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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odbless (我要学习), 信区: CL
标  题: 无限申诉深圳叫停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Nov 16 22:00:01 2002), 站内信件

  打官司在中国正变得越来越常见。然而,由于“无限申诉”这一中国特色的法律现
象存在,使得不少早已终审完结的案件,成了“拖而不决”的悬案。诉讼之路,往
往变得漫长而艰难。
  2002年10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
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1月1日起开始实
施。
  该《规定》从申诉期限、接受申诉法院的级别、申诉次数等诸多方面,对原本
较为宽泛的当事人申诉权利作出限制。
  也有观点认为,这些规定与我国的三部诉讼法均有抵触,是对案件当事人合法
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二十四条规定
  “制定这个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终审不终、无限申诉的状况。”深圳市中级法
院副院长王勇说。
  据介绍,审判监督制度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途径,但由
于现有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造成实际操作中存在无限申诉、无限再审
,归纳起来主要是五个无限,即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
或条件无限。
  深圳中院强调,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但这种状况造成事实上的
“三审终审”、“四审终审”。
  “这既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司
法资源浪费,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受到影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受到挑战。这些弊端
与WTO规则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据介绍,在我国申请加入WTO的谈判中,就有对手指出我国法院的终审判决不
稳定,因而对我国的司法权威性提出质疑。
  《规定》第3条开宗明义: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立审分
离原则。
  依照此项原则,总共有24条的《规定》中制定了许多限制无限申诉和申请再审
的措施,如:
  第6条第1款—“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
后两年”;
  第7条—“申诉和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作出生效裁
判的人民法院为基层法院,当事人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不
予受理”……
  然而,这样一个似乎有良好用意的《规定》,却遭到一部分人的批评。

  反对意见
  “像姚伟这样的冤案,不经过反复申诉怎么纠正得过来?!”姚伟案代理律师
———天津律师牛炳宜说。
  1994年5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被告人姚
伟犯奸淫幼女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依照该判决书,姚伟犯罪的最关键的证据是“经邯郸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
定”,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物质中查出精斑,精斑显示血型为“AB”型,而“被告
人姚伟”血型也为“AB”型。
  姚伟由此最终被投入监狱。
  日子在平静中度过。姚伟习惯了大墙内没有自由的生活,他的家人习惯了那份
淡淡的悲伤。直到一天,很偶然他父母得悉两人的血型均为B型,而这样出生的孩
子绝不可能是AB型血型。
  已入狱五年多的姚伟“顿时呆了,一股凉气从头蹿到了脚……”

  按说,在发现如此重大的证据破绽后,邯郸市中院应该立即着手纠正错案,但
是,院方却一拖再拖。“去一趟,说我们在外面;去一趟,说我们正在调查。”姚
伟的父亲姚振华说,“通过姚伟的事,我算明白了古人说的一句话,‘冤死不告状
,饿死不做贼’,古来打官司是往里塞钱的……”
  邯郸,石家庄,北京……又经过无数次的申诉,“强奸幼女犯”姚伟才得以平
反。
  2000年元月5日,蒙冤入狱6年半的姚伟终于获释。
  “由于某些法官办案水平和职业道德低劣,要他们纠正错案比登天还难!”代
理姚伟申诉的牛炳宜律师说,对这些法官来说,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后,实际上加
大了纠错的难度。
  这正是批评深圳中院《规定》意见的主要论据:在当前国内法官素质普遍不高
、在司法腐败还大量存在以及司法独立难以确保的情况下,限制当事人的申诉和申
请再审权利,显然不合时宜。
  深圳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对仅有24条的《规定》提出质疑的条款就达7
条,其理由概括为:国家3部诉讼法(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都未限制申诉及
申请再审,《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刘律师还认为,从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布的3年来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数
量上看,1999年至2001年3年分别为710件、1259件、1770件,呈逐年增多趋势;同
时,“2001年深圳市两级法院办理各类申诉复查案件1100多件,审结308件、改判
105件,”这位律师说,“改判率达到34.09%!而结案率尚未达到28%!”(深圳
法院则强调,这组数字有一个前提,即深圳两级法院每年受理案件达8万多件,以
此来衡量,错案率并不高。)
  “这些数字说明法院的办案水准有待提高。”刘律师说。他更强调,深圳中院
的《规定》涉及对3部诉讼法的修改,这3部国家基本法律的修改权在全国人大,深
圳市中级法院作为一级普通的执法机关,没有任何权力修改法律。

