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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最后的日子,最后的依恋), 信区: CL
标  题: 国家司法部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Fri Jul  4 22:29:42 2003), 站内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
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一)报名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
和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
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具体为:
  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
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
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
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
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
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
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
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
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
的报名点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
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报名。
  具体的报名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
legalinfo.gov.cn)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
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
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
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6、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数码照相
的方式采集照片。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五、 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
律职业道德。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分
值为100分。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
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
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3年国
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六、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
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
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
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
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
、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考前辅导。

  九、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
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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