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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时间), 信区: CL
标  题: Re: 重庆法院审理 首例见死不救赔偿案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Fri Mar 23 21:13:46 2001), 转信

对于这个案件,我还想说几句.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应该承认这样一个事实:

法律并不是万能,并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某些社会关系需要其它行为规范来加以调整

例如道德等.有的社会关系,如果用法律来加以调整,会导致不良的社会效果.就这个案件来

说,如果将见死不救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其结果会导致人人自危.通俗点说,谁都不想引火

上身,见到需要帮助的也不敢帮助(很多可能是假装不见,这样就不会负法律上的责任),其

结果是需要帮助的人反而得不到帮助.如果是以道德来加以调整,那情况就可能不同.因为

虽然道德高尚见义勇为的人在社会上不是占多数,但很多人还是有帮助弱者的思想倾向,

看到弱者需要帮助,即使不会马上上去帮助,也会围观.这就形成一种有效的信息:有人

需要帮助.道德高尚见义勇为者得到这一信息,就会上去帮助,这样一来需要帮助者就会得

救助.所以我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 在 Dreamzyb (笨鸟) 的大作中提到: 】
:     重庆市首例见死不救赔偿案昨日被万州区法院正式受理。因此前尚无判例,司法实
: 践将面临诸多问题,社会各界对此案给予极大关注。
:   诉状称,2001年3月17日零时,万州人向国林乘座渝AF1285号出租车途中,遇
: 歹徒出现并冲进车内抢劫,向随即要求驾驶员李永江迅速将车驶向就近的公安局,
: 以及时报案和逃脱歹徒的抢劫,但李充耳不闻,反而驱使向下车,歹徒击昏向后逃
: 走。经法医鉴定,向的损伤 程度系轻伤。(本报3月16日曾做报道)
:   向国林向万州龙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车所属单位)和闵盛华(该车车主)
: 索赔57000元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
:   提供单位:重庆晨报 提交时间:2001-3-23 16: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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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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