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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老婆的老公), 信区: CL
标  题: 当司法遇到催眠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Apr  5 13:45:31 2003), 站内信件

    水木看到的,挺有趣的。呵呵

                         当司法遇到催眠
作者:王琳 时间:2003年3月10日 来源:方圆,200303 阅读 249次

  催眠师正和一名看起来已进入睡眠状态的女士窃窃私语:“时光在倒流,你回到了
二十多年前,这时的你只有五岁,正在上幼儿园,充满儿时的欢悦和烦恼……”。渐渐
地,这位女士开始以幼儿的腔调与催眠师交谈起来,倾诉她童时的经历。
  这只是我们在屏幕上所见过的典型的催眠场景,但除了一丝诡秘的气氛和深深的好
奇,对于催眠,我们的印象可能再没有什么。
  一块荡来荡去的怀表,或一支看起来平淡无奇的铅笔,加上几句一听就酥到骨头里
的软绵绵的话语就能使一个人完全放弃曾经紧锁的隐私的大门,说出埋藏于心底的秘密
。这是艺术的创造,还是真实的科学?催眠术真有这么神吗?
  在西方,最早的催眠术是由维也纳医生麦斯麦发现的。麦斯麦从物理学家和神秘主
义者P·A帕拉塞尔苏斯,及J·B范赫尔蒙特那继承了这样的观点:电力和磁力在宇宙之
间无处不在,无论任何人都会放散出一种磁石的流质,而且都可以随意运用这种流质影
响他人的精神和肉体。詹姆斯·布雷德,一位曼彻斯特公认的名医后来从生理学的角度
阐述了这一现象。他认为:长时间注视某物,便可使眼脸的上举肌麻痹而引起不自然的
睡眠。从此催眠的方法与事实渐为医学界与心理学界采纳。
  尽管如此,催眠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仍只是在缓慢扩大。鉴于人们对这一神秘现象
的争议至今仍绵延不绝,这也使得催眠长久以来一直在司法的大门外徘徊。生性保守并
以稳重为要务的司法似乎并不愿意备受争议的催眠渗合进来。
  1983年7月3日,美国阿肯色州发生了一起案件,因为催眠介入让本该平淡无奇的审
判变得复杂起来。司法与催眠终于有了它们的第一次亲密接触。
  那天晚上,劳伦·洛克与其丈夫弗兰克·洛克因是否保持继续同居发生了争吵,在
劳伦想离开住处外出用餐也遭到丈夫的拒绝后,两人开始打斗起来,纠缠中劳伦手中的
枪响了,弗兰克应声倒地。
  警察很快赶到了现场,发现弗兰克胸部中弹倒在地板上,而劳伦则不停地惊谎呼救
,并不断地试图打电话通知弗兰克的父母,警方认为劳伦的行为已干扰了侦查而将其带
离现场。事后,根据劳伦向警察所作的供述,当时两人正在争吵中,劳伦在站起来想要
离开房间时,弗兰克掐住了她的喉咙并将之朝墙壁推撞,在被推到墙角的瞬间,劳伦随
手拿起置于桌上的枪并朝着门口的方向指着,但在弗兰克的继续推打下,子弹击发,悲
剧也因此而酿就。
  由于劳伦无法详细回忆并叙述枪击过程的细节,为了恢复她的记忆,辩护律师于是
建议采用催眠的方法来采集证据。于是,在一名心理医生的帮助下,劳伦两次被催眠,
在这过程中都做了录音。
  虽然劳伦在处于被催眠的状态下没有说出任何新的信息,但在催眠后却能回忆起枪
击发生之时,其拇指只是按住枪的击捶,而没有将手指放在枪的板机内,当弗兰克抓住
她的手臂时,枪支失控而走火。
  依照劳伦在催眠后回忆中的供述,警方对涉案的枪支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该枪确
有缺陷,当受到撞击时,未扣板机也会有击发的可能。
  该案在一审审理中,检察官获知被告曾运用催眠取得对其有利的证言,遂援引有关
规定主张该项证言应予排除。根据该州制定法,任何被告在审判中经由催眠恢复记忆所
得到的证言都将禁止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最后接受了检方的主张,决定被告的证言仅以在催眠前所记得的事项及陈述的
范围为限。
  经陪审团裁决,劳伦应负无预谋故意杀人罪。州最高法院亦支持此项判决。
  案件最后转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操持司法权柄的几个老人撤销了原判决并发回
重审。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认为,基于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正当法律程序、第6条请求以强制
程序获得有利于已的评价以及第5条免于自证其罪的保障规定,被告于审判中享有自行提
出证据的宪法权利。虽然此项自我证明的权利并非完全不受限制,但所实施的限制必须
与其所设计欲达成的目的间具有比例关系或适当性,阿肯色州制定法规定当然排除(per
 se exclusion)所有催眠恢复记忆所得到的证言,系侵害了被告宪法上自我证明的权利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也确认,基于自白法则及沉默权的保障等正当法律程序,无论
有无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侦查机关将嫌疑人催眠进而实施讯问,均不能算是合法的
侦查讯问,催眠取得的证据,也因此不具有刑事程序上的证据效力。但是,以催眠询问
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第三人,并以此获取侦查线索的尝试则不能全部予以禁止。从刑事程
序法上询问证人的规定来解释,关于证人的询问,不同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者没
有所谓“不自证其罪”原则,也没有沉默权和辩护权的保障问题。因此,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催眠以获取案情相关的新线索,若有被催
眠者的同意,且符合最后手段性、并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等程序上的保障,则可以允
许侦查机关对第三人实施催眠讯问。至于,催眠状态下取得的供述是否能提出于法庭使
用,仍须持保留的态度。除非将来能创设出一套广受承认且适用于刑事侦查中回复证人
记忆的催眠的程序,并不断去除催眠本质上所具有的危险,提高其信赖度,否则,基于
防止误判的观点,法院不得将催眠证人所取得的叙述作为断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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