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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轻轻松松学刑法总则4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Oct 12 13:48:27 2002), 站内信件

发信人: linbing (limi), 信区: LawCol
标  题: 轻轻松松学刑法总则4
发信站: BBS汕头大学郁金香站 (Sat Oct 12 13:04:20 2002), 转信
案例130:大智和若愚感情进展神速,引起绰号「七矮人」的不满,因为他们觉得大智配

上他们的「白雪公主」。于是,每天在若愚面前说大智的坏话,指好穿迷彩装的大智根

是「蟾蜍王子」。这令以潘安自命的大智十分不快,亟想教训「七矮人」。但大智也懂

菩萨好惹,小鬼难缠」的道理。于是详加计划,待「七矮人」分开独自回家时,在途中

弹弓打其头部。大智每天「教训」一个,一周后,「七矮人」平均「长高」了三公分,

为他们的头上都裹了高耸的纱布。大智可以连续伤害论处吗?
  我们必须知道,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名誉都是个人专属的人格法益。连续行为

被侵害法益的同类性为前提(法益分属数人时亦然),但该被害法益不得是分属数人的专

人格法益。
  理由:本教材认为§ 56中所谓「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应解释为:该数行

可以单一构成犯罪要件涵盖者。否则,何以视为一行为。若以连续行为侵害同一人之同

专属人格法益,例如,连续三天殴打同一人,尚可想像以单一伤害构成要件加以涵盖(因

可「只」看到一个结果:一个「被破坏了」的身体);但连续三天分别殴打三人,实在难

想像如何以单一伤害构成要件来涵盖。您能说§ 277中的「人」是复数吗?就数个「被
破坏
了」的身体,怎样才能「只」看到一个伤害(人)的结果?
  结论:大智犯了七个伤害罪。
  为了更清楚,我们再看以下几个简例
1.若大智在一周内打了「七矮人」中一个七次,可
成立连续行为(法益持有人同一!)。
2.若大智在一周内分别偷了「七矮人」的高跟鞋,
可成立连续行为;财产不是专属人格法益。
3.若大智详细计划对付「七矮人」的「首恶」:星期
一把他的高跟鞋偷走;星期二把他关「小人国」
的睡美人城堡;星期三把他吊起来,猛拉他的腿,
让他「长高」。这就不能成立连续 行为,因为不
同类的法益被侵害(财产、自由、身体)。
4.大智为报复「七矮人」的「首恶」,决定让他变穷,
计划如下:月初侵占他十万元;月中偷他二十万
元;月底抢夺他三万元。这样也不能成立连续
行为,因为不只触犯的罪名(构成要件)不同(§§
335, 320, 325),而且实施方式也不同(侵占、窃取、
 抢夺)。
  此外,请注意:连续行为中只要有一个行为既遂或加重,则整个连续行为就是既遂

