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Dreamzyb (有中国特色的新农民), 信区: CL
标  题: “第三者”因遗赠纠纷状告合法妻子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Nov 26 18:13:11 2002), 站内信件

      “……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11日上午,审判长庄严的宣判,刹时迎来1500名旁听群众雷鸣般
的掌声。至此,这起历经4次庭审,备受社会舆论和司法界关注的“第三者”因遗
赠纠纷状告合法妻子的案子,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画上了一个阶段性的
句号。

      后院起火  30年的夫妻情感裂变

      黄永彬和蒋伦芳都是泸天化集团公司404分厂的职工,1963年喜结伉俪。夫
妻俩日子过得非常融洽,并多次被单位评为“五好家庭”。但非常遗憾的是妻子蒋
伦芳一直没有生育,后来他们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没有自己的亲生骨肉,也给这个家庭罩上了一层无形的阴影。1994年,黄永
彬与蒋伦芳维持了31年的婚姻发生了裂变。一个比黄永彬小22岁叫张学英的女人走
进了他们的生活。黄永彬虽已年过半百,但张学英的年轻与丰腴使他痴迷得不能自
拔。没几个回合,两人就彻底“好”上了。

      为了和张学英长时间的“亲近”,1995年春节,黄永彬瞒着妻子蒋伦芳,假
称到古蔺一个亲戚家去过春节,结果偷偷地和张学英到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其父
辈留下的一套房子里“寻欢”。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黄永彬与张学英的事终究被蒋伦芳发现。蒋伦芳苦口
婆心地劝他,希望他能看在几十年夫妻的份上,离开那个“狐狸精”,但黄永彬始
终不听。他一边敷衍蒋伦芳,一边巩固与张学英的“爱情成果”。

      1996年底,黄永彬与张学英在纳溪区城郊的棉花坡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
,并配备了家电及家具,并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

      黄永彬每月有1000多元的退休工资,每年有1万余元的奖金,黄永彬与张学
英就是靠这些钱生活。他们在非法同居期间,开过烧烤店、经营过卡拉o k厅,俨
然一对恩爱的夫妻。蒋伦芳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多次与张学英发生正面冲突,但最
终以失败告终。

      立下遗嘱  遗产送给“第三者”

      2001年1月以来,黄永彬感觉肝部剧烈疼痛,不思茶饭。他开始以为是胆囊
炎,也没在意,就随便吃了些药。2月27日,当他去医院检查时,才发现自己已经
是肝癌晚期。

      据黄永彬当时的病友介绍,在他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
人的嘲笑,面对蒋伦芳的讽刺和挖苦,俨然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永彬的病床
前。

      2001年4月17日,黄永彬通过一位朋友找到纳溪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的律
师韩凤喜,表示自己死后拟将遗产赠送给朋友张学英。4月18日,在韩凤喜律师的
配合下,黄永彬立下了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
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
朋友张学英壹人所有。我死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韩律师为黄永彬代书了
这份遗书,另外还有罗某、易某作为见证人见证。4月20日,黄永彬的这份遗嘱在
纳溪区公证处得以公证。

      2001年4月22日,也就是黄永彬立下遗嘱的第四天,黄永彬撒手西去。4月
25日,当黄的遗体刚刚被送进殡仪馆的时候,黄的生前好友、见证人之一的易某当
众宣读了这份“遗嘱”。作为原配妻子的蒋伦芳简直无法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事实
,当然更不会按黄的遗嘱去执行。

      几天以后,张学英即将一纸诉状交到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继承
法》和《民法规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
前保全。

      对簿公堂  “第三者”打响遗产争夺战

      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都请
了两名律师到庭,作为遗嘱代书人的韩凤喜律师也以张学英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审
理庭吸引了1000余名旁听者。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辩论非常激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黄永彬所立下
的遗嘱是否是他真实意志的反映,因为黄永彬遗嘱中所说的房款已经不存在了,他
们早已将房子卖出,并将房款送给了养子。

      休庭后,旁听群众纷纷堵在法院门口,指责张学英,不让她出去。后来,张
的一位好友获悉后,叫了一辆“的士”开进法院,才将张学英护送出来。原告张学
英的两名代理人也是在法警的护送下才离开法院。

