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7号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Dec 5 20:53:07 2002), 站内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
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
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
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
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
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30.169]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