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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andyboy (女朋友对俺很重要 @婧@), 信区: CL
标  题: [转寄] 锁匠撬锁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转载]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Jul  4 21:34:11 2003),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dandyboy 的信箱 】
【 原文由 dandyboy.bbs@bbs.nju.edu.cn 所发表 】
发信人: dabalish (法海), 信区: S_Law
标  题: 锁匠撬锁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Fri Jul  4 09:27:44 2003)

“电视中一则新闻:一小偷冒充是一户主,称丢了自家钥匙,请一锁匠撬门。锁匠也不知
情,有了生意当然要做,凭自身专长熟练的撬了门,收了劳务费后离开。小偷随即也熟练
的卷了钱财,扬长而去。留给户主的只有报案了。面对记者的采访,锁匠是一脸的无奈与
无辜。”事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对锁匠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还
是有一定的讨论必要。对于如何适用法律,笔者将从法理的角度,分别从刑事责任与民事
责任两方面来加以探究。

    首先我们看他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小偷构成了盗窃罪是无可置疑的,但锁
匠“帮了小偷一把”的行为是否也构成盗窃罪呢?在我国刑法上,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
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必须出于故意。对于故意的涵义,我国
《刑法》第十四条解释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对本案中的锁匠来讲,显然他不明知自己撬了门会造成失窃的后果,再加
上他也没有占有户主财产的目的,因而他是没有犯罪故意的。同时《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过失盗窃罪或
其他的侵犯财产罪,所以不管他主观上有无过失,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民法与刑法是两个并行的法律部门,其适用的结果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就
同一个行为来讲,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人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了;反之亦然
。对于一个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可以运用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分别
进行独立的适用,以期在各自的范畴中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本案
中还要看锁匠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以决定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讲
,构成侵权行为的四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锁匠无疑是符合前三个要件的,主要
还是要看他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由于刑法和民法中主观故意
的涵义是相同的,只是责任后果不同,那么同样,本案中的锁匠在主观上也没有侵权的故
意。对于过失,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
预见竟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
过失)。但从民法的归责意义上讲,过失责任的核心应该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
务并造成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害,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行为人
负过失责任的根据。作为锁匠帮人撬门、锁,一般不会去审查户主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
等证件,这可能也是这一行业的惯例。同时这种审查本身也很难实现,因为请锁匠的户主
大多也是出于突发的事件,证件可能不会随身携带。即便有证件,可能也会觉得这种审查
不尽人情,而不予配合。但从法律上讲,不应认为这种审查有相当难度而减轻锁匠对此应
尽的注意义务。我们在房屋及其它财产上设门、锁,是为了既存财产关系安全,保护私有
的、国家的财产。当正常的门、锁被撬时,也就破除了保护财产安全的屏障,此时,财产
的安全将受到极大的威胁。我们生活的社会并不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
相反是充满着经济的“遐想”,有着相当的犯罪率。所以当自己的行为使他人的财产面临
巨大的威胁时,作为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理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来确保他人的财产
安全。对于锁匠来讲,他的客户自称是户主,户主当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于是便去撬
了门。应该说这种行为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毕竟此户主非彼户主的可能性也不小,
事实上也发生了不少这样的“冒牌事件”。作为锁匠应该适当审查一下户主的身份证件,
也可以让户主去叫附近派出所的同志、居委会的同志到场,以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锁匠的行为在民法上还是存在过失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当
然,他承担了责任后还可以向终局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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