在了另一位目击者的身上。
    他是审计局的干部,叫官承权,就住在余英家的小卖部斜对面的6楼上。官承
权在调查笔录中这样说到:事发那天中午,我吃过午饭后在阳台上洗碗,听到外面
两个女的说话。我看到柜台里的那个女的给柜台外的这个女的拿了一张钱,然后柜
台外的那个女的就要离开,她转身向右向下走,脚一下子就崴了绊倒了。而且,官
承权很肯定地说,是杨英自己脚踩滑了绊了的。针对官承权的证言,公安机关带着
摄像机进行了现场试验,亲自到官承权家的阳台上,把镜头对准余英家的小卖部。
奇怪的是,根本看不到小卖部里柜台旁边人的举动。据派出所的人介绍,他们根据
原告和被告所陈述的情况,找了两个同等个子的女同志进行了现场模拟,但是当时
摄像却看不到小卖部中的情形。
    为什么官承权在笔录中说他当时在6楼的阳台上能够看到余英和杨英二人的举
动,而公安机关在做现场模拟试验时却看不到呢?由于种种不便说明的原因,官承
权拒绝了记者的正面采访。记者只能通过电话采访到了这位始终不愿露面的证人。
官承权告诉我们,当时他看到杨英穿着高跟鞋,脚踩空了摔下去的,并没有看到余
英推她。而且他对公安机关做实验时看不到柜台里面感到十分奇怪。
    根据侦查实验,官承权在说谎,他所做这份笔录也就不真实了。而官承权一再
保证所说属实。那么,是否还有其它的原因呢?后来,余英的辩护律师赵刚说,作
现场试验的时候,现场已经发生了改变,已经不是案发当时的真实写照。原因终于
找到了:原来,事情发生后,余英将自家的雨棚加长了约1米,而电力部门也在小
卖部的右前方新栽了一根电线杆。余英认为是它们挡住了公安人员的视线,而检察
机关也没有否认事发现场已经改变(电线杆)是事发之后栽的。检察机关虽然承认事
发之后新加长的雨棚和新栽的电线杆,但阆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姜科长认为
,这并不影响官承权向下看的视线,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电线杆和新加长的雨棚,官
承权也看不到他在笔录中形容的情景。
    真如姜科长说的那样没有影响吗?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记者让余英将新加长
的雨棚拆下来,在拆之前记者把摄像机架在了官承权家的阳台上。而记者就站在官
承权当时所在的位置上。随着雨棚一片片地拆除,原先被新加长的雨棚遮挡住的小
卖部的柜台露了出来,记者能清楚地看到柜台旁人的活动情况。而旁边的那根电线
杆确实挡住了记者向下看的部分视线,然而官承权的证言法院最终也没有采信,原
因是案卷里面有一份现场试验笔录,而且并没有涉及到电线杆等问题。
    2002年1月 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余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
徒刑3年。而法院所依据的就是节目开始介绍的那几个间接证据。法院的人说,他
们根据被害人(杨英)的陈述去调查了病房的医生、护士,他们和被害人(杨英)所说
的一致,那么这些间接证据就印证了被害人杨英所说的是事实,当时就认定了被告
人(余英)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余英不服提起上诉,余英的丈夫谭必兴所在中
学的60多位教职员工联名上书对一审判决提出置疑。教师们说,检察院现在也拿不
出余英故意推倒杨英的证据, (余英)也没有这个动机和目的。阆中中学的几十名
老师对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个判决结果都是不服的。还有的教师认为,该案按照刑
事来判是不恰当,应该还是按照民事纠纷来解决这个问题。 2002年6月,南充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余英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
年。判决书认定,余英和杨英为给付鸡蛋钱在推让过程中,余英应当预见自家商店
外的梯坎窄小,可能致杨英摔倒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杨英右腿
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二审法院所依据的仍旧是那几个间接证据,
只是在定性的认识上,二审和一审产生了分歧,要认定是余英推倒的话,从证据上
来看,二审觉得还欠缺。因为考虑她们两个平时关系较好,反映不出她们两个有矛
盾激化。所以从这点考虑,余英较符合过失致人重伤。
    目前杨英需拄拐杖行走,生活非常不便,而余英正在进行申诉,原本一对情如
姐妹的好朋友闹到今天这种地步,在为她们心痛的同时似乎还有其它的原因令我们
迷惑。
    主持人:在昨天的节目当中,洪教授和我们一起分析了控方出示的一些证据,
认为根据这样的证据很难定这个余英犯故意伤害罪。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了解一
下辩方的证据。本来第一个目击证人岳中伟提供的证言对于余英来讲是非常有用的
。但是法院却认为,他在取证的过程当中不合法。因为去做调查笔录的人并不是余
英的辩护律师。那么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洪道德:《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在37条里面它只是说辩护律师有权取证。
但并没有说除了辩护律师以外其他人,其他的律师就不能够取证。《律师法》的
31条是这么说的,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如果用这一条的话,这两个律师是可以办的,也可以把它看成是承办的法律事务
。这个承办法律事务,可以把它理解成协助这个辩护律师做一些外围的工作,就是
调查取证的工作。所以从《律师法》的31条来讲,这两个律师取的这个证言应该说
是有法律效力的,就是说具有合法性。主持人:我们看到家住在6楼的官承权,他
