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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信区: CL
标  题: Re: joise,这篇是辩驳你的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May  4 16:08:23 2003), 站内信件

所谓故意,是指签订合同当时有没有诈骗的故意,而不能在事发之后把钱还了就不算
有“故意”。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随便去诈骗个几十几百万来花花啦,只要事情不
穿帮,我就只管花我的钱,事情穿帮了,我只要能借到几十万来填补就OK……

BD有没有诈骗的故意,如果他们请我当辩护律师(唉,我还没有通过司考,5555),
我一定会辩“没有”,但是,最重要的理由却不是joise所说。理由应该在于,BD明
知贷款合同一旦到期,A一旦向C追偿,事情的真相就很明朗了。在这样的情况下,D
始终没有逃匿的行为,可见D没有诈骗的故意。?

(这样的解释还是有点牵强。如果BD并非诈骗,那么在货款到期时,应该及时将贷款
归还,这样A甚至不会有与C接触的机会,整件事就会成为过去了。如果BD是恶意窜通
的,那么B所以在贷款到期时逃跑?这又说明了什么?如果D并没有与B窜通,整件事
完全只有D的操作,那么D应该明白只要贷款不及时归还,麻烦就是大大的了。呵呵,
不想了。)

【 在 joise (joise) 的大作中提到: 】
: 诈骗肯定不是了,都把钱还了,没有诈骗的故意了
: 【 在 Dreamzyb (老婆的老公) 的大作中提到: 】
: :     我认为A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是可以成立了,就算银行不用去工商局核实身份,
: : 但是造成这种结果,必定是银行在核对其资料的时候,没有做到最大限度的注意。
: :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审核时实质性的核实担保人的身份,那就不会有这个结果了。
: :     我不同意B或D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说法,我觉得应该是构成贷款诈骗罪,
: : 且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达到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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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神杀神,遇佛弑佛!没有什么能阻挡我前进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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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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