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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追求法律价值的视角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pr  9 11:12:58 2001), 转信

  两个经济案件,除了货物不同(一个是瓷砖,一个是煤)
外,其他都惊人的相似:都是发生在乡村;都是口头合同;都是货已
提走欠了部分货款且数额不大;都是写下无还款期限的欠条;都是在
两年以后提起诉讼,且没有证据证明两年中催讨过货款;债务人均承
认确实欠款。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在庭
审中,问权利人为何不主张权利,答曰:乡里乡亲的,追得那么紧,
面子上拉不下来。

  民事案件中的借款纠纷,如果欠条中没有还款期限的话,则权利
人随时均可主张权利,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已成定论,且司
法实践也是这么操作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
中对上述经济案件却认为从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再
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似乎可推导出有两年诉讼时效的问
题。其实,在这两个案件中,对口头买卖合同本身并没有争议,也已
履行完毕,只是买方最后还欠下部分货款未付而写下欠条而已。民间
借款之债,与这种合同之债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异呢?在合议中我表达
了如下的意见:

  第一,法院对外来说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老百姓分不清什么民事、
经济案件以及其中的不同,对债务的处理应一致,不因是民事案件而
这样处理,是经济案件而那样处理。就连我们这样的专业人员也没能
准确搞清这两种债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更别指望老百姓能理解,老
百姓所能做的便是骂你司法不公、腐败。

  第二,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是厌诉、惧诉,乡村老百姓愿意通过诉
讼赢得权利,已经很不容易,应该鼓励,因为司法活动是人类理性的
产物,是一种超越了同态复仇的公力救济手段,如果我们不能尽可能
地施以救济,势必助长乡村中的私力救济(以强力或暴力逼迫对方拿
钱)。事实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已暗示了这种可能。这是文明的
倒退。

  第三,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尽早主张权利,避免权
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情(时间长
了对查清案情不利)。这两例案件是否能实现这种价值取向呢?不能。
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述第二点的价值取向更适合国情。因此,
这两例合同之债的情形,有关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相较于民法同类情
形的处理具有“恶法”之嫌。

  最后,我主张给予救济。另两位合议庭成员均赞同我的分析,但
规定横亘在前,跨不过去,勉强主张按规定执行。按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按诉讼时效已过处理这两案。其实,我是预见到这种结果的,
但我仍要表达上述观点,主要目的是在卷宗里留下这历史瞬间,让后
人知道法官面对具体个案,是如何从宏观角度考虑问题,法官是怎么
择取法律价值的。其实,就是这样不起眼的小案件,却也能带出一些
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东西:

  第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为了满足某种理论上的需要,还是建
立在深刻了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和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既具有前瞻性
和导向性,又适合国情,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呢?

  第二,在什么程度上,法官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恶法”
抑或“良法”的权力?这涉及到法律体系的一系列问题。

  第三,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不要有自己的法律价值的追求,
并在这样的宏观指导下,通过个案处理实现法律价值最大化?

  这些都不是本文能讨论清楚的,容当日后慢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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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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