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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老婆的老公), 信区: CL
标  题: Re: joise,这篇是辩驳你的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May  4 14:34:11 2003), 站内信件

    我认为A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是可以成立了,就算银行不用去工商局核实身份,
但是造成这种结果,必定是银行在核对其资料的时候,没有做到最大限度的注意。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审核时实质性的核实担保人的身份,那就不会有这个结果了。
    我不同意B或D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说法,我觉得应该是构成贷款诈骗罪,
且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达到5万元)。

【 在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对joise的观点提出保留。
: 首先,joise认为应该反诉A。在反诉之前,我们必需弄清楚A在整个担保过程中有无过
: 错。joise认为A未尽注意的义务,此为A的过失。鉴于情案提供有限,而且对银行担保
: 的行业惯例、规章制度不尽清楚,愚认为仓促间认定A有过失未勉过于武断。
: 如果无法反诉A,或者说,即使反诉,胜诉的机会也很小,那就只能考虑对D提起诉讼,
: 要求赔偿(如果BD属于通谋,则BD同为被告)。
: 其实,joise认为应该追加B和A侵犯C商誉权的责任,因为贷款合同的诉讼纠纷已造成
: C商誉下降。我认为这一理由同样很难成立。原因在于,商誉权下降与否,取决于第三
: 人的评价,确切点说,是相关公众对其商誉评价下降与否。对此,C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 一般的证据有:相关公众对C公司涉讼的评价(即证人证言);公司的业绩(如公司在
: 涉讼后业绩明显下降)。虽然我没有joise那样的实务经验,但按理推想,一个与公司
: 业务无关且标的只有5万的小官司,会导致公司商誉的明显下降,是不大可能的。
: 最后,joise认应向公安局举报B的伪造印章罪,对此罪名我想有待商榷。B(或D?)
: 伪造印章的目的在于与A签订贷款合同,伪造印章只是手段,因此属于牵连犯。而且,
: 实际上,在这里,就单独伪造一枚印章的行为来看,并不构成犯罪(对于伪造印章罪,
: 是有数量上的规定的,我记得好像是四枚,或者是八枚,总之忘记了)。所以,我认
: 为B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总之不会是伪造印章罪。
: 以上为吾之愚见,万望各位指正。
: 【 在 joise (joise) 的大作中提到: 】
: : 首先要反诉A,立即进行。因为钱已经还了,A肯定会撤诉,在撤诉之前对A反诉。
: : 反诉的原因和目的在于,A到工商局和公安局可以轻易查出C是否真实担保,而
: : 它没有这样做,给C带来不必要的诉讼负担,要求进行赔偿。
: : 其次,追加B和A的侵犯名誉权即商誉权责任,由于A和B的贷款合同和起诉行为
: : 造成C的商誉下降,直接导致经营形象和经营业绩问题。应予追究责任。
: : 最后,向公安局举报B的伪造印章罪,要求对B及D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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