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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oryan (珍惜一切), 信区: CL
标  题: [合集]我室友叫我问问大家,到底告不告学子苑好???[转载]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Mon Oct 13 18:17:21 2003), 站内信件

wingsam (COME ON MAN 于Sun Oct 12 13:03:06 2003提到:

  我室友从学子苑买了个电水壶,应该是两三个星期前吧,今天用来煮水的时候
  突然间爆炸了,里面的开始全部飞了出来,幸好人没有什么事,但是可怜了他
  的显示器,飞溅出来的水很多洒进了显示器,现在显示器真的出了问题,开机
  什么反映都没有,就在哪里嗒嗒响,真的很气愤,学子苑那里的电水壶质量明
  显有问题,一般买来都用不了两三个星期就报废了,真tmd欺负我们学生。kao!!!!
  现在不但是报废,而且是爆炸。。大家说我们是不是要告倒他??????
  希望大家上来发表一下意见,我代我室友像大家表示感谢!!!


wahoo (小妹妹,叔叔带你去买金鱼!) 于Sun Oct 12 13:14:29 2003提到:

当然可以!!



guoryan (珍惜一切) 于Sun Oct 12 13:32:17 2003提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
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
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
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未实行“三包”的商品、服务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消费者有权
提出修理、更换、退货以及重作、补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要求,经营者
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办理。
前款所称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但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
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90日;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的,期限为90日;
(四)商品标注的有效期。

你可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商就产品质量侵权要求赔偿,但你应当证明你的商品是在
学子苑买的,只要证明了,就可以根据法规进行追偿。



wingsam (COME ON MAN 于Sun Oct 12 13:35:59 2003提到:

  thx!!!



pepper (四叶草) 于Sun Oct 12 13:45:23 2003提到:

我去案发现场看过了
确实要教训一下学子苑啦
可怜那人还在用风筒吹显示器


icerain (我喜欢打篮球) 于Sun Oct 12 13:46:59 2003提到:

这次好彩没伤人
不告不行!



attaboy (小飞象) 于Sun Oct 12 14:04:43 2003提到:

  告~拉~



drifter (梦想者) 于Sun Oct 12 16:27:20 2003提到:

岂有不告之理,全力支持他去为咱们的权利而奋斗


loverainy (family | 707.E!emenT) 于Sun Oct 12 18:32:48 2003提到:

傻8
走来我们院板问


darneygarshe (天行健) 于Sun Oct 12 19:30:02 2003提到:

告倒它◎就会蒙人


time (锋锋) 于Sun Oct 12 22:20:05 2003提到:

先进行双方的协商,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嘛,再要求它整改作出公开的
道歉。民事诉讼解决的办法有很多种,协商解决是一种比较合理的途径,非诉行为往往比
诉讼行为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协商不成,咱支持你去告它
权利的斗争不一定要通过诉讼得来的


yingfeng (影枫再现) 于Sun Oct 12 22:22:51 2003提到:

现在的世道!没有的!
难道真的不想在深大混拉吗?
棒打出头鸟听过没有!!!?????????????????



time (锋锋) 于Sun Oct 12 22:40:19 2003提到:

不明白啊


hateyou (你哭了,湿的还有我的眼) 于Sun Oct 12 22:45:46 2003提到:

不会的拉。学子苑是个法人,跟它的民事关系不会影响到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的

相反,会在深大混得更好,^_^



time (锋锋) 于Sun Oct 12 23:05:50 2003提到:

谅它也不敢怎么样啊
我就没被棒打过,呵呵?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于Sun Oct 12 23:09:49 2003提到:

协商->向学校反映->南山区消协->法院

“一个优秀的律师,在于阻止诉讼的发生。”这是飙哥说过的话,偶认为很有道理,说
出来与大家共勉。



hateyou (你哭了,湿的还有我的眼) 于Sun Oct 12 23:12:19 2003提到:

终于等待到coolfire兄的出现了。。。呵呵



time (锋锋) 于Sun Oct 12 23:14:44 2003提到:

呵呵,虽然飙哥只叫了我们半学期但还是学到挺多东西的,记得最后一节课他教我的
是耍赖,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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