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今日说法——剪爱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Dec  2 13:12:37 2002), 站内信件

记者:郑荣 董华伟 编辑:闫书芳
嘉宾: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卫平

主持人:今天距离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还有7天。我们都知道在以前的规定里面,未经
别人许可,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不可以当作证据使用的。但是这种状况从今年4月1日
开始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有了新的司法解释: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如果有其它的证据
辅助,并且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法院应该认证它的证明力。来看今天的12·4点击


三年前,河南新县的农民余长凤第一次到法庭,状告她的丈夫王秉权犯重婚罪时,因为
没有足够的证据而状告失败。据了解,每年各地妇联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家庭婚姻不幸
的案件,特别是近年来重婚案、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的现象增多,很多受害当事人因为
缺乏有力的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
讼的若干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这一规定给当事人的取证难带来了光明。规定就举证方
面作了新规定,举证方所举出的证据只要不是以强迫、威胁等暴力手段或者是使用法律
禁止使用的窃听、窃录器材,当事人的隐私没有被侵犯,这样取得的证据都可在法庭上
使用。在新规定出台后不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理了全国第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以偷录的资料作为证据而胜诉。今年6月,河南南阳的农民陈洪玉也用偷录来的录像
资料打赢了一场土地使用纠纷的官司。由此看出,我国的证据规则正在逐步完善。

杭州的一位女士,怀疑自己的丈夫可能有外遇,为了取得证据,居然在自己的家里面安
装上了摄像头。那么她偷拍下来的带子最终是不是能够被法院采信呢?我们来看今天的
12·4报道。

记者在杭州市一栋普通的居民楼内,采访了一起很普通的离婚案。但是案件当中的受害
者却做出了一件不平常的事。小吴是杭州市的一名外地打工妹。在这里,她有一间自己
的理发店以维持生活。小吴的丈夫小付是杭州人,在杭州市的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两人
在1996年认识后,相恋并结婚,到现在已经有了一个3岁的儿子,而且还有了自己的一套
两室一厅的房子。对于这些,小吴很知足了。她觉得自己一个外地人,在杭州打工将近
10年了,能在这个繁华的城市成家立业又有一套房子真的是很不容易。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和丈夫小付前后生活了6年之后,今年7月,小吴毅然走上了法
庭,要求和小付离婚。原因是她拿到了小付对她不忠的证据。离婚后的小吴回忆起那段
令她心碎的日子时说:"痴心女人负心郎。我嫁了一个负心郎太不值得了。我就想平平淡
淡过日子了,也不想再发生什么事情了。"那么小吴是怎样拿到的证据,为什么一对恩爱
夫妻会闹得对簿公堂呢?

最初的日子,二人感情稳定,日子过得虽然平淡却也称心如意。1999年初,小吴和小付
因小吴意外怀孕而结婚。有了自己的家,小吴本以为能够从此和丈夫过上幸福美满的家
庭生活。可是不成想婚后不久,丈夫小付就和换了个人似的,一改恋爱时的温柔体贴,
平常对小吴总是不闻不问,甚至孩子出生后也不过问和关心她们母子,还经常不打招呼
夜不归宿。对于丈夫的冷落,小吴总认为可能是他还不够成熟太贪玩了的原因。同时,
小吴也开始反思自己,她想或许是自己还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够好,让丈夫不满意。

从此,小吴对丈夫小付更加细心体贴,生活上把小付照顾的无微不至。她除了在外需要
照应自己的小店外,回到家里还承担起了全部的家务活儿。可时间一天一天地过去了,
丈夫小付却依然如故。小吴终于忍不住了,有一次给晚归的小付打电话,却发现小付把
电话关掉了,好不容易等丈夫回家后,忍无可忍的小吴终于和丈夫大吵了一架。

这次争吵后,丈夫小付不仅和小吴分房而睡,而且还向小吴提出离婚的要求。但是考虑
到孩子还小,建立一个家庭不容易,小吴还是忍了下来。2001年上半年的一天,让小吴
更加难过的事发生了。这一天,小吴苦等了一夜丈夫未归,早上起来刚要出门,便看到
有个男人来找她。这个男人见到小吴竟然张口就问他老婆和小付在不在。愣了一会儿之
后,回过神来的小吴明白了来者的用意,小吴想到毕竟自己还要维护这个家庭,于是就
说小付在家,可实际上他一个晚上都没有回来。

经过这件事的提醒,小吴才想到很多人曾提醒过她,说丈夫小付可能有了外遇。而平时
丈夫小付经常到一个女朋友家去玩,这家的男主人也就是那天来找她的那个人。自己在
外忙生意经常不在家,丈夫就趁机背叛了自己,想到这里小吴的心都快碎了。为了挽回
这个即将破碎的家,小吴毅然卖掉了自己多年辛苦经营的理发店,回家带孩子料理家务
,日夜等候丈夫回家,希望以此挽回丈夫的心。

然而小吴的努力并没有打动丈夫的心。由于生活所迫,小吴又重新开起了理发店,把孩
子放到了公公婆婆家。妻子忙起了理发店,丈夫却得寸进尺地把第三者带回了家。朋友
们的风言风语传到了小吴的耳朵里,小吴心如刀割。小吴说他真想知道一下他老公是不
是像别人说的那样把第三者带回了家。偶然的机会里经一个朋友的提醒和建议后,小吴
便悄悄在市场上买了一套针孔探头设备,经过再三考虑后她还是将设备安装在了自己家
的一个不太起眼的地方。

