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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国法制史学习资料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Jan  7 22:22:57 2003), 站内信件

中国法制史学习辅导


吴丽娟    返回

    ?
 ? 《中国法制史》讲述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制度。相对其他课程而言,这门课程
内容丰富、历史性强,学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掌握学习方法对学好中国法制史很有
必要。教材中介绍的几种学习方法,我们一定要有意识地加以运用。在这里,把教
材中的学习方法再细化,向大家介绍教材中主要的几个学习内容。

    一、法律指导思想
    法律思想是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可以说,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
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所决定的。在学习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之前,首先要清楚地知
道这个朝代的主导法律思想是什么。在本课程的内容中,法律指导思想相对来说比
较简单,大家只要记住课本中提到的以下内容即可。
    (一)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思想。
    (二)西周的法律思想是明德慎罚。大家要明白明德慎罚的含义。
    (三)战国的法律思想是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
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重其轻者
    (四)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是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 1、 法令由一统 2、事
皆决于法 3、以刑杀为威 。要理解其中每一点的含义。
    (五)从两汉开始,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 占据了主导地位。大家要特别注
意这一章的法律思想内容,即 1、约法省禁 2、德刑并用 3、顺天行刑
    (六)从汉朝起至近代,统治中国的法律的思想一直是封建正统的儒家思想。
    (七) 晚清时期制定法律时,既考虑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又考虑保护
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
    (八)太平天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既有农民朴素的平等思想,又有基督教的教义,
甚至还有大量的封建主义思想

    二、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内容。首先要记住历朝历代法律形式的名称,其次
要明确区分不同名称所代表的具体含义。
    (一)夏朝的法律形式是誓,商朝除了誓外,还有诰和命。西周在此基础上,出
现了礼、遗训和殷彝。它们的含义分别是: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2、 诰
,周王对下级所训话。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4、礼 ,
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 遗训,先王的遗训。6、殷彝,法
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
    (二)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
(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式(最早出现于秦)4、
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
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三)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
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
书。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5、春秋经义,
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
据。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四)至于晋代的法律形式,我们只要记住它们的名称就可以。1、律,《晋律
》。律是固定性的规范。2、令,《晋令》。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
律定罪。3、故事,《晋故事》4、式
    (五)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
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
的行政法规。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六)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1、赦,凡有关罪与罚
的规定。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
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
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
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
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三、立法概况
    (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并不是禹制定的,而是启为了悼念其祖先命名
的法律。古文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二)“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也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盘庚迁殷时,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祖甲
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即刑书九篇,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
西周时期有一部重要的法典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吕刑》。它是当时的大司寇吕
侯制定的,他吸收了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使奴隶制立
法渐趋成熟。
    (四)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制定的法律很多,大家要区分清各国的法律名称。1、
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二是邓析造竹简。2
、晋国 (1)晋文公4年,作“被庐之法”(2)赵盾制定《常法》 (3)范宣子制
定刑书(4)公布范宣子的刑书3、楚国 (1) 楚文王时作《仆区法》(2) 楚庄
王时作《茆门法》 (3)楚悼王时命吴起变法 (4)战国时期,楚怀王曾令屈原作
宪令,未成 4、魏国 (1) 李悝制定《法经》(2)魏惠王制定治国之法 (3)魏
襄王时有大府之法
    (五)秦朝的立法主要有(1)秦简公7年,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私有的合
法性,这是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2)秦献公时,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
止用奴隶殉葬。(3)秦孝公时,商鞅变法改革,制定《秦律》。
    (六)汉朝的立法比较多,主要记住(1)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
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2)汉律六十篇,大致奠定汉律的规模。有
《九章律》9篇, 刘邦命叔孙通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
》27篇,赵禹作《朝律》6篇。(3)汉文帝7年,制定《酬金律》。(4)汉武帝时
定《左官律》。
     (七)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需要特别注意 ,这个时期所立之法的体例有所变
动,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体例编排。魏律将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不
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晋律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北魏律的特点
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它成
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北齐律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
以“科条简要”而著称。
    (八)隋朝先后制定了 《新律》、《开皇令》、《开皇律》、《大业律》和《大
业令》。需要大家清楚的记忆。
    (九)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法律也 是历史上
最发达的。此时期的立法很多,随后制定了《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贞观律》、《贞观格》、《贞观令》、《贞观式》、《永徽律疏》、《唐六典
》三十篇、《大中刑律统类》。 其中最重要的《唐律疏义》。课本对《唐律疏义
》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作了详细的介绍,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十)宋朝的立法比较有特点,首先它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
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
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
刑事性质的赦、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其次,
宋朝的以赦代律,进行“编赦”。赦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
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赦是对于散赦的汇编,是使
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赦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十一)至于元朝的立法概况,我们只需要此时制定的几部法典包括《至元新格
》、《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和《大元通制》。

