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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沉默权的经济分析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pr  9 11:06:06 2001), 转信

关于沉默的讨论已经很多,因此本文假设每位读者都已经知道沉
默权的历史沿革、含义、范围等基础知识,而仅仅从法经济学这一纯
技术的层面来看看沉默权将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当然没有这些基础也
并不影响对本文的理解。

  犯罪侦查与犯罪的数量和种类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如果有的
话,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沉默权又扮演着什么角色?

  当我们把犯罪和制止犯罪都看成一种商品时,对它们进行经济学
上的分析是可能的。如果犯罪行为类似其它商品,“需求”的数量
(当然是从罪犯而非受害者的角度说的)将与相对价格呈一种负相关
关系。那么犯罪的价格又是什么呢?忽略所有社会学的、心理学的或
者犯罪的心理成本(如社会的排斥、心理的遣责和痛苦等),我们不
得不考虑他被抓获的情况。这样我们不能不考虑一个犯罪者被抓获的
概率,以及抓获后可能处以刑罚的概率和刑罚的程度。因此,从法律
的角度来说,犯罪的价格主要由三方面的成本决定:一是刑罚的尺度;
二是对每一犯罪的侦破概率;三是定罪可能性。当这些成本中的任何
一个成本上升时,潜在的犯罪从业人员(罪犯)将会发现从事犯罪无
利可图,这就导致犯罪的供给下降,即犯罪行为较少发生;反之亦然。

  当“沉默权”这一变量加入到上述三方面成本时,我们就可发现
一些变化。首先,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最清楚案件情况的人,所以其供
述或辩解无疑是获悉事实真相的最直接的途径,而中间环节越减少,
效率就越高,反之,则效率越低。因此在假设侦查投入(包括人、财、
物等要素)不变的情况下,沉默权将降低犯罪的侦破概率。更由于我
国侦破犯罪的传统习惯做法,这种侦破犯罪的本土资源的潜在作用,
决定了仅凭现有的侦查意识、侦查技术、侦查设备是不足以支持沉默
权的实施的,这种影响在目前将尤其明显。

  其次,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被告人口供作为证据的一种,沉默
权将意味着证据的减少,而我国法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外,对证
人的作证没有任何强制,既不能适用拘传等方式强制作证,也不能适
用罚款等方式对不作证的证人进行任何处罚,因此必将导致定罪可能
性的下降(目前口供在司法实践定罪中的作用和意义不容低估)。于
是我们可以说:沉默权降低了犯罪的成本,在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况下
将导致犯罪数量的增加。

  那么现在对此分析提出批评的人马上会指出某种“事实”,即使
在目前的情况下,并非所有被抓获的人都能作出供述或辩解的。如果
此观点成立的话,是不是可以证明沉默权并不会对犯罪成本造成影响
呢?但这种情况下,如果此人被查明有罪的话,现行制度是要“从重”
处罚的,其在侦破概率和定罪可能性两方面减少的成本会被转嫁到刑
罚尺度成本上,因此现行的制度下抓获后沉默不语并不会降低犯罪成
本。而在“沉默权”制度下因为他并不会因此而被“从重”处罚,所
以本文的结论仍然有效:犯罪成本降低了。(顺便说一下,如果此人
被查明无罪,则因他牵制了侦查直至审判的人、财、物,间接导致了
其他犯罪的成本下降)。事实上,在把沉默权写入宪法的美国,据
《华尔街杂志》1970年8月20日报道的统计数字,在纽约市,据估测
犯下重罪的每200例中仅有少于1人的入狱机会。

  犯罪要付出代价,制止犯罪也是如此,如果我们把制止犯罪看成
是司法部门的产出之一的话,则其投入便是人力与资本。于是为了把
沉默权带来的犯罪数量增加限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内,我们可以
通过增加司法部门的投入来进行牵制,包括人员的培训、设备的改善
等等。其目的是通过投入使侦破概率、定罪可能性上升来达成犯罪成
本的增加,以抵消沉默权带来的犯罪成本下降。甚至我们还可以通过
权利配置这种投入方式来达到类似的目的,例如许多论者都谈到的提
高侦查的技术含量(如使窃听、秘密搜查等合法化并普及),但这样
一来全社会就要为此付出在隐私权上的代价,或者我们也可以通过减
少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增加羁押期限等)来达到犯罪成本的最
终增加,但这难道不与我们设立沉默权的原始目的背道而驰吗?

  野山闲水按:

  仅仅只是合并了第一和第二自然段,其它我就改不动了。通过学
习曹先生讲话,发现法律现象是可以这样来分析的。我隐隐感到法律
现象的分析要么别有洞天,要么已走到了非法律化的路上了。但愿这
种感觉不是对曹先生的打击,而是对其的赞美。

          曹呈宏回应野山闲水按

           2000年2月2日22:15

  随着经济学的扩张,从新制度经济学里派生出一个分支,就是法
经济学,其内涵就是以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学的问题(其实新制度
经济学的著名的“科斯定理”就曾以环境污染问题为例)。法律是各
种制度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而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成为了一种变
量。在这方面的研究,美国开展得较好,而我国近年来已颇多引进,
也算不上新鲜事物了。代表性的著作有:《法律的经济分析》、《法
与经济学》、《刑法的经济分析》、《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等等,
不以这种题目为题,而内容涉及到法经济学方法的则更多了。

  我用法经济学来分析沉默权,说穿了也是逼出来的,因为当我把
冷眼观潮提供的资料下载来全部看了一遍之后,发现传统的法律分析
方法已很难再出新意了,而我又不愿拾人牙秽,恰巧此时我刚在你的
“说法论坛”上帖了一篇《娼妓合法化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一文(是
回应冷眼观潮的《我反对娼妓合法化》),所以就想用这种方法来做
这个题目。

  其实本文还可以深入下去,例如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对一种
产品只要有市场需求,而制度又进行禁止的话,则市场将转入地下
(成本和收益又要另一种算法)。也就是说,因为社会对制止犯罪的
需求一直较大(这一点从历年的城市民意调查就可以看出),所以实
际上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马上实行沉默权,也不会立即导致犯罪数量
的增加(理论上是应当增加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就因为市场转入
了地下,即: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将会增多,以抵消沉默权带来的犯
罪成本下降。这是我的一个重要推论!可惜限于篇幅,不能深入论述
了。

  我一直有一个感觉:如果所有的人类知识是一座山的话,我们的
法学只是其中的一个山洞,我们拼命地在里面开掘着,而其它科学也
各自是一个山洞。而终有一天,当本来互不相通的所有的山洞都打通
了之后,人类将会发现实际上所有的学问都是相通的,我们以前做的
只不过是在盲人摸象,而真理本来就是简易的、世界本来就是变易的、
本质则是不易的,这就是《易经》的核心。当我们读书读得越来越多
的时候,是不是有一种体会,发现书上讲的东西似曾相识,而这本书
甚至这本书所讨论的领域又确实是我们所从未看过的。

  但愿拙作不要引起太大的诧异之感,(考虑到本文文体和阅读对
象,实际上我已经故意避免了许多经济学术语,如需求规律、供给规
律、需求曲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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