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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今日说法:煤气灌的价格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Dec  3 21:33:00 2002), 站内信件


主持人:张绍刚 记者 许沁沁 郭震宇 编辑 王宝卿
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 刘俊海博士
主持人:现在很多人家都通了天然气。但是有些没有享受到天然气的还得用液化气

。到换气的时候,所有人最大的想法就是液化气站就是在自己家门口,出门就能换

上,特别方便。但是在浙江龙泉有一些老百姓,在换液化气罐的时候宁可到外县去

换,也不在自己家门口。为什么会舍近求远?
             意外发现价格差异
这位老人家住浙江省龙泉市。有一次,他去邻县的亲戚家做客时意外地发现亲戚家

的液化气只要40元一罐,而自己家里用的却一直都是50多元。竟然相差10来块钱。

而且亲戚家的液化气是外面进来的,路都比较远,却还是比龙泉市的便宜。回家之

后,大爷就想自己也换家便宜的公司买液化气。可是没过多久,他就有了第二个发

现:在自己居住的龙泉市液化气全是每罐52元,根本就没有便宜的。液化器代充点

老板说:“所有店都是一样的,我们经营都是52(元)的。基本上价上去了,大家

都是一样的。”对于两地的价格差异为什么会这么大,大爷想不明白。可也没有别

的办法,只能自己省着点儿用。 后来,大爷才知道这样的情况已经好几年了。而

且差价最大的时候还曾经达到20几元。当地居民说这里一直都是这样,液化气比其

它地方都贵,冬天加到76元。记者做了一个粗略地估算,如果按每罐液化气平均贵

出15元计算,龙泉市每户人家每年将为此多承担将近200元的额外负担。这大概相

当于当地人均年收入的3%。而居民们对此也无可奈何:“承受不了也得承受,你除

非不用。你现在不用,那用什么东西呢?”据了解,龙泉市共有三家液化气公司,

较早成立的两家位于城内。办公场地仅一墙之隔。另一家位于郊区,是四年前新组

建的。谈到价格问题,三家公司都表示这是由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记者咨询当地

价格管理部门得知,液化气并不是国家定价商品,物价部门对此并没有特别规定,

当地液化气售价的确长期偏贵,但这却并不违规。浙江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

调控管理处处长丁岳清说:“从价格管理的角度应该讲,这个是没有违反我们的价

格(规定)。各个经营企业可以自己确定一个价格。”但同时物价部门也向记者透

露说,一般情况下,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在定价上或多或少都会有些差别。这三家

公司的定价偏高虽并不违规,零售价格几年都保持一致这一情况却非常反常。丁岳

清说:“说明这里头企业之间肯定都是达成一种默契的。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说

),如果(几家公司的定价)长期都没有(差别),应该是存在一些问题。”价格

背后的秘密记者对比邻近的温州地区发现果然如此。在温州,物价部门给出了液化

气的参考售价为每罐51元。但经过市场竞争之后的实际售价却只有40到43元不等。

再来看龙泉市的情况,龙泉既然设有三家液化气公司,按理也存在竞争。但奇怪的

是这三家公司却长期步调一致。看来,当地液化气市场还是存在不寻常的情况。那

么当地这样的反常局面是从什么时候形成的呢?当地居民告诉我们,情况好像是在

三四年前的某个时候突然变成这样的。而在那之前,几家公司之间还一度硝烟不断

。液化气代充点老板告诉记者:“(那以前)一瓶是37、38(元),那是两家(公

司)打仗。我听说那是(在)龙泉竞争生意。” 人们回忆说,就在四年前,三家

公司在液化气价格上的明争暗斗还非常激烈,互相攀比着降价。那时一罐液化气还

不到40元。后来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仿佛就在一夜之间,所有的纷争都烟消云散了

