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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之一)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Oct 11 22:12:42 2002) , 站内信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漫长历程。80年
代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地方计划生育条例(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制定了政府规章),并不断修改完善,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此次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规定外,应相应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
    (2)全面履行法定责任的原则。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
责任。
    (3)法制统一的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相关的行政、民事等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4)依法维权的原则。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

、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
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
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结束了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调整的局面,开始全面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为构建符
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总体要求,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
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利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
事业,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
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反映了我国认真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履行对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
的承诺,有利于树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国际形象,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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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WWW bbs.szu.edu.cn. [FROM: 202.95.3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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