  深圳中院的解释
  对深圳中院有无权力制定这项规定的问题,副院长王勇说,“这不是有无权力
的问题,关键是是否违反法律。”他认为,我国几大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比较笼统、原则,这种情况下深圳中院作出内部的具体实施规定,并不违反国家法
律。而且它限制的只是无限申诉和无限再审,还明确了哪些情形下提出申诉,法院
方面不得推诿。因此,有关质疑并不成立。
  据了解,这项改革其实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多年来,“无限申诉、无
限再审”就遭到学界及司法实务界的诟病。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深圳中院、青岛中院等法院作为此项改革的试点,率
先改革审判监督工作。
  一位法官援引了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爱德华兹的一段话,来论述这种改
革的急迫性:
  “一个有效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其判决的终局性。如果一个解决方
案没有时间限制,并可以用不同理由反复上诉和修改,那就阻碍矛盾的解决。如果
败诉方相信他们可以在另一个地方或另一级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他们就永远不会尊
重法院的判决,并顽固地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无休止的诉讼反映了、同时更
刺激了对法院的不尊重,从而严重削弱了法院体系的效率。”
  这位法官说,某种程度上,这正是我国法院判决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沈德咏曾说,“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权威,从历史上看,已降到了最低点,到了最危
险的地步。”
  “有的案件我们多次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依然不肯息讼。”深圳中院审监庭
庭长孙同说,法院人员和经费都有限,这种反复纠缠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真正需要纠正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这是不公平的。
  据介绍,中院审监庭只有9名法官,截至今年10月已受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040件,加上历年积压案件807件,压在每名法官头上的有200多件。

  仅有《规定》是不够的
  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深圳法院方面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当事人之所以申诉和申请再审,多数情况是
当事人对法律公正的认识不透彻,法院裁判只要有一点没满足要求,就提起申诉和
申请再审,有的甚至怀有不良动机,滥用诉权,比如败诉一方利用此程序拖延案件
的执行,等等,而只有少数是因为原来的裁判确实不公。
  谈到案件公正问题,一位法官说,在司法领域中,对司法错误的判断衡量标准
不同于社会一般理解。比如,甲确实欠乙的钱,而且拒不还钱,乙提出诉讼,但却
遗失了最关键证据借条,法院就只能判乙败诉。这表面上是不公正,但是符合法律
精神和更普遍意义上的公正的。当事人据此申诉就是一种认识上的偏差。
  “法院判案,总有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申请再审通常是败诉一方提起的。”深
圳中院副院长王勇说,不能因为法院没有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就一味认为错在法院。

  与此相反,认为《规定》弊大于利的一方的看法是,导致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
审的多数原因是案件确实裁判不公。针对法院方面“无理纠缠”一说,质疑《规定
》的刘子龙律师说,“申诉耗时耗精力,一般来说,如果不是裁判确实有问题,当
事人是不会走这条路的。”
  另一位对《规定》持积极评价的律师江勇认为,要解决民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司
法不公的现状,“靠多审两次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圳中院
的《规定》要在实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维护判决权威性的同时,保证审判
的公正,就必须要在提高法官素质、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办案水平上下大工夫。
  深圳法院表示,任何一项改革措施出台时有争论是正常的,关键要看到其大方
向是否正确,是否合乎国际潮流,对这项规定,院方在稳步推进的同时会不断修改
完善。
--
无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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