设备装上的第一天,小吴就发现自己的丈夫带着一个女的回家。探头装了10天,有5天都
拍下了小付和那个女人在家里背叛自己的画面。掌握证据后的小吴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她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丈夫做这种对不起家人的事情。可是,尽管小吴知道了一切,但
是为了孩子和这个共同的家,她还是不舍得轻易去放弃。她曾经尝试着旁敲侧击地暗示
和提醒过小付,她想看看丈夫往后的表现再做决定。但是三个月过去了,小吴还不见小
付有悔改之意。

2002年7月,走投无路的小吴只好来到法院提出离婚。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法院主持的第一次调解时,小吴并没有拿出证据。而被告小付却也不同意离婚,更不
承认自己有外遇。在法院调解笔录上我们看到小付有一段话,他说他和那位女士没有不
正当关系,愿意和妻子改善夫妻关系。而且,法院当时认定如果女方没有证据证明丈夫
有外遇,那么法院不可能因为她说男方有这种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而判他们离婚。法院
的负责人称,女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男方不忠,而男方又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情,所以
根据这些情况,法院没有判他们离婚。法院的这位负责人还称,像这类型的离婚案是很
难取到证据的,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丈夫不忠,即便是离了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
很难判定。

第一次调解婚没有离成,小吴对小付心里还是充满了希望。但是经过十几天的等待,在
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小付却还是依然如故。这次小吴的心彻底伤透了,她向法院拿出了
自己录到的证据。那么小吴的这个证据是否合法,法院是否会采信呢?法院的负责人说
:"当事人在自己的家里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所采取的这样的行为,录到的都是自己家里
的一个环境和家里发生的一些事情,这个行为应该是合法的。因为这个案子法院主要是
根据女方所提供的证据,那么男方对证据也认可了,所以这次很快处理了这个案子。"
在证据面前,小付终于低下了头。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最终达成儿子归父亲小付抚养,房
子归小吴所有。按房子的折价,小吴补偿给小付7万元钱。婚虽然离了,但在小吴的心灵
上留下了永远抹不去的伤痛。儿子不再归她抚养,到现在她还总在责怪自己没能给儿子
一个完整的家。毕竟,有些东西是用钱买不来的。

主持人: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12·4专家团成员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卫平
教授。张教授,刚才我们看到了吴女士取得证据的过程,最后法院采信了这个带子。法
院采信的理由是什么?

张卫平:法院采信这个证据的基本理由就认为它是合法的。那么她是在自己家里面安置
了摄像头,自己的家里面是属于自己的隐私范围。第二,因为在拍摄的画面当中有第三
者,通常来讲,很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权。但由于第三人的行为他本身是一种侵权
行为,那么作为隐私权来讲也是受到限制的。第三,她偷拍的带子视听资料是提供给法
院,作为证明对方有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主要证据来使用的。因此这个证据我认为应当
是合法取得的。

主持人:偷拍偷录里面都有一个"偷"字。而我们又反复在强调偷拍偷录这种偷偷摸摸的
行为还要有合法性,那么它们之间是不是会出现矛盾的地方?

张卫平:从法律上来讲,我们常常可以把偷录偷拍定义为(用)未被拍摄者知晓的方法
录音和录像。通常来讲,这种偷录偷拍的行为很容易侵犯被拍摄者或被录音者的隐私权
。所以我们在对待偷录偷拍这个问题上是要严格加以限制的。一方面是该证据的取得没
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第二方面该证据的取得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说国
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使用侦查措施。侦查措施就包括了监听、
监视、跟踪等等,这些属于侦查措施。那么这种措施不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没有经过一定
的程序是不能使用的。

主持人:我们今天在说偷拍偷录,事实上它的核心问题是教给大家怎么样更合法地更有
效地取得在打官司的时候于己有利的证据。而关于证据,我们现在来看一组来自12·4的
数字。

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提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人民法院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查证据,这意味着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将置于同等地位。

1991年全国人大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002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当事人以合法手段取
得偷拍偷录材料,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有效的证据。

主持人:在11月16日,我们栏目特地举办了一次"2002年度百姓最关注的十大法治说法"
评选活动的专家投票会。现在就让我们来看一下部分专家的投票情况以及他们针对这些
问题的看法。

在会上,有的专家还针对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如何取得合法的偷拍偷录的视听
资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偷拍偷录的证据问题
很关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它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它能够及时
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第二点它保护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偷拍
偷录作为老百姓要明白,它不是用于专业手段的窃听或者秘密录象,而是双方当事人之
间私自录制谈话的内容。

主持人:张教授,这种第三者来窃听或者秘密录像是违法的行为,那么您作为一个法学
专家,我知道您也把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当做今年的十大说法之一。您选择的理由是什
么?

张卫平:在民事诉讼当中关键是证据。而证据的取得又可能涉及到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这个问题不谈论清楚,就很容易在获得证据的时候不择手段、侵害他人的权利。另
一方面,可能如果大家在误解或误识的情况下,又不敢去运用某一些证据。所以这是我
特别关心(这个话题)一个理由。

主持人:在我们收集百姓最关心的十大说法的时候,针对这个偷拍偷录这两个字大家也
表现出来了非常浓厚的兴趣。现在我们来听一下12·4的声音。

20个备选说法在网上公布以来,截至今天,经有143000人次登录我们的网站参与投票。

有网友留言说,偷拍偷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后,是不是就很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呢
?司法解释规定,合法偷拍偷录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什么才叫合法呢?我希望
法律能够规定得再详细一些。

主持人: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现在人们越来越懂得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但是另外一
方面,偷拍偷录的仪器设备也越来越廉价,也越来越走入民间。所以针对偷拍偷录这个
概念,法律上应该有更明确的规定来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线。这样,所有的人可以让自
己的尊严和隐私不受侵犯。但是一旦遇到官司,我们都可以用最好的方式和手段来保护
自己的权益。


--
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 修改:·coolfire 於 Dec  2 16:43:52 修改本文·[FROM: 192.168.44.35]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