加重。例如,行为人只在其中一次带刀行窃,碞是连续携带凶器窃盗(§§ 320, 321
I(3), 56)!
整理22:
(连续行为)
  连续行为视为一行为,其前提为:
1.多数的行为,至少二个;
2.这些行为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必须密切相关;
3.实施的方式在基本上必须是同样的;
4.所侵害的法益必须是同类的,即使猭益分属数人
时亦然;但不得是分属数人的同类专属人格法益。
5.整体故意:对行为的地点、时间、行为客体和行
为方式加以必要的计划。
  连续犯的处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实质竞合和想像竞合
  在案例128、129,行为人的行为均可以一个法定的构成要 韫[以涵盖,因此都是一
个人犯一个罪(=实现一个法定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无法以一个法定构成要件
加以涵盖,那就是一个人犯了数个罪(=实现数个法定构成要件)。一个人犯了一个罪,
其刑罚的问题比较单纯,因为一个行为本来就只能有一个刑罚;一个人犯了数个罪,其
刑罚的问题就比较复杂,因为就要看数个犯罪的罪名是否应独立存在(=所实现的数个法
定构成要件是否应截然分开论罪)刼刼如果「是」,那就具有(数罪的)罪名个别性,也就
因此会有数个刑罚;如果「否」,则所实现的数个法定构成要件必须合并起来论罪,即
具有(数罪的)罪名单性,而只会有一个刑罚(因为只有一个罪名)。
  现在,我们藉案例来逐步了解这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案例131:无毛在店里偷了瓶生发水,未付帐就想走出去。售货小姐走过来,问他是否结
帐了,无毛瞪了她一眼,并骂了句「×你娘」,就冲出店外,消失在拥挤的人潮中。
  这个「无发」无天的家伙,显然实现窃盗(§ 320)和公然侮辱(§ 309)(但告诉乃论
,§ 314)两个法定构成要件。因为欠缺单一的决意和「单一的行为」,两个行为实现了
两个彼此相互独立存在的构成要件,因此具有(数罪的)罪名个别性(,也就因此会有两
个刑罚)。
  如果,我们只问无毛的罪名,当然问题就结束了!若我们进一步问如何科刑处罚,
当然就得往下谈。
  现在请您看§ 50:「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处罚之」。因此,即使罪名应分别
成立,但在处罚上必须合并。对此,学理称为数罪并罚或实质竞合。
  依§ 51所规定的并罚方法,被告最后真正应执行的刑罚,一定小于或等于对各罪各
别宣告的刑罚的总和;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的模仿数学式:
执行刑≤A罪的宣告刑+B罪的宣告刑+C罪的宣告刑+…
  为什么要这样,当然有其理论的依据和现实的考虑。这个问题甚至直指刑法本身存
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b刑法总则的入门教材中谈这个问题并不是很恰当的,而且是
不可能的。因为这个问题不仅涉及法学,而且与哲学、史学、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
、经济学等均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同理,为什么——您可能早已发现——直到现在,我
们都只在看我国刑法总则的内容是什么(实然),Α鮔乎不谈它应该是什么(应然)本教
材期待您有进一步的兴趣去找寻这个答案!
案例132:小一和小二是同卵双胞胎,冥冥中注定有相似的命运。一日,同是棒球迷的
他们不约而同前往观球(两人彼此不知对方在球场),结果两人所支持的球队以0:21大败
给对手。看到对方兴高采烈,令两人十分愤慨,竟不约而同以丢掷炸弹来泄愤:小一的
对象是正要开车回家的对方胜利投手,车毁人亡;小二的对象则是二名正在等公车的对
方球迷,结果二人成双归天。
  小一和小二当然不是共同正犯!(请您想想看为什么?)
  我们先来看小一的部分:他以一个(丢掷炸弹)行为,实现了两个不同的构成要件—
—杀人(§ 271)和毁损(§ 354)。在此情况下,依§ 55前段(请马上翻阅法条)规定,仅

所实现的较重构成要件论以罪名(罪名单一性),这种现象在学理上叫想像竞合(请不要
和自然意义的行为单一相混淆)。由于只有一个罪名,自然也只有一个刑罚,而罚从其
罪,自然也琌依所实现的较重构成要件的刑罚规定。
  小二的部分:他以一个(丢掷炸弹)行为,实现了同一构成要件——杀人(§ 271)两
次。依照通说的见解,仍应适用§ 55前段的规定,仅依所实现的构成要件论以一次罪
名(罪名单一性)。仝上,由于只有一个罪名,自然也只有一个刑罚,而罚从其罪,自然
也是依所实现的构成要件之一的刑罚规定。
  现在,我们比较一下两者间的不同:小一所侵害的是两种不同的法益(生命和财产)

小二所侵害
的是同种法益(都是生命);前者在学理上叫异种想像竞合,后者叫同种想像竞合。这种
区别对罪数的确定或有影响,但对罪名的单一性并无实质上的意义。
  结论:小一和小二(同时犯!)均是想像竞合的杀人犯。
案例133:大智到若愚家共同准备刑法总则的期未考,但不好好读书,只想藉机与若愚
发生关系。一小时后,大智露出邪恶的眼光,令若愚心惊不已,于是藉故将大智骗出门
外。正要关上门 □A大智「机警地」返身用膝盖将门顶住,经过强烈推挤,若愚不敌,
大智强行入内,并猪狗不如地非礼若愚。
  大智的行为无疑构成了侵入住宅(§ 306)和强奸(§ 221)。如果说侵入住宅是强奸

