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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今日说法——这是谁的钱?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Nov  1 13:16:07 2002), 站内信件

记者:詹军 李季春 编辑:王琼 屈鑫
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佟强教授
主持人:一提到这个婚恋纠纷,人们往往会提到一些词比如像婚外情啊,像第三者啊,
那么很明显,人们在说到这些词时候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持一种否定的态
度。今天我们要关注的也是发生在一个家庭里面的婚恋纠纷,但是我们要关注的除了感
情的碰撞之外,还有很多关于财产方面的麻烦事。
错误的开始:为钱?为情?
1998年5月的一天,家住广西北流市的个体医生甘甲任先生,在离家不远的公园看戏时,
结识了正在那里唱戏的卢春燕小姐,卢小姐没喝茶园那里的茶水,而是走到甘先生面前
想和他要甘先生手里的矿泉水喝。按照甘先生的说法,自己与卢小姐相识完全是卢小姐
主动接近的结果。而卢小姐声称事实刚好相反,是甘先生首先表示他与自己当医生的父
亲是老朋友,主动上前攀谈。
虽然二人对初次相识的说法不同,但自那以后,他们便开始来往起来。在一次次的接触
中,年长卢小姐近30岁的甘先生深切感受到了卢小姐对自己无微不至的关心和体贴。甘
先生说:"(卢小姐)用开水搞这个柠檬给我吃,可以祛火。皮鞋脏了,擦擦干净。"久
而久之,甘先生越发喜欢上了卢小姐。而卢小姐自称也喜欢上了甘先生。
随着关系进一步发展,甘先生与卢小姐最终跨越了一般朋友的最后界限。彼此到了这一
步。于是,有一天卢小姐向甘先生提出了一个大胆的问题。甘先生说:"她问我,你敢不
敢要我(结婚)。我讲我不敢要。"甘先生确实不敢娶卢小姐,因为这样必将破坏他现有
的家庭。
甘先生与妻子罗女士1961年结婚,一共生有4个孩子。夫妻共同生活40多年来,如今的甘
先生已经是儿孙满堂。甘先生深知,这样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只要自己娶卢小姐为妻,
就将立刻不复存在。而他无论如何也不会接受这样的现实。无法与甘先生成为正式夫妻
,卢小姐倒也没有过多计较,不过她向甘先生提出了一个自称惟一的要求。卢春燕说:
"我只想有一个属于我自己的家,其它我不求什么。"
卢小姐一直想要一套房子。原来在认识甘先生之前,她曾经离过一次婚。在这之后,由
于没有住房,她一直是靠租房子过日子,居无定所,近乎流浪一般。由此,有朝一日能
够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也就成了她心中的梦想。为了实现卢小姐的梦想,经过选择
,甘先生最后看中了位于北流市大兴路的一套建筑面积为64平方米,价值5万元的商品房
。房子定下之后,甘先生分两次交清了5万元房款,并领取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
证》。然而,在所有的购房凭证上,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写的全部是卢春燕的名字,
而并非甘甲任,这又是为什么呢?甘甲任说:"(她说)你不签我的名,签你的名,你的
老婆你的孩子知道了,她要回这个房子,我怎么办?"
甘先生声称,在卢小姐的执意要求下,他不得不做出让步,同意在所有的购房凭证上全
部写上了她的名字。卢小姐终于有了一个梦寐以求的小天地、小归宿,甘先生也从此有
了一个少有人知的新家。
昔日恋人为房变冤家
甘先生表示,原以为自己出钱出力买房子,卢小姐日后一定会对自己好上加好。可是自
从搬入新房之后,卢小姐对他的态度却一天不如一天。甘先生说自从有了房子之后,卢
小姐不但很少回家,而且不久她便与容县一男子经常同乘一辆小车并且关系密切。面对
现实,甘先生表示自己只有主动提出分手。对于二人这样的结局,卢小姐声称,完全是
由于甘先生过分限制自己的生活自由,并且妄加猜疑自己与他人的正常来往,对自己缺
乏应有的信任造成的。卢春燕说:"他说我去唱戏败坏他的名声,全北流市的人都知道我
是他的老婆。如果我唱戏了,就麻烦了。" 甘先生与卢小姐最终分手了,几乎与此同时
,家人也终于知道了他与卢小姐的隐情。甘先生的黄昏恋情本已让家人难以接受,而甘
先生却又告诉他们自己已经花5万块钱为卢小姐买了房子。包养二奶还不算,还为人家买
房子,忍无可忍的罗女士明确告诉自己的丈夫要想回归这个家庭,必须要回房子。在妻
子的逼迫下,自知理亏的甘先生决定向卢小姐要回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可他万万没有想
到,自以为合情合理的事情却遭到卢小姐的一口回绝。甘先生说:"她不给,(说)有办
法你去告状,很多人同她讲却不行。(她)这个房子写的我的名字,什么都不怕了。"而
卢小姐称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而且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我几年以来唱戏有一些
小小的积蓄,我又向我大哥二哥借了一些,还不够我就打电话给他(甘甲任)。"
这就意味着她根本不可能主动把房子交还甘先生。不要回房子,无法向家人交代,而要
回房子又谈何容易。正当甘先生进退两难时听见别人说经侦大队专门负责把欠账追回来
,这句提醒使他发现了新的转机。
法庭之上形同末路
2001年8月26日,满怀希望的甘先生走进了北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控告卢小姐以谈婚为
名诈骗自己的财产。接案之后,经侦大队先后两次传唤卢小姐。经过进一步调查,在得
知甘先生与卢小姐事前长期相好,并存在非法同居后经侦大队认为,甘先生对卢小姐的
控告不能成立。二人之间的纠纷应属民事范畴,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2001年9月19日,
经侦大队决定对本案终止侦查,而也就在当日一心想要回房子的甘先生正式向北流市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现由被告卢小姐占有的房子属于他与妻子罗女士的夫
妻共有财产,并判令被告卢小姐将房子或等值人民币5万元返还他们夫妻。甘甲任认为判
决合情合理,而卢春燕表示不服。
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审理,于2001年11月21日作出了判决。然而判决的结果
却令所有人出乎意料:在采信原告甘先生与罗女士一方所提供证据的基础上,法院首先
确认本案的房子是由甘先生出资5万元为卢小姐购买的。当初甘先生把房子赠与卢小姐是
因为二人存在非法同居关系,因此这一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卢小姐取得房子应属非法所
得,为了制裁甘先生与卢小姐的违法行为,对于卢小姐的房子应予收缴,上交国库。
争来争去,可房子最后却归了国家。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接受。双
方先后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属于自己所有。2002年