      第一次庭审后,被告蒋伦芳向纳溪区司法局递交了书面申请,说明房屋的转
让出售是夫妻俩共同商量决定的,售房款早已和丈夫作了分割,即这笔钱在丈夫立
遗嘱时已不复存在,根本没有遗嘱形成的前提。其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其亲属
的抚慰,不属遗嘱范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份遗嘱无效


      2001年5月20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张学英头一次
遭到群众的谴责,所以这次她没有出庭,两名律师作为她的全权代理人出庭应诉。
在这次庭审中,蒋伦芳同时向法庭提出申请,对遗嘱的内容表示异议,并请求法院
终止对此案的审理,等待司法局对“遗嘱公证”是否合法的最终裁决。6月10日,
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蒋伦芳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本案
终止诉讼。

      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这份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
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法院辩论  唇枪舌剑不分胜负

      2001年9月6日,纳溪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这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纳溪区司法局已经对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
了认定,那么,除怃恤金以外的部分黄永彬的财产就应该给张学英。这一要求也是
有法可依的,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
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本案中的张学英就是《继承法》中
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所立遗嘱虽然是合法的,也是遗赠人真实意识的反
映,但他在立遗嘱时,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规定:“民事
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结合本案,黄永彬立遗嘱时也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破坏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他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遵守社会公德,也没
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行为。

      原告代理人针对这一观点也发表了反驳意见。他们认为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不
够充分,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
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试想一下,一个正常人会立遗嘱把自
己的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甚至十分讨厌的人吗?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立遗
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社
会公德,但并不是说凡是没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被告代理人却认为,《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起到的是
一个统帅作用和纲领性作用,我们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如果民
事活动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立遗嘱人黄
永彬把财产遗赠给曾经帮助过他的人、孤儿或者“希望工程”,而不是遗赠给“第
三者”,那么他的这一种行为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德,而且还应该提倡。

      对此,原告代理人又提出反驳意见。他们认为本案所调节的是遗产纠纷,所
以只能够运用《继承法》的规定。当然,张学英这种“第三者”的行为是应该遭到
谴责的,但这不是本案所调节的范畴,与本案无关。经过一天的辩论,法庭宣布休
庭,择日宣判。

      法庭判决  “第三者”败诉

      休庭后,法庭就原、被告所引用的法律观点报告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
员会的成员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既然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应当按照《继承法
》的规定,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黄永彬立遗嘱的这种
民事行为确实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
会公德”的规定,应当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后,于2001年
10月11日上午在泸天化大礼堂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顿时,
1500余名旁听群众报以雷鸣般的掌声。第二天,川内各大媒体都报道了“第三者”
张学英败诉的消息。

      法院的判决确实赢得了民心,但许多法律界人士对此判决仍有异议,他们认
为,法院这样判是由于舆论的压力。就本案所争论的问题,本报记者于2001年10月
16日独家采访了纳溪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波。

      记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本案确实应该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
,但法庭为什么要按照《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来判决本案?”

      刘波:“因为《民法通则》是一部基本的法律,它是一个大的原则。《继承
法》、《婚姻法》都是民法的范畴,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
指导思想。”

      记者:“直接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来判案,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中还比较少见,那么你们当初是怎么考虑的?”

      刘波:“通过本案,我们也总结出了一个经验,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
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充分领会立法的本意,并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
法律。”

      记者:“你认为本案应适用《继承法》,还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基本
原则》?”

      刘波:“在判决本案时,我们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
有机械的引用《继承法》的规定,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
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
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

      记者又采访了原告张学英的委托代理人韩凤喜,他说本案应引起司法界的广
泛关注,这实际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
力才那样判案。法庭置《继承法》的明确法律条文于不顾,仅用“道德”二字就判
原告败诉,他对法庭的判决表示不理解。

      廖玉元摘自《家庭与生活报》  甘霖/文

--
╭────────────────────────╮
│┌┬╮┌┬╮┌┬┐╭┬╮┌┬┐┌┬┐┌┐┐┌┬╮│╭─────╮
│││││├╯│├  │├┤│││┌┼┘└┼┘│├╮││笨鸟工作室│────╮
│└┴╯└┘┘└┴┘└┘┘└  ┘└┴┘  ┘  └┴╯│╰──╥──╯法学院  │
╰────╥───────────────╥───╯      ║  ╰──╥──╯
    ═══╩═══════════════╩═══════╩════╩═══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7]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