的证言也没有被采纳。因为警方在做现场模拟的时候现场比原来多出了一根电线杆
子,并且那个雨棚也加长了。那么这种情况和环境的改变有没有必要公安机关再做
一次模拟测试。洪道德:有必要,这种模拟的这种做法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叫做
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条件之一就是现在模拟的这个状况必须和案发时候的环境要
一模一样,条件要一样。不一样的话就没有办法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失去了模
拟的意义了。这样,这个侦查实验就不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
的技术上的要求了。《刑事诉讼法》在107条里面还特别对检察院提出一个要求,
就是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当中如果有问题的话,法律还要求它进行复验复查。所
以进行重新模拟是必须的、应该的。主持人:在本案当中,这两份证人的非常重要
的证言应该说都是可以在法庭上被采纳的。但是出于种种原因,这两份证人证言都
没有起到它相应的作用,而且在一审判决当中这个被告人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那
么您觉得从刚才我们分析到的种种证据,以及它们的效力来看,能不能够就刚才这
些证据对被告人(余英)作出这样的判决?洪道德:不能。刨去被告人(余英)一
方的找到的证据,仅就控方的证据来讲,已经到了严重不足的程度了。就剩下一个
被害人(杨英)陈述了,所以说以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来定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
在证据上面讲只能是无据可说,没有凭据。更何况现在被告人这一方为了证明情况
还找到了完全能够说明当初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那就更不能定案了。
    主持人:二审法院最后又改判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判的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
年。那么在法律上这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有什么区别?
    洪道德:主要是心态上面不一样。被告人在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他的心态不
一样。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他追求这个结果发生或者说放任这个结果
发生,这种行为就属于故意行为。过失的前提条件是应当看到注意到自己的行为,
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他没有去注意,还是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从伤害的角度
看,故意伤害只要轻伤就构成犯罪了,过失伤害必须达到重伤的结果才算犯罪。
    主持人:通过我们刚才看到的种种证据,能够认定余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吗

    洪道德:我认为不行。没有证据表明余英曾经推过杨英,杨英是在余英的推搡
这种动作之下她往后摔倒的。过失和故意的共同之处是都必须有行为,有这种具有
社会危害性的这种行为。那么现在看来,这个案子里面余英并没有这样的行为。所
以她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害罪。
    主持人:也就是说余英当时必须要有推杨英这样一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这些
犯罪。如果这个行为证明不了,那么其它的罪名可能都用不上, 都是一种主观归
罪。
    洪道德:二审虽然比起一审来讲对于被告人有很大的让步了,但是仍然还是错
误的。这个案子打根上来讲,就是因为证据的问题,它不是一起刑事案件。
    主持人:在我们看来如果确实是因为雨天地滑,她也没有做好自己的家门口台
阶的防滑措施,导致顾客不慎摔伤的话,也只是一个民事赔偿的问题。刑事和民事
必须界限分开,在司法界有这样一句名言:证据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惟一源泉。通过
这两期节目,我们也正是想让大家更多地了解一些证据,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案件当
中证据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目前,余英正在申诉期间关于申诉的结果我
们也将在今后的节目当中继续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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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江歌罢掉头东, ┃
                        ┃  邃密群科济世穷。┃
                        ┃  面壁十年图壁破,┃
                        ┃  难愁蹈海亦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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