。三家公司突然抛出了完全相同的市场零售价。而且从此就再没有过任何价格上的

分歧。当地的液化气从此也就变成了50多块钱。对于居民这种说法,几家公司现任

负责人则表示自己当时并不在任,不了解情况。看来要了解当时的情况就必须找到

三家公司当时的负责人。于是我们开始寻找其中一家公司当时的经理周亚敏。他不

愿面对镜头,只告诉我们四年前,位于郊区的瓷都液化气公司刚刚组建,就挑起了

价格大战。价格一降,大家的利润都少了。后来三家公司干脆约定停止争斗,大家

都以相同的价格销售液化气。只要价格定高一点,大家都不吃亏。除此之外,为了

让这个价格联盟保持稳定不会各藏私心,三家公司还约定了各自占有市场的份额,

分别是36%、34.4%、29.6%。这样一来,企业之间也就不再有竞争的必要。从某种

意义上来说,三家公司就已经形同一家了。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但享受不了作

为“上帝”的优待,相反,面对几年如一日的高价液化气却毫无办法。对于这一约

定,三家公司现任经理都承认的确有过,但实际操作中早已废止。2001年9月,当

地居民就三家公司液化气价格问题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工商人员在调查中发现,

这三家公司都存在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每个公司都有一个人员不是该公司的职工

,是其他公司派驻在这个公司的。在竞争对手的企业派驻工作人员的情况的确少见

。这些派驻人员的具体工作会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几家公司是这样回答的。

龙泉市管道液化气公司经理的解释是:“监督我们哪一些瓶要检测,有多少量。”

龙泉市瓷都液化气公司股东卢渭清的解释是:“钢瓶是不是年限超了,超了年限他

都要提出来。他主要的任务就是这个。其它他就是不管的。”监督气罐质量应是技

术监督部门的职能,而日常检测则应该由本公司职员来完成,为什么一定要由竞争

对手来相互监督呢?为了解开这个疑问,我们又开始寻找这三家液化气公司互派在

对手公司的几位监督员。三家公司的联盟
我们找到的这位老人名叫蒋建宗。1999年到2001年曾担任瓷都液化气公司派驻管道

液化气公司的监督员。据他自己说,他根本没学过如何检测气罐,也从没有做过这

方面工作。担任监督员期间,他的工作就是每天记录管道液化气公司的出货量,月

末向自己所属的瓷都液化气公司汇报。蒋建宗说:“拿他的发票对我的帐是一样的

。我就签个日期,这个表就报到我(所在的)瓷都(公司)去,照我报上去的这个

表是最容易结帐的。” 这样看来,公司之间互派监督员的作用并不是如几家公司

负责人所说的那样为了检测气罐质量,而更像是为所谓的“结帐”提供依据。为了

确认这一点,工商部门调查了三家公司近两年的销售记录。在这位会计绘制的表格

中,不但记录了自己公司每月的销售情况,旁边还清晰地排列着其他两家公司的月

销售量,而且每个月都标明了三家公司各自多了多少、少了多少。做过监督员的蒋

建宗告诉我们,标着“多”字就说明这家公司这个月的销售量超出了事先约定好的

比例,而写着“少”的则说明不足。每隔一两个月进行统一结算。由销量超出约定

比例的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销量不足的公司。这就是所谓“结帐”的含义。蒋建

宗说:“把煤气瓶运来,拿去(销)少了的(公司)去装气,这样就抵了。”按照

蒋建宗的说法,我们计算了一下,将表格中标明“多”字的数据从销量中减掉,写

着“少”字的则加上,然后再计算三家公司的销售比例,答案竟然就是曾担任经理

的周亚敏提到过的那个划分市场份额的比例36%、34.4%和29.6%。工商部门推断三

家公司应该曾签订过某种协议,以便维持这种价格上的联盟,同时也作为各自占领

市场份额的依据。而他们的这种推断也得到了前任经理周亚敏的证实。工商部门由

此判定三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关于经营者不得以合同

、协议、倡议或者其他方式划分市场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解除划分市场份额的

协议,并处以每家公司25000元的罚款。三家液化气公司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

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权益。而在龙泉,一共就只有三家液化气公司,根本不存在其

它经营者,更谈不上侵权,处罚缺乏直接依据。他们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处罚决定。而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卫伟说:“(在龙泉市)除

