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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今日说法——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Nov 14 16:52:24 2002), 站内信件

记者:赵红梅 刘澄宇 编辑:高国辉 主持人:张绍刚
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沈致和教授
主持人:现在社会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人才流动的速度也应该说是越来越快。每一个
人都希望找到一个更适合自己,同时让自己更有保障的位置。但是在人才流动的时候,
事实上有很多很多的原则,如果稍稍不慎,结果可能是于双方都有危害。
至交好友上法庭
赵雁,36岁,经营着洛阳的一家私营企业。不久前的一场官司让他感到巨大的压力,一
审判决输了要赔500万。当时几间办公室全封了,最后现在只剩下一间办公室。高学明,
44岁,洛阳市另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给赵雁带来巨大压力的官司的另一方正是他。如
今对簿公堂的高学明和赵雁在几年前却是亲如兄弟的朋友。两人的合合分分都缘于这种
进行玻璃深加工的名为钢化炉的设备。10多年前,他们同在洛阳一家玻璃厂工作。高学
明是这家企业的技术厂长,赵雁则是负责进口钢化炉的工程师。工作中的默契配合使两
人成为非常要好的朋友。
1992, 赵雁准备辞职到南方寻求发展,高学明依依不舍极力挽留。赵雁说:"我把托运
的行李票和火车票让他看,他把火车票都撕了,当时双方确实两人也都是感动得流泪了
。"最终赵雁还是离开了洛阳。两年后,高学明准备成立自己的公司并生产钢化炉。在他
的邀请下,当时担任南方某知名玻璃生产企业分公司工程师的赵雁回到洛阳,并开始负
责公司前期筹备的工作,二人准备共同干上一番事业。
经过1年的筹备,1995年5月,由高学明出任总经理,赵雁担任副总经理的洛阳市北方玻
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了。公司成立后发展非常迅速,很快成为国内玻璃行业很
有影响的大型私营企业。在洛阳,大家都把它称作"北玻"。正当公司蒸蒸日上的时候,
担任副总经理的赵雁却突然提出了辞职的要求。赵雁告诉记者,当初他回到洛阳之前就
得到可拥有公司10%股份的承诺,这也是他当时放弃深圳优厚条件回到洛阳重新创业的原
因。赵雁说:"因为当时在深圳(1994年)年薪基本上是3万块钱左右。由于我在这一方
面看起来是比较优秀一些,因此他们(公司)计划(把我)作为一个人才引进,准备调
入深圳市户口。高学明他看到我在这方面比较优秀,因此就提出来让我回洛阳,创办公
司(每月)就给我1000元钱还有股份10% 。因此我当时考虑,还不如和自己比较近的人
,并且自己还占有一定的股份,是个老板。不论说这个老板是大是小,但是肯定给自己
做了。因为最先两个人说的10%的股份,最后他(高学明)却不承认。因此我感到受到了
很大的侮辱,作为朋友的话感到最大的侮辱,就是受欺骗。"
但对10%股份的说法,高学明却矢口否认没有这个说法。为什么会有这个承诺呢?两人为
此事发生了严重的分歧。这之后赵雁便辞职离开了"北玻"。这对曾经亲如兄弟的朋友从
此分道扬镳。两人再次的重逢是在4年后一次销售钢化炉的竞标会上,这次他们成了谈判
桌上的竞争对手。也正是这次重逢,使他们最终对簿公堂。
原来,赵雁离开"北玻"1年多后创办了自己的公司,同样生产和销售钢化炉。由于同在洛
阳,赵雁公司的迅速发展已经影响到了"北玻",对此高学明反应强烈。高学明说:"报的
是一个设备型号,价格不同。这时我们才确认确实他做钢化炉,也由此我才起诉了他。
"他认为赵雁不能做和"北玻"相同的业务,否则就是违约。"因为合同写得非常清楚,不
和原单位(有)竞争性的业务。"
高学明所说的就是这份1995年5月刚刚成立的"北玻"与赵雁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
规定了赵雁离开公司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职业,否则一切损失由赵雁承担。
不仅赵雁,"北玻"所有的员工都必须签订类似的条款。高学明说:"对于我们这样技术开
发型的企业,技术就是我们公司的所有财产,也就是我们公司的生命。如果把它拿走了
,就断送了我们企业的生命。"
有争议的合同
据了解,合同中规定的这一条内容在法律上被称为竞业禁止条款。制定这样的条款是为
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那么北玻公司是
否有商业秘密呢?高学明对此肯定的说:"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肯定是存在。可以说他(
赵雁)携带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运作秘密。什么秘密他都掌握了。因为他是
副总嘛。"但是赵雁认为,对他而言"北玻"根本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北玻"所谓的商业秘
密其实就是自己的知识技能。赵雁告诉记者,当初他回到洛阳筹备公司时,高学明并没
