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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信区: CL
标  题: 集体跳槽引发劳动纠纷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May 14 14:19:58 2003), 站内信件

  2000年,湖北省十堰市一家经营汽车配件的企业发生了一起集体跳槽事件,上
至总经理、下至公司一批中层干部和营销骨干一共12人几乎同时离去,导致公司经
营管理陷入困境,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结果出来之后,这12个人却不服,马
上反客为主,到法院提起上诉,从被告当上了原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事情的结
果怎么样呢?

  先开看看故事梗概,2000年11月8日,湖北省十堰市居民陈东等人向十堰市茅
箭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在原告等12人与富通公司发生的劳动纠纷中,十
堰市劳动仲裁法庭的裁决错误,富通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误导
行为,而且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应视为无效。

  而被告十堰市富通公司辩称,他们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过了当地劳动部门
审查鉴证,是有效合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反诉,反
诉原告富通公司诉称,陈东等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到其他单位上班,利用在富通
公司建立的业务关系和商业机密,搞同类营业,属于不正当竞争。




  原告陈东等人请求法院驳回十堰市劳动仲裁法庭的裁决,依法解除与富通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而反诉原告富通公司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陈东等人的诉讼请求,并追加赔偿金
额,要求判令陈东等人赔偿富通公司经济损失183万元,分别承担违约金81万元,
培训费4.5万元。

  在这里,我想人们急着想知道的是,陈东等12人和富通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到
底是怎么产生的?当初十堰市劳动仲裁法庭给出的究竟是什么样的仲裁结果呢?咱
们还得从头说起。

  1999年的时候,在十堰市的几百家经营汽车配件的企业里面,富通公司是规模
最大的一家,为了把公司做成百年老店,董事长陈斌决定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第一步,就是把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陈东聘任为总经理,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并于
第二年年初制订了《2000年富通公司经营目标及年薪报酬实施办法》,其中规定陈
东作为总经理,确保公司全年完成销售收入5000万元、利润186万元的任务,年薪
为8万元。同时,富通公司开始陆续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就在2000年的6月底
,公司总经理陈东口头提出辞职,离开了富通公司,其后的一个月内,包括公司财
务部经理、杭州分公司经理在内的11名骨干人员相继离去,与上海东仪汽贸公司合
作经营汽车配件,富通公司的业务顿时陷入了瘫痪状态。




  陈斌:预计是纯利润当年我们要达到180多万元,销货5000万元,结果到年底
我们连1000多万元都没有完成,公司全面亏损。

  在这个时候,陈斌首先想到的是,几个月前刚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国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但是跳槽的12个人都没有这么做,而《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
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富通公司
认为,他们有足够的理由去跟这12个人打官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陈斌:更为可气的是,他在我们门店的旁边挂起他的牌子的经营,把我们原来
的顾客拉过去,因为他是总经理,有些业务员是对口和他接洽的,现在,已经过去
了,那么就是,我们的进货渠道和销售市场完全变成了东仪汽贸的市场了。

  2000年8月,富通公司向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
跳槽的公司原总经理陈东等12人承担违约金13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04万元,富通
公司诉称,集体跳槽的12个人里面,有9个人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作为总
经理的陈东和另外两人虽然没有签合同,但他们与富通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
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就擅自离去,进行同业竞争
,已经单方面违反了合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他们必须承担合同中约定
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同时,接收陈东等12人的上海东仪汽贸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
任。

  在十堰市劳动仲裁法庭对此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在两个问题上展开了激
烈的辩论。首先一个问题是,陈东本人到底该不该承担违约金和赔偿责任。因为作
为富通公司总经理,陈东当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证明他与富通公司之
间存在劳动关系,富通公司方面拿出了当初的那份聘任书,但陈东的代理律师却在
聘任书上发现了一处疏漏。