了三原告之外,没有第四家(经营液化气的)工商企业,所以他(们)没有损害其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液化气易燃易爆,属危险品,在龙泉这样规模的

县级市一般就只允许设立该类企业三家左右。当地规划部门也向记者证实,将暂时

不考虑审批第四家同类企业。也就是说,当地的确不存在而且短时间内也不可能再

出现所谓其他经营者。工商部门则表示,尽管没有第四家企业受到这种价格联盟的

排挤,但他们的行为却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该进行处罚。不正当的联合

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竞争体制,同时也损害了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受理

此案的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核实了相关证据之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三家液化气

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严禁不正当竞争
主持人:刘博士,这个案子表面上看是一个行政诉讼。事实上它涉及到的问题是不

正当竞争。那么在整个工商部门处罚的过程当中,三家企业反复都在强调一个问题

,就是我们没有损害其它企业的利益,所以它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您怎么看?
 刘俊海:在本案中,三个经销液化气的企业在1999年8月份定的协议既是一个价格

协议,也是一个瓜分市场的协议。这两个协议实际上都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

所提出的鼓励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是背道而驰的。因

为它直接损害了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它们三个企业中的一

家企业或者两个企业的合法权益。因为看似三家企业都是自愿的,但是有的企业如

果由于自己经营努力而多销售了液化气而并没有多卖钱。多卖的并不见得多赚钱,

少卖得并不因此而少赚钱,也就是达不到一个优胜劣汰的效果。也就是价格协议也

好,瓜分市场份额的协议也好,本身不管它双方或者三方当事人作为企业来说是不

是都是自愿的,这样都是违法的。所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浙江省反不正

当竞争条例》对它(们)予以处罚,我觉得是非常正确的。主持人:假设这三家企

业没有签定瓜分市场的协议,它们只是有一个限价的协议,是不是允许?
刘俊海:不允许。因为价格协定它直接窒息了竞争者进一步改进自己的经营,提高

自己的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增进消费者利益的这种自觉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煤

气罐的时候只能是购买这50多元的煤气罐,没有任何一个其它的价位可以供他选择

。价格协议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严禁的

一种行为。主持人:但是我们刚才也看到了液化气物价局有一个指导价,那么如果

有了指导价,企业再怎么定价?
 刘俊海:根据我国的《价格法》,对于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定价

,也就是由企业自主定价。而对于极少数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包括资源特别稀缺的商品,还有公用事业的价格还有公益事业的价格。对于这种

易燃易爆的煤气罐产业的价格,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把它作为

一个政府指导价进行管理的。这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我们的企业可以根据它的情

况,在允许的这种调整的幅度和在基准以内自主定价。但是,他们之间通过这种恶

意串通,从而确定了一个统一的价格。这本身就恰恰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属于恶意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当然也是一种被法律

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了。
主持人:那么这个案子最终的结论您觉得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一

个最大的启示应该是什么?
刘俊海:我想对广大商家来说,最应当提醒我们注意的就是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

齿。如果我们有的企业置《反不正当竞争法》于不顾,置商业伦理于不顾,一意推

行什么价格协议,什么瓜分市场协议,通过这种方式来来捞取非常垄断利润或者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话,最终只能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那么对我们广大消费者来

说,我觉得就应当向本案当中的消费者一样,一发现有的企业实施这种价格卡特(

协议),或者是瓜分市场份额的行为的时,就积极向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主持人:其实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的所有企业现在所面临的竞争是来自

全球的竞争,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有一些企业希望通过垄断或者是不正当竞争来谋取

高额的利润,不但在未来很难生存,而且一定会受到法律以及市场更加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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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coolfire 於 Dec  3 21:45:43 修改本文·[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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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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