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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有中国特色的新农民), 信区: CL
标 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Jan 2 23:04:26 2003), 站内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
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
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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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悲闻鬼叫,
我哭豺狼笑。
撒泪祭雄杰,
扬眉剑出鞘。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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