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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ater (吾愿拜倒于石榴裙下~~~~),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真实案例,请大家讨论,给点意见:房产纠纷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Aug 25 14:06:22 2003), 站内信件

cs (cs高手) 于Mon May 26 22:12:04 2003提到:

                     房产纠纷
周某,女,52岁,在职
赖某,男,54岁,退休

周女士与赖先生1978年结婚,生有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于1996年正式协议离婚。而
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作出以下调解判决:座落在深圳市福田区
梅林**栋301室房屋一套由周某使用,此后该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周某承受;
周某补偿赖某人民币5万元。
该房屋原属赖某公司的福利房屋,但在1988年赖某已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正式拥
有了该房屋的产权。然而,房产证问题仍需要等有关机关部门落实后再行处理。
近日该房屋在落实房产证过程中却出现了以下问题:周某得知其房屋终于可以领取
房产证,则致电赖某公司咨询。然而赖某公司却要求周某补偿人民币十多万元,周
某觉得费解,便向同一栋楼同属赖某公司的邻居打听。结果发现,其他邻居只要他
们仍属于该公司职工,无须交纳这十多万元的费用则可领取到房产证。
于是,周某提出以下疑问:
首先,赖某公司要求交纳的十多万元是按照什么规定收取的?深圳市是否有相关的
规定?
其次,赖某公司至今没有重新分配一套福利房屋给赖某,那么赖某在其公司的房屋
福利应该仍然还是指梅林的该套房屋。既然法院已经判定"该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
务由周某承受",那为什么周某不能享受赖某公司给赖某的房屋福利?为什么还需
要交纳十多万元?
第三,如果赖某公司坚持要向周某补偿人民币十多万元,那由赖某出面去办理该套
房屋的房产证,是否还需要上述费用?赖某有权利去办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吗?
第四,如果赖某无权办理该房产证,赖某公司又必须向周某收取人民币十多万元。
那么法院判决中"该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周某承受",针对该房屋而言,具体是
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而目前仍属于该公司职工的赖某,他又能有什么福
利?


cs (cs高手) 于Tue May 27 10:47:40 2003提到:

怎么没人给点意见呢?



Antonio (法律白痴) 于Tue May 27 10:56:42 2003提到:

  没有人知道吧!
  我已经发信给丁南了,没办法,我所做的只有是用outlook而已!sorry



Antonio (法律白痴) 于Tue May 27 18:50:16 2003提到:

  应当出。该权利可能为房地产使用权,要转化为有处分权的所有权,应当补交
合理的金钱。



Antonio (法律白痴) 于Wed May 28 15:58:20 2003提到:

  丈夫拥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权,非所有权,如果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该交纳相应
的费用,
但同时也应考虑到费用的合理性,若妻子办理,以谁的名义呢,产证是妻子的,他
同意吗?
]
考虑到房子是公司的福利房,带有奖励职工的性质,故非职工无偿取得的难度较大

问题出在判决时法院的疏漏!导致今天的问题。

                                                  lemo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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