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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joise,这篇是辩驳你的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May  4 13:54:02 2003), 站内信件

我对joise的观点提出保留。

首先,joise认为应该反诉A。在反诉之前,我们必需弄清楚A在整个担保过程中有无过
错。joise认为A未尽注意的义务,此为A的过失。鉴于情案提供有限,而且对银行担保
的行业惯例、规章制度不尽清楚,愚认为仓促间认定A有过失未勉过于武断。
如果无法反诉A,或者说,即使反诉,胜诉的机会也很小,那就只能考虑对D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如果BD属于通谋,则BD同为被告)。

其实,joise认为应该追加B和A侵犯C商誉权的责任,因为贷款合同的诉讼纠纷已造成
C商誉下降。我认为这一理由同样很难成立。原因在于,商誉权下降与否,取决于第三
人的评价,确切点说,是相关公众对其商誉评价下降与否。对此,C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一般的证据有:相关公众对C公司涉讼的评价(即证人证言);公司的业绩(如公司在
涉讼后业绩明显下降)。虽然我没有joise那样的实务经验,但按理推想,一个与公司
业务无关且标的只有5万的小官司,会导致公司商誉的明显下降,是不大可能的。

最后,joise认应向公安局举报B的伪造印章罪,对此罪名我想有待商榷。B(或D?)
伪造印章的目的在于与A签订贷款合同,伪造印章只是手段,因此属于牵连犯。而且,
实际上,在这里,就单独伪造一枚印章的行为来看,并不构成犯罪(对于伪造印章罪,
是有数量上的规定的,我记得好像是四枚,或者是八枚,总之忘记了)。所以,我认
为B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总之不会是伪造印章罪。

以上为吾之愚见,万望各位指正。


【 在 joise (joise)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要反诉A,立即进行。因为钱已经还了,A肯定会撤诉,在撤诉之前对A反诉。
: 反诉的原因和目的在于,A到工商局和公安局可以轻易查出C是否真实担保,而
: 它没有这样做,给C带来不必要的诉讼负担,要求进行赔偿。
: 其次,追加B和A的侵犯名誉权即商誉权责任,由于A和B的贷款合同和起诉行为
: 造成C的商誉下降,直接导致经营形象和经营业绩问题。应予追究责任。
: 最后,向公安局举报B的伪造印章罪,要求对B及D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 【 在 Dreamzyb (老婆的老公) 的大作中提到: 】
: :     现实中的案子:A银行与B签订了一份5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合同,C公司为其作担保
: : ,并办理了担保手续。现合同到期,B未予偿还,暂时也找不到人,C公司也未履行担
: : 保责任,故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     一个星期前,C公司收到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觉得很不可思议,因为其法
: : 定代表人虽然和B认识,但是他从未为其作任何担保,至于该贷款也是收到法院传票
: : 才知道的。据C公司了解,该贷款合同是B的亲戚D(A银行的一个职员)以B的名义,
: : 并伪造C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等办理的。
: :     慑于法律的威严,前几天,B已偿还了本金5万元(实际上是D办理偿还手续的),
: : 但A银行尚未撤诉。
: :     现问:C公司因被人伪造印章、签名,无故被人卷入诉讼,并付出了人力物力去
: : 调查取证,那它能不能提起诉讼?应该怎么诉讼才对C公司最有利?需要哪些证据?
: : 或者B或D够不够成犯罪?
: :     C公司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担保是B或D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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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神杀神,遇佛弑佛!没有什么能阻挡我前进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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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coolfire 於 May  4 14:05:48 修改本文·[FROM: 192.168.44.35]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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