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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时间), 信区: CL
标  题: Re: 重庆法院审理 首例见死不救赔偿案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Fri Mar 23 20:22:35 2001), 转信

我认为这并不属于见死不救的赔偿案件。因为“见死不救”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是:

见死不救一方没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果他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去保护受害方,那形成的

就不是见死不救的关系而是其它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受害人向某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由于向某乘坐出租车这一行为而形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实际是驾驶员)有义务将

向某安全的送达目的地。本案中,由于出租汽车公司不尽合同义务而导致了向某受伤,

故他们形成的应该是合同之债而不是见死不救的赔偿。这里要说明的是,出租车驾驶员

在当时的情况下有条件履行其义务。?


【 在 Dreamzyb (笨鸟) 的大作中提到: 】
:     重庆市首例见死不救赔偿案昨日被万州区法院正式受理。因此前尚无判例,司法实
: 践将面临诸多问题,社会各界对此案给予极大关注。
:   诉状称,2001年3月17日零时,万州人向国林乘座渝AF1285号出租车途中,遇
: 歹徒出现并冲进车内抢劫,向随即要求驾驶员李永江迅速将车驶向就近的公安局,
: 以及时报案和逃脱歹徒的抢劫,但李充耳不闻,反而驱使向下车,歹徒击昏向后逃
: 走。经法医鉴定,向的损伤 程度系轻伤。(本报3月16日曾做报道)
:   向国林向万州龙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车所属单位)和闵盛华(该车车主)
: 索赔57000元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
:   提供单位:重庆晨报 提交时间:2001-3-23 16: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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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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