手段(必须「在场」,才有可能干这种坏事),应该不会有人反对。话说如此,侵入住
并非强奸所必要的手段(事实上,大部分的强奸案均发生在户外),因此并不为§ 221的
构成要件所涵盖。但是,无论就大智的行为决意,就实施的空间和时间关系,或从第
三人的朴素眼光来看,此二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有合并论罪的必要

这时,我们可以诉诸” 55后段:「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
处断」。这在学理上叫牵连犯。
  从字面上看,本条至少要以二个行为为前提,即使如此,这仍非本规定的重心;
毋宁应把「重音」落于「(构成)方法或结果(关系)」上,否则罪名单一性即乏「支点」

因此,该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具有「自然意义的行为单一」的性格。
  因此,本教材认为,牵连犯事实上是自然意义的行为单一和想像竞合的混合「品
种」:和前者不同者,在于其实现了多数的构成要件,因此本质上并非一罪;和后者的
差异,在于所实现的多数构成要件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在此理解下,未尝不可迳视其
为一种特殊的想像竞合:行为人(以具自然意义的行为单一性的)一行为实现多数(相互构
成牵连关系的)构成要件。或许就是这样,想像竞合犯和牵连犯会并列于§ 55。
  由于牵连犯具有「自然意义的行为单一」的性格,因此判断其牵连关系,可适用
案例138所提出的标准(请您再回头看一看)。如稍前所述,我们可以肯认本案中侵入住
宅和强奸间的牵连关系。
  结论:大智是强奸的牵连犯。
法律竞合
案例134:恋剑极崇拜孔子,每日均要凝视吴道子所绘的至圣先师像(复制品!)一会儿,
因而养成随身配剑的习惯一日,他听说大成至圣先师奉祀官府藏有孔子配剑,于是以

观为由前往孔府,并乘机窃取——当然他没忘配剑的礼数!
  ×到5男形 实现§ 320的普通窃盗构成要件。不只如此,也该当§ 321 I(3)的携带

器加重窃盗构成要件。在这儿,§ 320和§ 321 I(3)处于怎么样的关玒呢?
  我们说这叫法律竞合下的特别关系形式。
  刑法对法律竞合并无明文的规定。根据学理,如果对一个或多个行为有多数的法条
可以适用,但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即不再适用其他法条的现象叫法律竞合。换言之,其
中一个法条可以「抹煞」其他法条的存在。特别关系是法遶合形式的一种:如果有一
个法条在概念上已包含其他法条的所有(构成要件)要素,则该(特别)法条对其他(普通)
法条就具有特别关系。我们这样说吧!——假设——:
∵A条的构成要件=a+b+c+d
         (a,b,c,d均为构成要件要素)
B条的构成要件= 帷□□□?
 A条的构成要件 - B条的构成要件=d>0
∴A条对B条构成特别关系
  我们比较一下§320和§321 I(3),很清楚可以看出§321 I(3)包含了§320的所有
要素。
也可以说:§320+凶器=§321 I(3)。因此,只适用§ 321 I(3),而不再适用§ 320

