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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习惯), 信区: CL
标  题: 女性被侵犯后保持沉默的法律分析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Jul 17 13:18:22 2003), 站内信件



南方都市报    2003-07-09 09:16:02




  我们不难看出,性犯罪的被害人(其他类型犯罪的被害人亦是如此)在诉讼中
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即使罪犯最终被绳之以法,被害人还能在精神上得到什么
呢?
  据报道,服刑犯娄永胜越狱后窜至重庆,装扮成药材公司销售经理,寻找进城
打工的女青年为作案目标,以介绍好工作为由,将对方骗至偏僻处实施强奸和抢劫
犯罪。警方说,如果不是第8位被害人近日及时报警,还会有更多的妇女受害。娄
永胜声称,他作案的对象均是区县进城打工的年轻女性,有一定文化。因为这些人
普遍境况窘迫,社会阅历浅,急于寻找好工作,所以容易上当。她们受害后为顾及
自己的名声和脸面,一般不去报案。这样,才使得他屡屡作案而没有“失手”。对
此,记者发出了这样的疑问:被害人,你为何不报案?(见7月7日《检察日报》

  这个问题的确值得我们深思。由此,我又想到了近期正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
女人不再沉默》。全剧的焦点是,被害人的母亲管桂珍出于复杂的经历和心态,面
对女儿遭人强暴的不幸遭遇,坚决反对报案。围绕是否应当报案这一主线,该剧同
样向全社会发出了热切的呼吁:女人不再沉默!然而,作为一名法学研究人员,笔
者更为关注的是:女人为何沉默?在女人沉默的背后,我们的刑事法律制度究竟充
当了一种怎样的角色?
  我想,被害人一方反对报案的态度如此之坚决,从表层来看,最主要的原因是
出于对被害人的名声和未来生活的爱护。但是,我想,恐怕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
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被害人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重大缺陷。去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的全国首例强奸案受害人精神损害索赔案已经深刻而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1
998年8月15日,张某被刘某强奸。张某打110报警后,警方将刘某拘捕。
2000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终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2年。张
某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刘某强奸案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元。深圳中院以张某的起诉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为由,驳回了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刘某被判刑入狱后,张某于2000
年11月向深圳罗湖区法院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罗湖区法院判令刘某向张某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最终,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本案一审有关赔偿
受害人8万元的判决,驳回了受害人张某要求强奸罪犯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起诉

  令人咋舌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最终裁决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我
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诉法第七十七条中将附带民事诉讼限定在只有“
遭受物质损失”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明确规定:“根据
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
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
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
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性犯罪的被害人(其他类型犯罪的被害人亦是如此)在
诉讼中往往得不到应有的精神赔偿。即使罪犯最终被绳之以法,被害人还能在精神
上得到什么呢?
  因此,假如被害人的母亲同意报案,其结果无非是将罪犯绳之以法,为民除害
。但是,请想想:被害人得到了什么?她连最起码的精神损害赔偿都得不到。那么
,被害人有什么理由为了他人的未然性的安全和利益,而将自己牺牲在复杂的司法
程序和人言可畏的社会舆论之中呢?请记住: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公共安全的维
护是相互依存的,私权与公权须臾不可分离。在我们要求被害人对公众负责的同时
,也请我们给被害人足够的尊重和保护。
  □杜永浩(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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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学着放弃你,是因为我太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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