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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有中国特色的新农民), 信区: CL
标  题: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Jan  5 13:36:40 2003), 站内信件

  (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8次会议通过)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
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
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
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 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 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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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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