  结论: □C依§321 I(3)论处。(事实上,我们在引用条文时,往往必须把§320和
§321 I(3)并列),因为§321并没有告诉我们何谓「窃盗」,非得回头看§320不可)。
  其他特别关系的例子:§325(强 粒 窃盗+强制)之于§320(窃盗)和§304(强制);
§224(强制猥亵)之于§304(强制),等等。
  注释:我们可以把§321 I(3)中的「凶器」称为§320的加重构成要件要素;或说
§ 321 I(3)是§320的加重条文。
案例135:爱现在7-eleven内杀害小笨,整个过程恰好被店内的监视器录下来。刑警陈自
强以1/100速度的慢动作观看该录影带,并作成以下的笔记内容:
10:30.14 爱现去拿后来行凶用的瓶装米酒——预
备杀人,§271 III
10:30.24 爱现举起酒瓶朝小笨的头□下去(著手)
——杀人未遂,§271 II
10:30.25 因酒瓶破裂,爱现改用刺的(第一下),小
笨左手臂受伤流血——杀人未遂,§271 II
10:30.26 爱现刺小笨第二下,小笨右手臂受伤流—
—杀人未遂,§271 II
10:30.27 爱现刺小笨第三下,戳中小笨的左胸,(不
够深,没死)——杀人未遂,§271 II
10:30.28 爱现再次用力将已戳入小笨左胸的瓶刺
往前推,(还是不够深,没死)——杀人
未遂,§271 II
10:30.29 爱现又再用力推一次,小笨死了——杀人
既遂,§271 I
10:30.33 爱现离开现场
  或许您会觉得天下没有这么无聊的刑警吧!事实上,也应该不会有!本案例只是用

说明法律竞合的第二种形式:补充关系。
  从陈自强的笔记,我们可以发现,爱现的行为同时满足了§§271 III(预备杀人)、
271 II(杀人未遂)和271 I(杀人既遂)。而我们称§271 III之于§271 II和§271 I,§
271 II之
于§271 I的关系为补充关系。因为,§271 III之于§271 II和§271 I,§271 II之于
§271 I具
有备用性,也就是只在后者「派不上用场」时,前者才能「上阵」。模仿数学式来说—
—假设—
∵A条的构成要件=a+b+c
 B条的构成要件=a+b+c+d
       (a,b,c,d均为构成要件要素)
 A条的构成要件 - B条的构成要件=-d<0
∴A条对B条构成补充关系
  结论:爱现仅论以杀人既遂(§ 271 I)就够了。(习惯上,我们说「杀人」,就是指
「杀人既遂(行为)」。
  现在,请您回过头看案例134,您觉得§ 320对§ 321 I(3)应该构成什么关系?
案例136:如上例,但这回陈自强的笔记是这样写的:
10:30.24 爱现举起酒瓶朝小笨的头□下去——普
通伤害,§277 I
10:30.25 因酒瓶破裂,爱现改用刺的(第一下),小
笨左手臂受伤流血——普通伤害,§277 I
10:30.26 爱现刺小笨第二下,小笨右手臂受伤流—
—普通伤害,§277 I
10:30.27 爱现刺小笨第三下,戳中小笨的左胸,(肺
完蛋了!)——重伤害,§278
10:30.28 爱现又再用力推一次,小笨死了——杀
人,§271 I
10:30.29 爱现离开现场
附记:小笨的鳄鱼牌休闲衫也报销了!——毁
损,§354
  爱现的行为的确同时满足了§§ 277 I(普通伤害)、278(重伤害)和271 I(杀人——

加§ 354(毁损)。虽然,我们从§ 271 I的构成要 □之 保|□ㄔX和普通伤害、重伤害
及毁
损有关的要素,但是从常人的观点(不是从陈自强异于常人的观点)来看,实在不必「节

生枝,多此一论」,因为普通伤害、重伤害及毁损(衣物)本来就是杀人的过程所必然—

至少鲜见例外(例如,趁人洗澡时,予以杀害,就可能不会发生毁损衣物的问题)。
  当从字面上观察,一法条的内容虽未直接涉及其他法条的内容,但从常人的观点来
看,
其内容通常就可包容其他法条的内容时,我们说其他法条为该法条所吸收。这就是法律

合的第三种形式:吸收关系。我们模仿数学式来说——假设——:
∵A条的构成要件 □□□□□?
 B条的构成要件=d+e+f
    (a,b,c,d,e,f均为构成要件要素)
  (d+e+f) → c (依常人的眼光)
∴A条对B条构成吸收关系
  结论:爱现仅论以杀人既遂(§ 271 I)就够了。
  注释:事实上,上述三种的法律竞合形式,几乎无人有所异议,但如何归类就不尽

