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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有中国特色的新农民), 信区: CL
标  题: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an  5 13:35:15 2003), 站内信件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
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
    (三)宣布判决、裁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第五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三)宣布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判决、裁定,后敲击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
    第六条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
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仍继续其行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可以分别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
    第八条  本规定(试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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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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