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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有中国特色的新农民), 信区: CL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Dec 29 12:22:49 2002), 站内信件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
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
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
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
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
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
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
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
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
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
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
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
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
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
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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