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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司法解释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Dec  3 11:09:46 2002), 站内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
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
复函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
发研200113号)收悉。我们就此问题询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意见
转发你院,请遵照执行。

  此复。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 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8月9日

  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你单位4月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
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
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
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
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
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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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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