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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uyo (yuyo不见了), 信区: CL
标  题: 合同法作业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Nov 25 20:52:14 2002), 站内信件

  《合同法》作业

案例一
  某市运通商贸公司与江南皮制品厂在1999年10月9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当事
人在合同中约定:江南皮制品厂应于1999年11月9日按照规定的尺寸、式样向运通
商贸公司交付优质羊皮大衣1000件。运通商贸公司向江南皮制品厂支付货款共计
100万元。货物由江南皮制品厂负责运交运通商贸公司。运通商贸公司在收到货物
后10天内付款,还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对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检验。
1999年11月9日,江南皮制品厂将货物运抵运通商贸公司,运通商贸公司随即将货
物搬运人本公司的货仓,并依据约定在10天后将100万元货款支付给江南皮制品厂
。此后运通商贸公司由于进行内部机构改革,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对这批货物的质
量和数量及时进行检验。2000年1月23日运通商贸公司组织人员清点货仓货物,发
现从江南皮制品厂购进的皮衣仅有981件,随即与江南皮制品厂联系。江南皮制品
厂经核验入库清单、出库清单以及实际库存,证实的确未依据合同约定的数量向运
通商贸公司发货,随即补发了19件皮衣。7天后,江南皮制品厂派人到运通商贸公
司,提出运通商贸公司是在检验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又对货物的数量提出异议
,因此要求运通商贸公司返还补发的19件皮衣。运通商贸公司拒绝了江南皮制品厂
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江南皮制品厂诉至当地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运通商贸公司
返还补发的19件皮衣。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确认上述事实的情况下,
合议庭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支持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
,判决运通商贸公司返还皮衣;第二种意见则主张驳回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阐述相关的法律依据

案例二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
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
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
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
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
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
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
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
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
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
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
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
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问题:谈一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案例三:
1991 年经某计委、外经委批准,A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与B 化工厂签定一融资租赁合
同,约定A 公司购买化工设备并租给B 厂使用,租金总额15O万美元,分三年六次
还清,期满后B 厂支付200元人民币取得设备所有权。C化工进出口公司在租赁合同
上盖章,保证"在B 厂无力按期还租时于逾期十日内代为清偿全部欠款"。C公司井
向A公司出具外汇现汇担保函,称:"根据某计委、外经委某号文件批复,B厂以租
赁方式通过A公司购买国内生产设备;现根据用户要求,特开立本担保函,保证B
厂按租赁合同规定偿还全部租赁费;支付时若无上述外汇。从我公司该产品超计划
出口收汇中支付,或从我单位外汇(额度)账户扣收。"A、C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
部门在该担保函上盖章确认。租赁合同签订当日,C公司与B 厂签订一购买合同。
从B厂购买化工设备,支付币种为人民币;同时C公司亦与A公司签订一售货合同,
将上述设备出售给A 公司。币种为美元。合同签订后,A 公司向C公司如约支付了
设备价款(美元),C 公司按"以出顶进"(以可以出口产品顶替进口产品在国内出
售)将本次收汇计入出口统计,C公司并将相应人民币价款付给B 厂,A公司按照租
赁合同所附设备清单取得设备所有权。后B厂经营不善,经A公司一再催索未能归还
租金。1998年A公司以融资租赁欠租纠纷起诉B 厂、C 公司,要求两个被告支付租
金及相应迟延利息。
问题:根据现行《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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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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