  陈东等人的代理律师王应鸟:这个文件当时没有给陈东任期,没有任期,只是
聘任为总经理,作为一个聘任没有任期的时候,我可以随时辞去我的职务。

  富通公司代理律师张建明:这个话不能这样说,因为第一次任命他为总经理是
没有任期的,但是他在单位的目标责任管理办法里面,他是有年限的。

  原告律师所说的年限,依据是《2000年富通公司经营目标及年薪报酬实施办法
》,其中规定陈东作为总经理,确保公司全年完成利润186万元的任务,陈东的年
薪为8万元。

  富通公司代理律师张建明:对单位给他安排的任务、目标、责任和期限,他是
以领取工资的实际行为表示同意的,而且也实实在在地履行了他的职务。

  那么陈东和富通公司之间能不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富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
动合同能否适用于当时身为总经理的陈东呢?我们来请教一下本栏目的法律顾问,
北京大学的叶静漪教授。

  叶静漪说:我认为陈东跟富通公司应当形成了劳动关系,因为就我们国家《劳
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来看,企业的总经理也应当跟企业的董事会签订劳动合
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的,它可以
是一种文本的形式,实际上也可以作为聘书或者是目标责任书等这样的情况,尤其
是对那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这种合同形式实际上因为权利义务的内容跟
普通劳动者是不一样的,所以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的,那么就本案情况来看,聘书
里面没有明确期限,但是目标责任书里面有个起始时间,而且有年薪这么一个规定
,所以我想,这里实际上可以视为他是有一定期限的。

  双方辩论的第二个问题是,跳槽的这些人该不该赔偿富通公司那么多钱。抛开
违约金不说,光是富通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这一块儿就要求赔偿404万元,除了调
查费用和12名职工的培训费用之外,绝大部分为12个人集体跳槽以及同业竞争给富
通公司造成的经营损失,陈东等人则认为,这样的要求根本没有道理。

  陈斌:你要是正当地走,不要说你在上海工作,你现在到西安去办汽配,我可
能不会让你赔,你到美国去办我更不会让你赔,你就是因为用我的市场,我培养了
你,建立了市场,疏通了渠道,你现在就用我原来的关系,用我原来开发出来的市
场,办你那边的事,给我造成了损失,当然应该赔偿。

  陈东等人的代理律师王应鸟:富通公司主张的是,他说我今年要赚100万元利
润,我赚不到,那你一定要赔钱,富通公司那么多职工,走了这些职工,其他人也
可以赚钱啊,你怎么可以说损失多少利润呢?

  陈斌:他不是个一般的人员,他是一个总经理,而带走的又是我们的部门经理
,所以他们一离开,我们的公司就停止工作了,那么我们这个公司所出现的损失,
也就是我们要求赔偿的损失。

  陈东等人的代理律师王应鸟:一个公司,它每个年度是否赚钱,赚多少钱,不
光是上下年度比较,它还(取决于)市场,还有你的资金,你说我要赚多少钱,我
可能就赚多少钱,没有这个依据。

  那么富通公司要求赔偿的经营损失这一部分是不是合理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
资料:

  国家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
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看来,富通公司要求赔偿的这404万元,除了职工的招聘录用以及培训费用之
外,主要是陈东等12人集体跳槽给富通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那么跳槽的这些人到底应该赔偿多少,这种损失的额度应该怎么样来计算呢?

  北京大学教授叶静漪认为:因为法律规定是直接经济损失,那么这里就要找到
它的直接的这种因果关系,那么我认为富通公司应当从这个角度来找直接因果关系
,也就是看东仪公司在陈东等人跳槽之前,他们的经营额跟跳槽以后的经营额相比
,经营额有没有什么样的变化,这个变化跟富通公司的损失有没有一定的比例关系