有辞去国企厂长的职务,公司前期筹备的具体事务全部是由自己承担的。赵雁说:"我全
身心地投入,同时还为北玻公司培养了一大批人。因为刚开始起步时,确实在这个圈子
里只有我一个人,北玻公司只有我一个人负责技术。"赵雁还告诉记者,"北玻"顺利卖出
第一台设备也与自己有着密切的联系。他说:"我给他们在钢化炉技术方面讲了很多新颖
的东西,很多人正是由于对(我的)技术的信任,然后才订购了我们公司的设备。"记者
又问高学明:"当时您订这台设备有没有因为相信赵雁的技术呢?"高学明回答:"当然了
,他很熟悉。他讲得很熟练,有关钢化炉的指标呀、它的工作状态呀、还有它的工作原
理呀他都讲得很通。因为我们还没有这种设备,他对技术比较懂。"
公司成立后赵雁具体负责钢化炉工程的设计和管理。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赵雁认为自己
的技术更是起到了关键作用。赵雁说:"工程的设计与管理,当时主要是搞钢化炉。钢化
炉它作为一个工程,从工程的设计相当于研制了设计、开发与销售、安装、调试,就是
整个一系列这个工程。公司的设计员工都是我带出来的,正是由于我在"北玻"把我的知
识无私的奉献给"北玻",然后要求企业该怎么运作,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人,才使"北玻"
公司一步步走到今天。对于别人来说是商业秘密,对于我商业秘密就是我的东西,无私
奉献给它的东西。"
赵雁认为,在自己并未掌握所谓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北玻"和自己签订这样的条款显然
是违法的。不仅如此,他还认为这条竞业限制条款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1996年劳动
部曾下发《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之后国家科委也发布了《关于加强
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这两份文件中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不
得超过3年。"北玻"和赵雁约定5年,显然超过了这个规定。文件中同时还规定单位,要
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但是赵雁1997年辞职时却未得到任何补偿。赵雁说:"你不给我补
偿费,并且为了怕让我和你竞争不让我从事这个行业,这个好像是有些太霸道了,也是
太可笑了一些。"而高学明却说:"对于这个问题,在我们当时签这份劳动合同的时候还
没有这个规定,那么也不存在这个问题。"
高学明告诉记者,这两份文件出台是在合同签订几个月之后,因此和这份合同没有任何
关系。更重要的是,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当然应当认定为有效。赵雁却
认为自己是受到高学明允诺公司10%股份的欺骗才在这份违法的合同上签字的。赵雁说:
"我当时也没有认真想,因为我有10%股份,我没有必要想中间各种条款,而且当时我也
认为自己不会离开北玻公司。"
这之后,北玻公司将赵雁告上法庭,要求他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钢化炉并提出500万元的赔
偿要求。洛阳市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合同有效并作出赵雁赔偿北玻公司500万元
,5年内不得生产销售钢化炉的判决。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李宏海对记者说:
"我们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其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
又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所以我们合议庭一致认为,这份劳动合同及其中的竞业禁止
条款是有效的,关于劳动部和国家科委下发的文件,我们认为最高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我
们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
对于这份判决赵雁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专家点评: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主持人:沈教授,这个纠纷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是两家制造玻璃的企业之间的纠纷。但
是这个纠纷有一个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当年他们签的合同,而且合同里面有一个条款,
是他们现在反复在争论的条款。那个条款上讲,现在的被告,也就是原来合同里面的乙
方,如果要是辞职,在5年之内不得从事对于甲方来说有竞争的职业。我们先不说这个案
子的结果,单纯从这个合同文本上来讲,这条条款有没有意义?
