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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iqi (思人),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院:仲裁委不受理可向法院起诉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Oct 12 09:25:13 2002), 转信

发信人: siqi (万里此情同皎洁,四年今日当自新。), 信区: LawCol
标  题: 最高院:仲裁委不受理可向法院起诉
发信站: BBS汕头大学郁金香站 (Sat Oct 12 09:18:42 2002), 转信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向法院起诉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诉权 ,积极处理好劳动争议仲裁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衔
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 ,于1999年12月发出《关于印
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法[1999]231号以下简
称《通知》)。该《通知》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上明确规定 :为了
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
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 ,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
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通知》还规定 ,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 ,将当事人之间是否
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作为是否应交由仲裁裁决的先决条件 ,未区分劳动争议仲
裁和商事仲裁或合同仲裁的不同性质 ,甚至出现了因当事人未订有仲裁协议 ,人民
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 ,应予注意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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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Dreamzyb 於 Oct 12 11:35:45 修改本文·[FROM: 192.168.44.227]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2.192.1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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