  2000年10月25日,十堰市劳动仲裁法庭对富通公司和陈东等12人劳动纠纷一案
做出裁决,由陈东等12人共同承担富通公司经济损失136万元的20%,共计27万余
元,其中陈东独自承担60%,计16万余元,9名签有劳动合同的员工除一人尚在合
同试用期之外,其余8人分别支付6到1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第三人也就是上海东仪
汽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富通公司经济损失总额的80%,共计109万元。

  十堰市劳动仲裁办公室主任陈永强认为:按照这个合同的原则,就是你签订了
这个劳动合同,你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陈东跟富通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在认定违约金的时候,就没有认定陈东的违约金,但是陈东作为总经理跳槽的
话,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他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劳动争议就此告一段落,但富通公司和陈东等人之间的纠纷还远远没有结
束。面对十堰市劳动仲裁法庭的判决结果,陈东等人表示难以接受。不能接受劳动
仲裁法庭的判决结果,陈东等人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接下来的官司该怎么打呢?
陈东等人跟律师一起经过认真研究之后,决定在法庭上给对方,也就是富通公司来
个釜底抽薪。

  首先,原告陈东等人首先提出,富通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使他们
误认为这是湖北省劳动厅印制的标准合同,但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与湖北省劳动厅制
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不一致。

  陈东等人的代理律师王应鸟:他在合同上说的是,湖北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合
同,从这个合同的封面可以看到,湖北省劳动厅印制的,但是它的内容却不完全是
劳动厅示范合同里的内容,这里有一定的误导或欺骗劳动者的成分。

  富通公司代理律师张建明:因为劳动厅印制的这个合同,只是一个范本,它不
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其中还包括了大量的空白,需要双方自行约定和补充的这么一
些条款,那么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我当时作为富通公司的
法律顾问,就补充了一些条款。

  王应鸟:他如果说,把这些条款填的几个条件,如果是手写的,这个劳动者可
能要看,这个是手写的,加了什么内容。我们可以看一下,他这个合同,全部是印
制出来的,劳动者看不到哪个地方是补充的,哪个地方是国家规定的,他这个合同
的封面,又说是劳动厅印制的,那劳动者都说,这都是劳动厅印制的,使劳动者误
认为这都是劳动厅印制的,所有的内容都是劳动厅印制的,所以说对劳动者产生了
一个误导。

  张建明:应该说,要是手写能够写得下的话,就在那个空白的地方写上了,但
是内容多,写不下,为了规范,我们就自己按照那个式样打印,但我们打印的这一
块儿,是允许约定的条款,双方允许约定的条款我用手写也好,或者另外加一张纸
也好,或者是我就把它打印上去也好,都不影响,它还是一个约定条款。

  但是,原告方陈东等人认为,富通公司制订的这份合同与湖北省劳动厅的劳动
合同示范文本相差甚远,合同上面没有规定具体岗位、具体劳动报酬等合同主要条
款,每月26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后来进行合同鉴证的时候加上去的,另外格式
条款的主要内容存在显失公平之处,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等价原则。


  陈东等人的代理律师王应鸟:他的合同规定,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的生产经
营,否则赔偿甲方的损失,或同时间段的利润,我们认为有一些争议,就是说,不
允许同业竞争,必须要有一定的补偿,比如说你在我的单位工作,我单位有一些技
术性的工作,你两年之内不准干这行了,但是两年之内,我给你一定的补偿,这样
才是比较公平的。

  富通公司代理律师张建明:如果你当事人不同意,你可以不签订,而且可以提
出修改,这是经过讨论的,两次讨论,最后定稿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具备完全行
为能力,年满18周岁,有的还是本科毕业生,他完全可以为自己负责,而且这个条
款还做过讲解,并不是说我们故意为了为难他们劳动者,没有法律依据地去写。


  除此之外,原告还认为,在富通公司的合同中,富通公司作为甲方,如果单方
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最高为1000元,而对于职工来说,如果未经甲方同意
,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就到其他单位去上班的话,将承担3万到15万元的违约金,
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还要继续赔偿,这样双方的违约条款严重失衡。

