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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真想悄悄地人间蒸发), 信区: CL
标  题: 互联网下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探微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Jun  9 13:15:41 2003), 站内信件

         王 荣(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计统系,辽宁 大连 116023)
    摘 要:本文对现存的版权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国际互联网下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进
行了分析,并针对网络作品的特点,提出了国际互联网下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互联网;版权;版权法
    一、网络作品面临的问题
    各国在作品的版权保护方面,几乎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历史发展到今天,版权法
已进入了电子版权时代,但是,版权法已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需要作出相应的调
整,才能够将网络传输包容进去。这是因为基于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现有的、由不同
的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之间相互分离、界限分明的板块模式的保护体系,正受到作为
互联网的发展优势的全球传播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的猛烈冲击。信息可以私有、版权法
赖以生存的前提--复制技术的有限性正在丧失--国际互联网是一个分布式的系统,联结
全球数不清的计算机,由终端组成,各终端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没有界限,其复制
性是无限的,开放性的。这种网络模式使得信息的公共属性更加明显,比如,家用电脑
的传统意义的出版活动随处可以进行,且出版进程也因各种因素而加速。结果,新技术
一方面开通了作者与出版者间的交流渠道,另一方面也开辟了大众市场和专业市场。不
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我们面临一个困境,即在网络状态下,作者作为权利人没有能
力监控传播的内容和情况,从而避免相关问题。依据现存的版权法,权利人要实现自己
的经济利益,变得障碍重重,版权几乎可以完全游离于权利人的掌握之外,社会要以高
昂的成本才能保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网络作品面临的问题已明显地摆在我们面前:传
统的版权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网络市场。
    1999年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九大诉讼,引起各大媒体的追踪报道,虽然这几起案件法
院都已作出判决,但网上的法律纠纷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已审理的纠纷中不曾解决
或不曾完全解决或未涉及有关版权问题,汇集到一个焦点,即: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版
权人的权利问题。本文试就如何既能保护版权人的版权,又能充分发挥国际互联网的功
能,对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一探讨。
    二、网络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最早于1777年出现在
德国,是指版权所有人或邻接权人无法行使其版权或行使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将其权
利授予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和行使,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版权集体管理
的原因是权利人无法行使或权利行使有困难,这种困难可能是权利行使太麻烦,或者花
费太大而得不偿失。在版权集体管理条件下,权利所有人授权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他
们的权利,即由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监督作品的使用情况,与潜在的使用者进行谈判,在
支付适当使用费的情况下给使用者以许可,并在支付适当费用后,在权利人之间分配使
用费。版权集体管理的具体内容是权利人授权某机构来管理权利,这种管理包括监督作
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谈判,授予使用许可证、收取使用费等。版权集体管理的结果是权
利人由此带来的收益。同时,作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可负起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使命
,并以其特殊的方式履行文化和社会任务,为推动全社会文化的发展作出努力。这样,
集体管理制度在为作者提供了一种传播作品方式的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一种利用作品
的途径。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版权集体管理仍有其优越性,成为版权管理的一条高效途
径。不仅受到权利人的推崇,也受到使用人的关注。从经济学的角度,合作障碍由三部
分构成:传递费用、监督费用和对策费用。这一制度可以降低信息传递的费用。信息传
递的成本又取决于交易双方了解的难易,在此问题上,不可否认存在所谓的"囚犯困境"
(经济学上借指由于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后果)。尤其是对于国际互联网、网络作品的制
作以及网上传输的信息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到大量的其他网络作品作素材,有时也许仅是
其中一小部分。如果要求作品的制作者逐一取得素材版权人的许可,对于以灵活、高效
、信息密集见长的网络传输而言,可以说是一个严重的障碍。这必然带来两个后果;一
是网络作品制作者为了遵守法律,且避免与权利人交易的麻烦,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已
有的素材;二是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为已所用。此两种后果都不利于版权人、信息传播
者和利用者。而在网络环境下采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权利人和网络信息传播者的合作
是大有可为的,这可以降低监督费用和对策费用,相应地,合作障碍也就减少了,并可
以大大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在我国现行版权法律制度中,却找不到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而在实践中,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却为于1992年2月17日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版权
---笔者注)协会所实践。这一协会在作者和作品集体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尤其是
机械复制权的许可和收费已初具规模。
    在网络环境下,随着网站的迅猛增长,大多数情况下,作者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
