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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前进),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盗窃自已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ue Oct  7 10:38:27 2003), 站内信件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Mon Sep 29 15:56:07 2003提到:

有没有杀脑细胞比较厉害的案例或者理论问题???



time (锋锋) 于Mon Sep 29 22:48:10 2003提到:

这让我想起另一个案子,一个男的趁夜黑把一个女的强奸了,竟然发现那是他的妻子,
我认为这是相同的类型,首先,这属于对于犯罪对象的主观认识错误,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这属于一个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其本质是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应该属于犯罪?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Mon Sep 29 22:56:45 2003提到:

错了,你说的强奸的确是属于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但楼上那个盗窃案不属于这个

问题哦。他应该是明知那就是自己送去修理的电脑的,你想清楚是不是这样,呵呵。?



time (锋锋) 于Mon Sep 29 23:00:37 2003提到:

呵呵,不好意思了,看错了,是的,不是同一类型的,我以为他误以为不是自己的财物了
我错了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Mon Sep 29 23:03:31 2003提到:

锋锋你太可爱了!偶看好你,有前途啊!不过以后记得借东西要及时归还,背过《小学

生日常行为规范》没?偶五年级的时候背过。咔咔……



yingfeng (影枫再现) 于Tue Sep 30 10:38:19 2003提到:

请注意,有婚内强奸喔!!!!



dandyboy (女朋友对俺很重要 @婧@) 于Tue Sep 30 10:42:51 2003提到:

不同概念………………

晕。。。。。。



quakefans (王伟是我偶像) 于Tue Sep 30 12:05:28 2003提到:

    丈夫违反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同样构成强奸。只要是违背妇女意
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这里说的妇女的意志,是指妇女对于和特
定男性发生性关系的不同意。这显然和所有人取回自己的财物的行为是不同的。所有
人取回自己被盗的财物需要分不同情形来论述。在这里我们假设甲是被盗财物的所有
人,如果甲以故意秘密取得的方式,即明知自己要秘密取得的财物属于自己所有,并
且以自己的行为使财物重新归于自己的控制,属于自救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在这种
情形下,甲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可罚行。犯罪认识错误问题在这个问题
上没有适用的余地。不过,在甲取回自己财物的过程中,触犯其他《刑法》分则规定
的犯罪,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然,如果甲意图窃取乙的财物,当将财物窃取回来之后,发现是自己失窃的财
物;又或者甲盗窃至丙的家中盗窃,窃的大量财物而归,其中有甲的失窃财物,而丙
是收购脏物而得。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应当是构成一个未遂的盗窃罪。《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的客体“公私财物”,是指国家、集体和公民所有的合
法财产。丙因购买脏物而非法占有甲的财物,自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甲主观上有
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
因而未能得逞,当然构成未遂的盗窃罪。在甲的盗窃的过程中,如果触犯了《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则构成一个即遂的抢劫罪。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ue Sep 30 12:10:03 2003提到:

师兄,偶很佩服你一下手就是长篇大论,呵呵。

有意思,等一下再跟你讨论。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Tue Sep 30 13:50:09 2003提到:

针对师兄的观点,偶也来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婚内强奸。这是一个很具争议性的问题,虽然从刑法条文来看,并没有规定
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至少从司法实践来看,不承认婚内强奸占了绝大比例。
以前我也持赞成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观点,但如果反思一下我国的实际及夫妻之间
毕竟存在婚姻契约的事实,则承认婚内强奸在现阶段实不可行。婚姻关系一旦成立,
则夫妻之间就互负性的义务,如果妻子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性义务,那么丈夫的性
权利又如何得到保证?这样一来,丈夫一旦坚持实现自己的性权利,则必定违背妻子
的意志,构成强奸罪,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即使在妻子正常履行了性义务的情况下,
丈夫取采一定的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不应被认定为犯罪,但妻子可以以家
庭暴力为由要求公安机关行政介入。丈夫给妻子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严重可追究其
故意伤害罪。

二、所谓的“属于自救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知什么原因,师兄在这里犯了一个
明显的错误,即“自救行为”。自救行为,又称私力救济,必须是在于行为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紧急的非法侵害,在时间上不允许行为人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以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自我救助行为。自救行为要具有合法性,其中一个前提就
是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紧急侵害。在这里,甲根本不存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那么
何来“自救行为”之说?甲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不是自救行为。

三、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是仅指国家、集体和公民“所有”的财物呢(我
去掉了师兄所提出的“合法财物”中“合法”两字,是因为即使财物不是合法所得,也
足以为盗窃罪的客体),还是也包括占有的财物?我认为也包括占有的财物。如某人的
财产被法院财产保全,那么某人虽仍保留对保全财产的所有权,但暂时丧失对保全财产
的占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假若某人实施了秘密窃取被法院财产保全的所有权属于自己
财物,仍应构成盗窃罪。至于quakefans所举的窃回自己失窃的财物的例子,是否犯罪
未遂可继续探讨,但原案例的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属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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