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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oise (joise), 信区: CL
标  题: Re: 转发一篇《北京青年报》的报道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May 13 23:07:15 2003), 站内信件

但这个案件的根本不在这,而在于立法是否有问题?
一个人没有证件,没有工作,没有住处,是否就应该被收容?
立法的依据是什么?宪法有没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
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
入公民的住宅。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
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
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
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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