网络侵权事实的存在。从另一角度讲,网络服务商们总是将网站内容设计得丰富多彩,
使用大量的作品,以吸引大量的用户访问网站。而要求网络服务商们逐一地取得作者同
意,取得使用许可,逐一地支付费用是不现实的。版权所有者或者作者要实现他的权利
、服务商要方便高效地使用作品只能通过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在网
络环境下应发扬光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三、关于网络作品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1.由网络服务商充当版权集体管理者
    网络服务商即提供中介服务者,他们通过服务器提供与因特网相关的应用服务,几
乎支持着因特网上所有的信息通信。服务商们在因特网上已经具有了管理自己的网络系
统的地位。在我国,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
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普通客户最终只有通过中国公用互联网或中国金桥信息
这两个网络服务商进入国际互联网。此两方面的因素就为他们充当版权集体管理者提供
了可能。
    2.关于网络作品集体管理机构的性质
    目前,我国唯一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版权)协会属于民间性质
,是一种中介机构,其成功的经验很值得我们组织网络作品管理机构的借鉴。笔者认为
,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采用民间性质是可行的。目前有一种观点,主张网络作品集
体管理机构应当为官方机构,其理由主要是: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在世界各
国均有抬头的趋势,而对信息的利用正日益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
定性为官方性质的机构,有利于该机构由国家进行全局性、宏观性的控制。二、可以由
国家来制定版税。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一个理由。国家干预经济,的确在世界各国较
为流行,对信息以及其他无形资产也日益重视。但对信息和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的干预
并不一定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定性为官方性质。因为,版权集体管
理机构的性质是民间还是官方的,对造成集体管理力量的分散无直接关系,版权集体管
理机构是民间的,并不阻碍国家对经济领域进行全局性的管理和调控,国家完全可以利
用法律和法规,对信息管理进行宏观调控,正如同国家对其他经济领域进行宏观调控一
样。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定性为民间性质的,不能造成集体管理力量的分散,相反,正
因为它是民间性质的,更有利于国家的调控管理,会加强集体管理的力量,防止垄断,
有利于公平竞争。至于版税问题,主张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定性为官方的人士认为,现
行的集体管理制度是建立在视专有信息完全私有基础上的,集中管理机构也只是代收版
税,对是否加入及其版税多少均由权利人决定,而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定性为官方便于
国家控制版税。实际上,国家同样完全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将现存的版税决
定权收归国家行使,而无须一定将已积累起较多经验可供借鉴的集体管理作品的机构定
性为官方性质。此外,版税,既然是一种税,就顺理成章的应纳入到税收管理的轨道上
来,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由权利人决定。实行会员制为基础地、附
条件地法定扩大代表制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它是权利人未向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表示不
同意见的情况下,机构依法有权代表他们行使权利。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在网络环境
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性不够广泛的问题,维护广大版权人的合法权利。方便使用者
合法地使用作品,尽可能避免在互联网中的版权侵权问题。
    3.互联网条件下版权集体管理的权限问题
    毫无疑问,互联网条件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权利来源于国家法律和权利人的授权
,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得到授权,还需要由互联网版权的集体管理者
与权利人达成协议。才能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其权限,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和网络
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目的。现有的作品集体管理机构是分行业和作品类别而建立
的。互联网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以借鉴音乐作品集体管理机构的"一揽子"协议模式,将
作品权利人的一系列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演绎权和精神权利等在协议中体
现出来,并将权利人的权利明确授权互联网服务商,根据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的合意,
可以是权利人全部权利,也可以是权利的部分权利,并按照有关法律订立明确的期限。
但在互联网上,这种权利与传统的权利不同,比如复制权,如果权利人许可使用人进行
复制,在网页的制作过程中,由于使用人还要将自己的网页上载到服务器上,就会有更
多的人通过对网页的使用而涉及对前一权利人的复制权,即,这里的复制权是多层次的
。又如,由于互联网的交互性,作品的演绎权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进行过多的限制,有
可能扼制网络的优势。使用者对作品的某些因素在协议中应予以充分考虑。
    4.应尽快制定网络版权保护法
    现存的、调整有纸化的版权法律和法规,在各地法院处理了一批互联网条件下的版
权纠纷后,明显暴露出了捉襟见肘的窘境,在学术界早已展开诸如互联网环境下版权纠
纷的相关法律问题,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及版权纠纷问题等的大讨论。诚然,我国的
立法者对此也早有准备,对有关互联网条件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作了必要的补充,形成了
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法新的框架。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修修补补是不可能解决根本
问题的,必须从实质上动手。而网络作品集体管理制度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应用,不失为
一个不错的制度,因此,我国今后的作品版权管理可以是分类进行的,即:对有纸化的
作品和网络作品分别管理,对网络作品进行专门立法,并在这一法律制度中确立作品集
体管理制度,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此川太郎.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民商法学,1999,(1)。
    [2] 许若群.网络作品集体管理制度初探〔J〕。知识产权,2000,(2)。

    摘自《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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