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在线

荔园之美,在春之萌芽,在夏之绽放,在秋之收获,在冬之沉淀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发信人: joise (joise), 信区: CL
标  题: 出租车“塞车费”该由谁承担?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Apr 13 22:30:07 2003), 站内信件





南方周末    2003-04-10 11:44:20




  □马荣伟
  当你乘坐的出租车堵在拥挤的大街上,等候表一秒一秒地跳动时,你会更深刻
地感受到“一寸光阴一寸金”的含义———此时的你,不仅要承担光阴的损失,还
须承担金钱的损失;而出租车司机则光阴金钱统统赚。这种损失分担或者称社会财
富分配,合理吗?
  答案是否定的。道理很简单,交通堵塞既不是司机的过错,也不是乘客的过错
。既然如此,为什么让乘客一方承担不利的结果呢?或许司机会说,计程表的计价
是交管部门规定的,且乘客同意上我的车,就意味着同意接受这种计价方式;不然
他就不会上我的车。
  这个道理对吗?
  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从法律上讲,此合同是
乘客和司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乘
客向出租车招手示意时,他就向司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而当出租车司机停车
完成让乘客上车等一系列行为后,就与乘客订立了合同。

  这个合同所内含的权利义务好像是来源于乘客的自愿接受,不是别人强加的。
其实,从此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除了目的地由乘客选择之外,计价方式、标准、
条件等都不是乘客与司机协商的结果,更不是乘客所能左右的,在法律上这叫订了
一个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虽然也是合同,并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但是,由于诸如乘客这样的消
费者很多情况下无可选择,只能被动接受。所以,法律对这种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
务关系都有明确的限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能为所欲为,一个人说了算,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39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
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合同法第40条)。否则
,白纸黑字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那么,司机所提供的合同条款公平吗?
  答曰,不公平。民法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自己对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后果负
责;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按照公平的原则确立各自的责任。如前所述
,出租车“塞车费”产生的原因是交通堵塞,而司机和乘客对交通堵塞的产生都没
有过错;要说错,也是公共设施没搞好,或者是交通管理水平不高,或者是车太多
了,但这都怪不到乘客和司机头上。所以,让交易中的一方承担这种不利后果,显
然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另外,在这个不公平合同的背后,还有管理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及司机所属的
公司)的存在,是他们共同制定了这样一份合同,并由司机来和乘客签订。
  司机所属的公司只是和乘客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它同样须遵守民法通则及合
同法。而管理出租车的行政部门在制定部门或行业的收费标准时,应该站在中立的
地位,公平、公正地对待规章规定所涉及的主体的利益,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同时
,如果该事项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也不得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基本民
事法律相违背。违背了,就是行政机关强行进入民事领域,将一部分民事主体的财
富强行掠夺,赠给不该得到该财富的人。这种社会财富的分配,既不公平,也不合
理,同时也损害了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
  因此,有关行业及其管理部门应该认真考虑一下,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出租车
“塞车费”分摊方案。


--

放弃呼风唤雨的妄想 追求顶天立地的人格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33.44]


[回到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荔园在线首页 友情链接:深圳大学 深大招生 荔园晨风BBS S-Term软件 网络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