    (十二)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该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将唐
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30卷,460条。它
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
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所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除此之外,
还有大诰的制定,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
御制大诰武臣》四篇,共236条。
    (十三)前清的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它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
工律7篇,30门,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十四)晚清之后,大家要主要宪法性文件的制定。
    (十五)鸦片战争后清朝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
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2) 《谘议局章程》(3)《资政院院章》(4) 《
内阁官制》 (5) 《十九信条》
    (十六)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文件是(1)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中华民国临
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约法 (2)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政府组织大纲》
的基础上,于1912年3月8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十七)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主要制定的法律有(1)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通
过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2)袁世凯时期修改《大清新刑律》
,改名为《暂行新刑律》 (3)1922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转化民
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也叫做“曹锟宪法”。
    (十八)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需要掌握的法律主要是《六法全书》和“五五宪草”

    (十九)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此
外,还要掌握土地立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兴国
土地法》、 《土地暂行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


    四、刑法制度
    在《中国法制史》中刑法的内容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比较重要。纵观历史,
历朝历代制定的刑法典的数量较多,内容也较丰富。通过学习传统的刑法,我们可
以发现历史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缩影。这也正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通过学习法律制度,了解历史上的法律发展状况,进而认识当时的社会情况。然
后分析总结,为现在的法治建设寻找出路。因为课本中对刑法制度作了比较多的论
述,为了简单、明了,在此用表格将其中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



夏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3、“昏、墨、贼,杀
”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商 1.刑名  (1)死刑 a、斩、戮 b、炮铬 c、醢 d、脯 e、劓殄
        (2)肉刑 a、墨刑 b、劓刑 c、 刖刑 d、宫
2. 徒刑
3. 罪名
西周 1.刑法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4)罪疑从赦
2.刑名 (1)死刑 , 对公族在远郊施用绞,以全其尸。 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
民施用斩、弃市、磔、膊、焚等。
       (2)肉刑,仍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3)流刑 (4)徒刑 (5)拘役 (6)赎刑 (7)没为官奴婢
3.罪名
秦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4)并合论罪 (5)共犯加重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

2.刑名
3.罪名(秦朝的罪名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
隋 1.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加强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和保障地主阶级
的特权。
  (1)《开皇律》援引魏律的八议,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
赎”、“官当”的特权。“例减”是指在八议的范围之内和官位七品以上都减一等
;“听赎”指官位九品以上可以用金银赎罪;“官当”即用官品来折抵徒刑。有了
上述规定,贵族官僚地主即使违法犯罪,也可以逃避刑罚的制裁。
  (2)《开皇律》设置了“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目的为了镇压侵犯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
2.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体系。《开皇律》确定了笞、杖、徒、流、死五
种刑名。这一刑制改革,从法律上最后废除了墨、劓、刖、宫等肉刑,是历史的一
个进步,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

唐 《唐律疏义》的内容

宋 1.加重对“盗贼”的处罚,严酷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
2.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
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3.实行“盗贼重法”,即在“重法地”实施盗贼犯罪的,加重处罚。
4.“凌迟“入律,恢复肉刑,刑罚更加滥酷
5.推行“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
6.施用“刺配之法”,就是一种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
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墨刑的复活。
7.采取“凌迟”处罚“口语狂悖致罪者”。
明 1.严酷镇压维护君主专政统制的反抗行为。
2.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3.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1)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
  (2)《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
人心者,亦斩。”
  (3)严禁内外官交结。“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
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4)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
臣专擅选用者斩。”
4.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1)《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重惩处。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40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所所谓“风宪官“的御吏,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
等处刑。