4月10日,玉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备受关注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认为,房子是
由甘先生出资5万元为卢小姐购买的,本案当中甘先生在未征得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出
于维系与卢小姐不正当关系的需要,擅自将他们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5万元赠与卢小姐。
这一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卢小姐应返还5万元给甘先生和罗女士。另外,甘先生出于与卢
小姐的非法同居关系而对卢小姐进行赠与,不足以损害国家利益。加上赠予物又并不是
房子,所以,一审决定将房子予以收缴上交国库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基于以上认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卢春燕返还5万元人民币给甘甲任、罗章惠夫妇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家点评:合法的赠与行为
主持人:本案的确有很多地方值得人们关注。那么把他们的感情撇开不说,就财产我们
来分析的话,在正常的情况下,如果说有一个人拿出一个房屋产权证,也就是房屋所有
权证上面写着是他的名字,而另外一个人拿出一张发票,说当时买房子的钱是我付的,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这个房子应该算谁的?
佟强:我们一般认定房屋的所有权是按照房屋的产权证来确定的。也就是说,房屋的产
权证上记载着是谁,谁才是这个房屋的所有人。在本案当中表面上看,交钱的人是甘先
生交的,但是他实际上最终把房产证落在了卢小姐的名下。在法律上认为房屋的所有权
是卢小姐,而甘先生和卢小姐之间成立了一个赠与合同的关系。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个赠与合同肯定是有这个赠出的一方和获赠的一方,但是赠与的东
西在本案当中到底是什么?甘先生到底是给卢小姐5万块钱呢,还是认为他是把房子送给
卢小姐了。
佟强:我们实质上还是应该认为,赠与合同是甘先生将5万块钱赠与给了卢小姐,而不是
将房子作为赠与物。如果要是拿房子作为赠与物的话,他应该先把房子买下来,落在自
己名下,然后将来再赠与给卢小姐。这样的话到房管局办理一个房屋产权的一个变更登
记手续,把名字变更为卢小姐,这个时候赠与的标的物就变成了房子了,而这个案子显
然不是这样。
主持人:那么赠与这种关系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发生两个人关系好,我送
你点什么。但是这种送出去的东西在什么情况下你可以拿出来,换句话说这种赠与行为
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法律上认为是无效的?
佟强:实际上如果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赠与是一个合同行为。既然是一个合同行为,
那么合同它实际上就有可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而变成一个无效的合同。在本案当中甘
先生,他实际上处分了并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也就是说他所处分的5万块钱赠与给了卢
小姐。实际上是处分了他跟他夫人的共有财产,也就是跟他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那么
这处分了这个共有财产的话,实际上应该征得他配偶的事前的同意。如果没有事前同意
的话,那么也应该有他配偶的事后追认。现在从这个片子里头看到了,他的配偶事前也
没有同意,事后也没有追认,这个合同就被视为一个无效的合同。当然我们在法律上来
讲,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并不是夫妻共有的财产,丈夫或者是妻子就没有任何
权力随意处分。一般在以下的情况下是可以的,是可以不经过配偶另一方的同意的:比
如说他是在处分财产是处理家庭的日常事务,但是刚才我们可以看到这5万元赠与显然不
属于他日常生活的一种范围,是完全除此以外的情况,而且是偷偷地背着他的妻子。所
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把他认定为一个没有被追认的一个合同。
主持人:那么对于这种无效的赠与合同,法律上一般有什么处理方法?
佟强:这个合同当中是甘先生单方面赠与给卢小姐5万块钱。因此,只存在着一个卢小姐
将五万块钱返还给甘先生,这样一个单方返还的法律后果。
主持人:但是我们看到两个法院虽然一审二审判决下来,都是说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但
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还将这个房子收归国有了,那么对于一审判决您是怎么看?
佟强:收归国有它不是一种随便可以使用的,只有当一个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它损害了整个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国家才作为一种社会公权力出发
。那么再把这样一种关系纳入作为公权力的保护范围之内的,也就是说由国家直接出面
来没收他的财产。比如说两个人之间买卖或者赠与什么毒品、枪支弹药像这样的一些都
是国家所谓禁止流通的物资,那么在法律来讲都会收归国有。还有,比如说你用钱以赠
与的名誉实际上来行贿,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视为由国有收回国有的情况。但是在本案当
中呢,我们可以看到他们之间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没有触及到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一种损害,所以国家不应该随意地将这种财产没收。
主持人:可以说通过这个案子,我们最后看到了社会对于婚外情这种现象的一种法律上
和道德上的评价标准。虽然卢女士最后留下了房子,但是她仍然还是要把5万块钱返还给
甘先生,所以跟她自己掏钱买房子是一样的。因此两个人好了一场,到最后从感情上、
从经济上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真正得到合法保护的还是甘先生的合法配偶罗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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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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