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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ANTINCN (问候感觉), 信区: CL
标  题: 近代中国民法典之路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Mar 24 22:37:22 2003)


近代中国民法典之路


刘 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已于2002年12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31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新中国民法法典化已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在亿万国人翘
首企盼这部“世纪法典”早日降生的时刻,我们有必要对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作一简单
的回顾。
    虽然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的论争从未停止过,但毋庸质疑的是,中国古代没有像罗马法
那样体系严密的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即是法典编纂以刑为主,刑民
不分。从公元前二世纪的秦律到公元二十世纪初的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代表性法典都体
现了这一点。相关民事制度如人、物、债、婚姻、家庭、继承等的规定分散在刑法典的某
些篇章中。

    在近代,中国先后编纂了两部民法典草案,即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和19
25年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这两部草案因种种原因均未实施。另外,尚有两部正式
生效的民法,即民国初年通过特别程序宣布生效的《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和1929
年至1930年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

    一、《大清民律草案》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民政部提出速定民律的立法建议,同年九月,清
廷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端为修律大臣,主持民律等法典的制定。次年十月,沈家本奏
请聘用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起草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亲属、继承因
“关涉礼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亲属编由我国专家章宗元和朱献文起草,
继承编由高种和、陈箓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全稿于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完成
,未及颁行,清朝灭亡。这是中国民法文化演进史上第一部按照近代民法原则起草的第一
部民法典草案,史称“第一次民律草案”。该草案包括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
继承)36章1569条。其立法宗旨主要有四点:即“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
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和“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草案前三编主要以日本民治二十九年的民法典为蓝本,同时参考了德国、瑞士的民事立
法。着重体现了现代市民法精神,但对中国传统法制和习俗顾及不足。草案的后两编更多
地顾及了中国的传统习惯。虽然该法典草案在内容及体例上存在着诸多缺陷,但该草案采
用了最先进的Pandekten模式。这标志着我国继受西欧市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模
式的开始。

    二、《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民国成立后,鉴于旧的法律体系被废除,新的法律体系在短期内难以建立,北京政府
于1912年3月11日宣布清末有关法律依然有效,其中包括《大清现行刑律》中涉及
民事关系的条款。由于《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毕竟属于传统民法的范畴,不是系
统的民法典,因此北洋政府司法部于1915年9月发布《审理民事案件应注意习惯通饬
》。与此同时,着手起草民法典,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依据各省民商事习惯调查
资料,参考各国立法例,于1925年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二部民法典草案,史称“第二
次民律草案”。该草案仍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5编1320条。各编的起草
人分别为:总则编,大理院院长余棨昌;债编,修订法律馆副总裁应时、总纂梁敬钅享;
物权编,北京大学教授黄右昌;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总纂高种和。该草案因当时北洋
政府内部矛盾,国会解散,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仅由北洋政府司法部于19
26年11月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而引用。

    三、《中华民国民法》

    1927年6月,蒋介石南京政权建立后,南京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草拟各重
要法典。因亲属、继承编的判例与时代节拍不和,故而法制局决定先行起草民法亲属(法
制局秘书燕树棠主稿)、继承两编(罗鼎主稿),并于1928年10月完成。但因立法
院尚未成立,草案只能被高搁。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
起草民法典。立法院于1929年1月29日决议指定立法委员傅秉常、史尚宽、焦易堂
、林彬、郑毓秀(后由王用宾继任)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司法院院长王宠惠、考
试院院长戴传贤与法国人宝道为顾问,委任何崇为秘书、胡长清为纂修。与《大清民律草
案》的民商分立制不同,此次民法典的制定采取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和民商合一的
模式,其立法原则由国民党中央决定。起草委员会于1929年2月1日开始起草民法总
则编,同年4月起草完成,4月2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国民政府于5月23日公布,并
定自同年10月10日实施,共7章152条。总则编公布后,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着
手起草债编,于11月完成,国民政府于同年11月22日公布,并于1930年5月5
日施行,共2章604条。物权编于1929年8月21日开始起草,同年11月完成,1
1月30日公布,次年5月5日施行,共10章210条。亲属、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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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民法》是参照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制定的,当时参与立法的吴经熊说:“就
新民法从第一条到第一二二五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民法和债编逐条对
校一下,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而民国著名民
法学家梅仲协也说:“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
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曾撷取一二。”

    总之,《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该法典在大量借鉴
大陆法系多项制度和条文的同时,也吸收了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经验。然而,由于该
法典过于超前,与中国当时的国情脱节,加之不文不白的文体,使得其在国民党统治区适
用的20年期间,始终与国民的生活隔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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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怀念从前
破草帽可以当作蓝天
循着远方去流浪
寻找一种叫做自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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