抗日民主政权 1.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

2.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及其规定的主要罪名
3.刑罚制度,一般分主刑和从刑。陕甘宁边区的主刑有死刑、有期徒刑、苦行、罚
金、训诫;从刑有没收、褫夺公权。






    五、民法制度
    (一)西周的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契约关系,包括买卖契约(质剂)、债务契约
(傅别)、损害赔偿、租赁契约。
    (二)唐的民法制度 的内容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关于物权的规定
    (1)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严格禁止他
人侵犯。
    (2)唐律规定了物权取得条件。除了买卖、继承的方式取得物权外,还通过以
下方式取得物权:无主物的占有、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归属。
    2、 关于债权的规定
    (1)买卖关系:买卖要订立契约,尤其是买卖土地、房产。
    (2)借贷关系:唐律中的“借”指非代替物的借用,一般系无偿借用;“贷”
指以代替物为标的物的借用,有偿借用。
    (3)租庸关系:房屋、船、邸店的租赁称“赁”或“租”;土地的租赁称为“
佃”;人、畜及车的租赁称为“庸”。
    (4)债务担保:债务人原则上负给付的责任,先以“财产负责”,次以“人身
折酬”,若违契不偿,债主可以“牵制”,告官者官府“强制履行”。
    宋朝的典卖制度比较重要,注意区分典卖和一般买卖 。


    六、婚姻家庭制度
    课本中谈到了很少婚姻家庭制度,所提到内容需要我们掌握。
商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商朝王室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当时的继承制度是我
国历史上继承制度的一个缩影。商初,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
商末,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西周的婚姻关系比较重要。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婚姻关
系的缔结:按周礼规定,同姓不婚,目的是附远厚别。西周缔结婚姻要经过六礼。
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七去)和三不去。


    七、经济法制度
课本中对经济法制度方面的介绍比较少,主要讲了秦和唐的经济法制度。 其中秦
朝的内容相对重要。
    (一)秦朝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关于官营
手工业方面;关于产品规格和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关于市场贸易管理
方面,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二)唐朝主要是土地立法和财政立法。土地立法,继续推行均田制。一方面增
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另一方面维护了自耕农的小土地经济。财政立法,主要有“
租庸调法“和“两税法”。这两种法律都是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从而
保障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八、司法制度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司法制度是较重要的内容。通过学习历朝历代的司
法机关的设置、监狱的设置、审判程序、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问题,我们可以
了解古代司法的演变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法律的发展程度。使我们能够
更深刻 地认识我国的传统法律 。
    (一)夏朝的监狱名称有“圜土”、“均台”或“夏台”。
    (二)商朝的监狱名称有“圜土“、“牖里“、“羑里”、“囹圄”。
    (三)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 (2)小司寇 (3)士师 (4)乡士 (5
)遂士 (6)司刑、司刺、司约、司圜、掌囚、掌戮
    (四)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a负责皇帝诏令审
理的案件 b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秦朝的诉讼程序中的一
个特色是区分“公事告” 和“非公事告”。
    (五)汉的诉讼环节是一个重点,(1)告劾,即现代的起诉。“告”指当事人
亲自到官府告诉;“劾”指官吏代表 国家告发犯罪。(2)逮捕和羁押(3)审理
和判决,汉朝把审理案件叫“鞠狱”,作出判决称“断狱”,三日之内的复审称“
传复”,最后把判决结果宣读给当事人叫做“读鞠”。(4)上书复审,相当于上
诉,称做“乞鞠”。 (5)执行,除谋反和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在秋天霜
降以后立冬之前执行。
    (六)唐朝的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
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犯罪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还要注意唐朝的“三司推事”: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
、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大案。
    (七)宋朝要注意有一个审刑院,宋代特设的复核刑事案件的机构。全国奏报的
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 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
书省送请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

    (八)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宗正府。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
台。
    (九)明朝的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管复核,凡刑部、都
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2)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
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3)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
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特别要注意明朝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1)小
三法司会审 (2) 大三法司会审 (3)九卿会审 (4)秋审 (5)朝审 (6)热

    (十)前清确立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二者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
建化的标志。
    (十一)北洋军阀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
三为监理司法法院。
    (十二)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很重要。
    (十三)抗日民主时期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和党鸿奎经验。

    以上用特殊颜色标出的知识点比较重要,需要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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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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