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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ater (要毕业了,舍不得99法学……), 信区: CL
标  题: Re: 哈哈哈,大家来讨论这个常识问题[转载]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Jun 26 11:25:00 2003),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Student 讨论区 】
【 原文由 later 所发表 】

dy大佬,这个观点从刑法的从旧兼从轻的角度来看是不合适的。
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时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规定,都不能依据修
订后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这个也是man的观点,即不能以
00年的条例来约束99年发生的行为。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时犯罪的,如果该行为未
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即不认为是犯罪,也即刑法有溯及力;——这个就是针对dy的
观点,虽然之前的学位条例规定了三门必修重修就没有学位,但修订后的学位条例则取消
了这个规定,则当然应该遵循修订后的规定,不知道dy是否同意?

其实从我国的《立法法》来看,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大家应该都认同前款关于不溯及既往的观点,但后款的规定比较模糊:
学生的观点是,虽然之前有过作弊行为,但其后来已经改过,经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
两年的奖学金,从维护自己权益的角度来看,学校当然不应该仍然适用00年的条例来规范
99年发生的行为;
而学校的观点则认为,鉴于作弊是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学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
后果的,而且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其他同学的权益,所以该00年的条例是可以约束99年的
作弊行为的;
我认为学校在考虑了其他同学的权益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据我所知,取消
学位这个规定是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的,他们长期背负着这个罪名进行人际交往
和应聘而遭人冷眼相看。法律的规定不仅是惩罚犯罪,它更应该起到教育的作用。按照99
年当时的规定,作弊行为应该取消学位,但如果该学生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改过自新
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两年的奖学金,学校是应该重新给予该学生新的机会的,我认为
当时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合情合理的。


【 在 DY (温柔的大佬) 的大作中提到: 】
: 【 在 man (小小鸟) 的大作中提到: 】
: : 对了,DY我所说的考虑学生的感受是针对那个条文的法律效力的。
: : 就是说:为什么用后来制订的条文来追罚以前的行为。
: : 这个伤害了那位师姐,而且她已经努力得了两年奖学金了。
:     呵呵那我想问问最新的学位条例是去年才通过的(取消三门必修重修没有学位的规定

: 那么按你的说法是不是应该从去年2002年度入学的同学开始实行而把大批98、99的学位证
: 书追回来,而且你们2000,2001也依然按照以前的政策呢?
:     不如大家讨论一下看看同意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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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洲先生(Mr. Raymond Y. CHAN)为美国版权代理凡16年多,为 DAVID AND RAYMOND
PATENT GROUP 总裁之一,早期毕业于美国之 ABRAHAM LINCOLN UNIVERSITY 法学院。曾
修读机械工程. 纪录中曾成功胜诉超过 3000件品侵权案例;陈先生为 NCHUAA 之社长,
WORLDBIDGE MAGAZINE副社长,“美国专利注册”之作者,美国华人发明协会之名誉会员
及版权注册顾问,南加中国律师协会之准会员。
截至1999年为止,超过半数的洛杉矶华人发明品是委托陈先生注册办理。

※ 修改:·later 於 Jun 26 11:33:37 修改本文·[FROM: 192.168.47.74]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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