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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4号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Jan 24 21:21:18 2003), 站内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
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
               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
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
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
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
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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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03.93.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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