同了!例如,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规定和正犯的规定间,有认为是补充关系,有认为是吸

关系(还好,无人认为不是法律竞合的关系!)。初学者暂时不必对这个问题太伤脑筋,

不能不知道其间是一种法律竞合关系。
整理23:
(行为单一性和罪名单一性)
1.数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人以数个行为实现数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原则上就要实质竞合(数罪并罚

§ 50);例外:法律竞合的情事发生(请参见下面4b和后面案例137)。
2.自然的行为单一
 a)如果构成自然的行为单一,就只能有一个刑罚。
 b)当行为人出于单一的行为决意,于密切的空间
和时间联带关系中实施,从第三人的朴素眼光
(=「日常生活的通常理解」)来看,可视为单
一的行为时,则构成自然的行为单一。
3.连续行为(请参见整理22)
4.视为一行为
 a)行为人以一行为实现数个不同的构成要件或实
现同一构成要件多次,谓之想像竞合,从一重
或从其一论处(§55前段)。
——若所侵害的法益种类有所不同,谓之异种
的想像竞合;若所侵害的法益种类相同,
谓之同种的想像竞合。
  ——牵连犯事实上是一种特殊的想像竞合:行
为人(以具自然意义的行为单一性的)一行
为实现多数(相互构成牵连关系的)构成要
件,从一重论处(§ 55后段)。
 b)当一行为满足数个不同的构成要件,如适用其
中一加以处罚,即不再适用其他时,谓之法律
竞合。法律竞合并无法律明文的规定,依学理
分为三种 □{G
  ——特别关系
      特别规定除包含普通规定的所有要素外,
更有其他的要素,例如:
§ 320+凶器=§ 321 I(3)。
  ——补充关系
      一法条之于其他的法条,在适用上,具有
备位性,例如:§271 III之于§271 II
和§271 I,§271 II之于§271 I
  ——吸收关系
    一法条的内容虽未直接涉及其他法条的内
容,但从常人的观点来看,其内容本来就
可包容其他法条的内容,
    例如:杀人之于伤害和毁损(衣物)。
不罚的后行为
案例137:邢发觉得刑法总则课所发的讲义实在有够烂,屡次向同学抱怨。一回,在闲
聊中,听到同学钟泽无心的一句话:「不该让学弟妹接触这种害人的东西」。邢发大
有感触,费神卖力地一一劝说同学,不可再将持有的「毒物」散播出去,且得到热烈响
应。不过,邢发觉得这还不够,因为尚未「封锁毒源与外界的接触」,于是课间休息时

利用机会将讲义原稿从老师的007手提箱中偷走。原稿在家中的书桌抽屉摆了一个月后,
邢发忽然想到「除恶务尽」,应斧底抽薪地「摧毁毒源」,于是将讲义原稿「火化」。
  我们先说一句话,本案与钟泽无关!(请您告诉自己为什么?)
   邢发实现了窃盗(§ 320)和毁损(§ 354)两个构ι韓件,但不是牵连犯。(请您告诉

己为什么?)因窃盗,邢发应受刑事制裁,固无问题。但是,他是否会因毁损受到处罚呢

  不会!因为邢发的毁损行为是其窃盗行为的不罚的后行为。邢发并没有侵害新的法
益(同一个财产法益!)。他虽然利用窃盗所形成的法益侵害状态再侵害次该法益,但
并没有扩大该状态(还是刑法总则老师丧失财产法益持有的状态;请勿将法益侵害状态和
法益回复可能性相混)。因此,邢发的毁损行为为其窃盗行为所吸收。
  结论:只能处罚邢发的窃盗行为。
注释:最是常见的不罚的后行为是窃盗后赃物据为己有的侵占(§ 335)(不然偷东西干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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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BBS汕头大学郁金香站 bbs.stu.edu.cn·[FROM: 10.10.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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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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