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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道德的法律化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pr  9 11:21:34 2001), 转信

美国有个名叫布默的电脑程序设计员,有一次在划舟时,不慎跌
出舟外,当时他恼羞成怒,在数分钟内接连出口说了一个 4个字母的
粗话达50至70次。骂人时,正好有两个小孩子在旁边。于是,两个小
孩子的家长便向警方报告。根据所在州 101年前的一条法律,在有儿
童在场的情况下说粗话是有罪的。一个7人陪审团在今年6月判定他罪
名成立,需罚款75美元,并作4天社会服务。尽管他还在上诉期间,
但到一个儿童托管中心服务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因说粗话、脏话而被定罚量刑,这就引发出了一个道德的法律化
话题。近代以来,封建社会道德与法律不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
化的弊端遭到世人的痛批,加上我们曾一度受到西方实证法学影响,
以为西方近代道德与法律泾渭分明、互不关涉,因此我们在进行道德
建设时,忽略了立法、执法、普法、守法等方面的重要促进作用,其
实,法律规范大都起源于道德规范,它们原是道德规范中最重要、最
基本的内容。惟其最重要、最基本,国家才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借
助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有自相矛盾
的一面,但同时我们要看到西方法律在促进道德建设方面给我们提供
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启迪。

  在我国,构成遗弃罪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是犯罪者与被遗
弃者之间必须是家庭成员;二是犯罪者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而
且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却拒绝履行;三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
恶劣”程度才构成遗弃罪。而据当今《法国刑法典》、《德国刑法典》
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既不限于家庭成员,也不
限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遗弃罪的
犯罪主体。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任何有行为能力而本身不需要
别人救助的公民“对未满十四岁或因精神或身体疾病、老迈或其他原
因而无自救力之人,加以遗弃,或发现其迷路而疏于通知官署者,处
三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追究遗弃罪方面的犯罪
人的刑事责任,并不以遗弃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恶劣程序为前提。只要
可能造成被遗弃人伤害,即构成犯罪。而这种可能性被假定为在犯罪
人开始遗弃那一刻即已存在。至于因遗弃造成了被遗弃人伤害或死亡
的结果,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要大大加重。在我国,遗弃罪案件属于亲
属和受害人本人“告诉才处理”一类的案件,而西方则不以受害人及
其亲属告诉为处罚前提,不认为遗弃罪的受害人仅仅是被遗弃人,而
还包括国家。显而易见,与西方国家有关遗弃罪的规定相比,我国法
律的规定显然宽松得多,对人的道德和法律要求也低得多。

  前几年,我国一些学者著文反对将见危不救行为定罪量刑,认为
这样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过高。但在欧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法律却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救助危难、替人伸冤的义务。如果见他人有
危难不救助、有危险不报告、有冤狱不代为申诉等,即属犯罪行为,
要受到刑事制裁,而并不以遭危难人、遭冤狱人有受伤死亡等后果发
生为前提;也不以遭危难人、遭冤狱人或其亲属告诉为本罪的追诉前
提。即:即便遭危难人、遭冤狱人或其亲属事后并不想告诉,国家也
应主动追诉此类罪行。

  我国刑法目前尚未把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规定为公民的义务,
而西方国家则有这方面的大量规定。例如,任何人如果知悉某一犯罪
行为而不积极主动检举,则要受到刑事制裁;任何人能够阻止别人的
犯罪行为而不去阻止,则要受到刑事制裁;任何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
协助司法人员拘捕罪犯、履行公务的,则要受到刑事制裁。

  由上可知,西方国家并不是像我们过去所认为的那样“道德虚无,
放任自私”。相反,倒是非常重视借助法律手段保障基本和重要的道
德规范。

  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因为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
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
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
为法律。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一致
问题,因为法律毕竟是追求权利优先,而道德则追求义务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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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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