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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kikue (小坏蛋), 信区: CL
标  题: 已付抚育费能否要求返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Thu Apr 12 13:39:47 2001), 转信

夫妻离婚时,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以下简称“另一方”)一次性支付了抚育费(
计算至十八周岁),后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即已独立生活,此时,另一方要求与子女
共同生活一方(以下简称“抚育方”)返还剩余的抚育费。对此类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其理由是,抚育费一次性支付后,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另一方无权要回已经支付的抚育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其理由是,另一方一次性支付的抚育费具有预付性质,
其所有权不随另一方的交付行为而一次性发生转移,而是随着子女年龄的不断增加
而逐步发生转移的。既然子女已能独立生活,另一方也就无须支付抚育费。因此,
对子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以后部分的抚育费,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对此类诉讼请求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作出不
同的处理。

1、若子女已满十六周岁,则应支持另一方的返还请求。其理由是:(1)我国《民法
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应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成年
人向父母主张抚育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反言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十六
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如果其有独立生活能力,则另一方可以停止向其支
付抚育费。(2)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第11条第2项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可见,另一
方此时要求停止支付抚育费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而另一方要达到这一目的,则是
要通过抚养方返还预付的部分抚育费的方式才能实现。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对另
一方的返还请求应予支持。

2、如果子女未满十六周岁,则为未成年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只要是未成年人,无论其能否有能力独立生活,都有权向父母索要抚育费。可
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子女已能独立生活,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的抚养责任。因此
,笔者认为,此时只应支持另一方对子女年满十六周岁以后部分的返还请求,而对
此前的返还请求则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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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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