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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咨询----法学高手给点意见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Dec 2 16:49:57 2002), 站内信件
johnsom (心静如水) 于Sat Nov 30 19:35:09 2002提到:
一个单位的杂工,其日常工作是扫地,帮忙装货还有下货,但在上班时间里,窜岗到本
单位正在生产的机器玩,受到伤害,失去手指。问是否认定为工伤?理由?
guoryan (风速) 于Sat Nov 30 20:17:47 2002提到:
看今天的南方都市报有介绍
此杂工的职务是扫地,发生伤害的地方是生产机器,不是他的职务范围内,不应认定
为工伤(没空找法条,sorry)
loverainy (baggio) 于Sat Nov 30 20:39:58 2002提到:
我没意见
hymm (hymm) 于Sat Nov 30 20:57:58 2002提到:
此类属过错推定吧?
failure (坐看云起时) 于Sat Nov 30 21:32:17 2002提到:
—_—???
怎么扯到过错推定了?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at Nov 30 22:19:47 2002提到:
不能认定为工伤。
《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修正)》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执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从事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
、致残、死亡的;
(三)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四)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
(五)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首
次医疗期满后由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遭受
不可抗力而发生意外伤害而负伤、死亡的;
(七)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安置在本市就业后,旧伤复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的。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因私":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负伤、
死亡的;
(二)受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指派从事私人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三)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四)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聘用人员超出参加工伤保险时备案的工作范围
发生事故造成负伤、死亡的;
(五)其他因私人原因负伤、死亡的。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们先假设事故是发生在深圳特区,如果是发生在其他地方
大体情况也差不多,可以比照),不属于任何一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反而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这种情况正是属于不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若仍有不明,偶可再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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