  陈东等人的代理律师王应鸟:一年的工资就是万把块钱,那么我三年拿的工资
就是这三万块钱,但是他们承担的违约责任,几十万,十万,二十万,这样的违约
责任远远超过了一个劳动者他所取得的利益,劳动所得的利益,而且说你在我这里
干了,离开之后内还不能同业竞争,还没有相应的待遇,所以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法
律规定,在法律上讲,他的违约金定得显失公平。

  张建明:我们也想通过这个方式把他们留下来,所以说,你看我们的业务骨干
,中层干部以上是3到15万,它这里面有一个浮动,但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或者下限是多少,他规定的是双方可以约定。

  在这个诉讼当中,原告认为,富通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或
者误导行为,而且合同的部分内容没有体现公平,那么从法律角度上应该怎么样来
认定呢?

  北京大学教授叶静漪:内容里面的确有一些显失公平的地方,比如说,像他在
签订违约金方面的这种情况,违约金条款实际上《劳动法》没有特别明确地规定应
当怎么样来签订,它是属于约定条款,可以约定的,那么在约定过程当中,一般情
况下要求双方的违约责任是对等的,也就是说企业承担多大的责任,劳动者就要求
承担多大的责任,应当是这样一种对等的关系,但是从现在来看,企业的违约责任
很轻,只是1000块钱,如果违约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给(劳动者)1000块钱,那
么作为劳动者,(违约金)由3万到15万,这种悬殊是太大了,这里面的确存在显
失公平这么一个内容,另外一个关于竞业禁止条款,他这个合同里面也有内容涉及
竞业禁止条款,就是说你离开单位以后,两年内不可同业竞争,但是仅仅提到了不
允许,而没有提到任何补偿方面的问题,实际上,竞业禁止这样的条款,很重要的
一个条件,是要求你给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那么实际上这个条款也是不对等的,从
这种情况来看,它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是属于无效的内容。

  案子到了这里,相信观众朋友对于双方的是非曲直已经有了自己大概的判断,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2001年3月21日和同年9月7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02年7月12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原告陈东等人解除与富通公司的劳动关系,陈东给付富通公司违约金3万
元,其他与富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9个人每人给付富通公司违约金两万元。由上
海东仪汽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富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有效,但合同中关于限制劳动
者自由择业的条款应属无效,且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如违约金过高,劳动者解除合
同受到严格的限制。而陈东等人违反职业道德,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妥善处理好
相关业务的交接、过渡事宜,致使富通公司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原告陈东等
人负主要责任,反诉原告富通公司负次要责任。对于富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
,法院认为:“造成该种原因不只是原告等人“集体跳槽”所致,其中也不排除被
告富通公司的管理混乱、用人机制不科学及市场因素所致。”因此不予支持。

  富通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很快就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后陈东等人和此案第三人上海东仪汽贸公司也表示不服判决,并提起了上诉。目
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采访过程中,记者最大的感受是,根据当初劳动仲裁法庭的裁决,富通公司得
到的赔付金额是192万元,一审判决却变成了21万元,这种反差的原因在于法院认
为富通公司的损失不完全是12个人跳槽造成的,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作为一家
民营企业,富通公司当初也是出于一种美好的愿望对企业进行规范化改造,于是董
事长放权,聘任职业经理人,谁知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总经理等12个人集体跳
槽,就让这家100多人的企业陷入瘫痪。曾经是当地几百家汽车配件企业里面规模
最大的一家,现在却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我们的记者去十堰市采访的时候发现
,连他们公司的牌子都拍不到了,现在公司的董事长也已经去了新疆与人合伙开矿
,准备赚了钱拿回来偿还债务。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富通公司在引入现代企业
管理模式的时候,能够把各种资源进行科学地配置,比如充分发挥董事会对职业经
理人的监督职能,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和用人机制,那么即便是这12个人走了,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还会这么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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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流光容易把人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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