沈致和:这个条款叫竞业禁止条款。所谓的竞业禁止条款,就是指的用人单位为了保守
自己的商业秘密和掌握能够了解商业秘密的那些员工签订的,在离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
一定期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种商品或经营同样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去任职。自
己也不能直接从事这样生产同种商品和同样竞争的业务。
主持人:如果从这个条款本身来讲,我总觉得对于甲方来讲,好像在这个条款当中体现
了它对乙方的某种强迫性,对不对?
沈致和:竞业禁止条款本来就是为了保护这个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特别是《劳动法》
颁布之前大量的科技人员跳槽的现象很严重。而且往往是把原来单位开发的一些新的技
术带走,甚至于还有很多带走自己的客户。为了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使单位在较长的
时间内保持竞争优势,是以牺牲劳动者择业自由为代价的。
主持人:赵雁自己也在反复地讲,他说这个技能是我早就掌握的,并不是你甲方企业给
我的。那么赵雁所掌握的技能到底算不算是商业秘密?
沈致和:这就要看他所掌握的技能是不是被他们这个行业当中称为一种公知技术。也就
是同行业的技术人员大部分已掌握了,也知道有这项技术了,当然这个就不能再成为某
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就是不为
公众所知晓的能够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且有实用性,用人单位又采用了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有符合了这几个条件的,才能称为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
主持人:在这个合同当中,甲方特意要求乙方也就是赵雁是在5年之内不可以从事有竞争
性的职业,您怎么看这个时间长度?
沈致和:就合同当时签订的时候只有《劳动法》。《劳动法》当时第三条规定了就业平
等和择业自由的权利,那么第22条同时又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
的规定。但是保商业秘密的规定具体怎么签,法律上没有规定。当然这是在双方自愿的
基础上签订的。可是在他们签订了这个合同以后劳动部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
流动的通知》,1997年国家科委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商业秘密管理的有
关意见》,那么这两个文件都规定劳动者的竞业禁止时间不超过3年。而且用人单位要给
劳动者一定的补偿。为什么国家科委和劳动部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就是因为对劳动者的
就业禁止时间过长的行为会使他们在社会上立足生存的能力丧失了,显然这个合同里面
规定5年对赵雁是不公平的,我认为。因为赵雁后来发现,他当时签的合同对自己不公平
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赵雁完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去寻求帮助,以求得
变更合同或者解除这个合同,或者宣布这个合同无效。但是赵雁没有这样做,所以对他
是不利的。
主持人:而最后产生的结果是赵雁离开了并且从事了具有竞争的行业,而可能也确确实
实给北玻带来一些经营上的压力和困难。那么现在我们怎么样看待这个结果?
沈致和:赵雁后来被推上法庭,那么原告有必要提出证据证明赵雁利用了公司的商业秘
密。如果利用了,那肯定构成侵权。如果没有利用,就不构成侵权,就不应该承担损失

主持人:我们现在看到法院的一审判决就是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而被告不服。赵雁
现在已经提出来上诉。我们现在分析他的这个一审判决,您怎么看?
沈致和:一审判决主要不是因为他侵犯了商业秘密,而是说他违反了劳动合同。我们认
为还是要看他到底利用没有利用商业秘密。我们从今天的节目里面没有看出来,法院到
底认定有没有认定是否用了商业秘密这样一个最关键的问题。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没有在
判决中体现出来。
主持人:我觉得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摆人才流动和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叫做保护企
业的利益之间的这个平衡。那么事实上人才总是需要流动,而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
密也总是需要保护。这二者之间需要协调,同时也彼此在制约着。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属
于自己的平衡点,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同时我们又不去侵犯公司和其他人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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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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